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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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 辖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管辖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2.确定管辖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机关管辖权限划分的基本出发点是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实现。确立管辖的原则包括:

(1)促进司法公正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管辖的意义与分类

(1)管辖的意义

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

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

正确、合理地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2)管辖的分类

立案管辖。划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划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只有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限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案件转自诉案件)。

4.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明确划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4)交叉管辖的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5)根据六部门《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

共同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变通性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a.重大、复杂案件。

b.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c.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的界定

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

a.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地、全面地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b.犯罪地是当事人、证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c.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于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d.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人民法院系统地掌握和研究当地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更为适宜的”要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4)特殊情况的管辖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a.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c.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入境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

(1)适用对象

指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的最终目标是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以及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

5.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广义的管辖权异议观点认为管辖权异议制度包括职能管辖权异议和审判管辖权异议。职能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对立案、侦查阶段公、检、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管辖提出的异议。审判管辖权异议则包括一审中的级别、地区(优先、移送)、指定和专门管辖权异议。本书认为管辖异议应包括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