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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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犯罪嫌疑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

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武大2004年研)

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换言之,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1)二者的联系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都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条件后有可能转化为被告人。

(2)二者的区别

二者所存在的阶段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称谓;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处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保护无罪人不受追究,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等。而被告人由于处在审查阶段,则主要保护审理中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辩护权,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状权,开庭3日内收到传票权,向证人发问权,上诉权及自诉案件的反诉权等。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证人(武大2009年研)

答:(1)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鉴定人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而证人不要求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只需了解案情并符合作证条件即可。

指派或者聘请何人进行鉴定具有可选择性,即鉴定人员具有人身的可替代性。但是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而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回避。

二、简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有哪几类?(西北政法2004年研)

答:刑事诉讼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刑事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我国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是专门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公安机关。它是我国的侦查机关,负责侦查、拘留和预审。除少数案件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某些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外,绝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人民检察院。它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案件外,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法院。它是我国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独立执行审判职能。在审判阶段和各个程序中的诉讼活动,都由人民法院主持。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专门负责对走私案件的侦查工作。

(2)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自诉人。自诉人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在我国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自诉人即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是当事人之一。自诉案件的控诉职能,主要是由自诉人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专门机关刑事追诉的人,享有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求赔偿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他是当事人之一,是民事部分控诉职能的主要执行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被告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2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为什么?(武大2006年研)

答: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无论是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把公诉人列为当事人。这是因为:

(1)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3试述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武大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年研)

答: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可分为以下两项:

(1)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被害人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国家司法救助权。刑事被害人是国家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

三、论述题

1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请对被害人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进行比较分析。(北大2007年研)

答:(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2)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担当不同的诉讼角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与公诉人一起承担控诉职能。

(3)被害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

被害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基于当事人的共性,享有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以及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等。但在不同的程序中,基于不同的身份和地位,又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自诉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的特有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a.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b.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调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享有以下特有的诉讼权利:

a.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b.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

c.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d.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a.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b.在审查起诉时,就是否起诉向人民法院陈述意见。

c.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直接起诉。

d.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5日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2论述被害人在公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北大2012年研)

相关试题:被害人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地位的不同。(简答题,北大2006年研)

答:(1)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2)被害人在刑事公诉中的地位

在刑事公诉中,《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待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确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作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被害人在提供陈述方面与证人具有相似的地位。他有义务接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传唤,到场或出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

(3)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a.在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而且也是该类案件唯一的控诉者。该刑事自诉程序的启动、发展、终止和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诉,被害人都有自主决定权。

b.在类自诉案件中,虽然被害人充当的也是权利完整的控诉者,但与前者有所区别:被害人并不是唯一有控诉权的主体,检察机关也有控诉权,可以以此提起公诉。

c.在类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控诉权利相对前两者不完整,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是,被害人不能就案件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自己的某些诉讼权利不能任意放弃。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虽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但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在该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地位,具有完整的原告权利:

a.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b.诉讼过程中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c.可以与被告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以此终结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被害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在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要全面于公诉案件中的权利,在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主导型的控诉者和赔偿请求者的地位;而在公诉程序中则处于权利欠缺、非主导型的控诉者和案件事实的证明者的地位,这也是公诉案件控辩平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