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九章 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

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证据与证据法

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1)证据的概念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的属性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来表达证据的属性。

a.证据能力,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该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b.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强调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

a.关联性,通常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作用,但并不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b.可采性,指该证据在审判中可以被采用。

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我国传统的三性说

a.证据的客观性,又称真实性、确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b.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c.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2.证据的意义与证据裁判原则

(1)证据的意义

证据对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

证据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证据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与教育的有效工具。

(2)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作为综合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3.证据制度与证据法

(1)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种类、证据规则以及与证明问题等相关的制度体系。

(2)证据立法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对证据进行单独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范基本上规定在诉讼法典之中,没有单独的证据法典。

我国采用的是类似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编第五章“证据”、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以及第三编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之中。

二、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1认识论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应当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并具体运用于诉讼中,形成诉讼认识论。诉讼认识论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认识之主客体具有特定性。

(2)诉讼认识的手段主要是证据。

(3)诉讼认识过程被严格法定化。

2.价值论

诉讼价值是指诉讼活动及其结果满足民众、社会和国家之需要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表现得尤为多样和复杂。作为证据制度基础理论的价值论主要包括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秩序和效率。

价值论与认识论在证据制度中既有相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之处;二者互相促进,但又有所制约。

3.诉讼真实论

现代司法中,诉讼真实问题的正确解决应当以认识论和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实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理念。

(1)客观真实,指司法人员通过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的内容。

(2)法律真实,又称形式真实或形式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法律真实可能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也可能与客观真实相背离。

(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理由

古今中外的诉讼证明所要达到的真实程度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体现。

司法程序的目标不仅在于发现真实,而且还必须实现诉讼的价值目标。

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十分复杂,不仅受到相关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的制约,同时还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三、证明

1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下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2.证明的对象

(1)刑事证明对象的内涵与意义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主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

研究证明对象问题并确定其范围,对于确定诉讼证明的方向,指导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2)刑事证明对象的范围

实体法事实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实体事实包括:

a.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f.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和其他情节。

g.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h.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i.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j.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程序事实包括:a.关于管辖的事实;b.关于回避的事实;c.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d.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e.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f.影响执行的事实;g.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事实。

(3)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公安司法机关不需要依靠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事实,因此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举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免证事实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3.证明责任

从两个层面上来界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和证明职责。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其内容包括:

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是因为:

a.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b.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c.是基于被告人在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之考虑。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不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需提出证据征明财产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是为了有效地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而设立的一项特殊规则,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一般案件中,被告人有举证权利,但无举证责任。

(2)证明职责

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证明职责:《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承担法定的证明职责;如果没有成功履行证明职责,则应承担不利于该国家专门机关的法律后果。

4.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1)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形成

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诉讼证明标准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自我发展过程,是符合我国的语言表达习惯和诉讼文化背景的。

(2)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认定事实的司法人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楚或认识清楚,这是从主观状态上说的。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是实现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清楚的客观根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

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

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构建多层次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

a.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

c.就程序事实与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而言,关于前者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后者降低一些。

5.证明过程

刑事证明过程大致可以分为收集、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三个阶段。

(1)收集、保全证据

收集、保全证据应依法进行。

收集、保全证据应客观、全面。

收集、保全证据应当及时。

收集、保全证据要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技手段相结合。

(2)审查判断证据

对单个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从不同证据种类与分类的特点来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互相印证,加以审查判断。

(3)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只有单个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即“孤证不能定罪”。

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要更加谨慎。

在某些“一对一”的案件中,收集到的基本上是言词证据,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稳定性问题,更不能轻易认定有罪。

把案内所有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予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在整体上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链条,在主要犯罪事实上形成包括“唯一性”结论在内的排除合理怀疑,总体上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贯彻疑案从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