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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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1.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即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

2.保险的要素

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风险的大量性:a.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b.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风险的同质性。同质风险: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或者说是保险人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

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

a.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b.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

c.理赔费用准备金: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总准备金:(或称“自由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3.保险的特征

4.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a.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b.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c.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d.同以建立保险基金(或称“保险准备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2)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同为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根本性质不同,如下表所示。

(3)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做未来所需的准备,但二者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有着明显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保险与储蓄的差异:

二、保险的分类

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实施方式有两种:

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

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2)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2)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共同保险、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三、保险的功能

1.保险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

(1)财产保险的补偿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年龄到达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3.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具体如下表所示。

四、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保险的历史沿革

(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

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

中国是最早运用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历史悠久的各种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外国最早的保险思想产生于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古代文明国家,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罗马、古希腊等;《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保险的萌芽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2)保险的雏形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又称冒险借款,被公认为海上保险的一种最早形式。

“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一种相互保险的制度。

现代火灾保险的起源可追溯至1118年冰岛设立的“黑瑞甫”社(Hrepps)。“黑瑞甫”制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德国北部17世纪曾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

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

基尔特制度在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中是一种专门以会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作为提供金钱救济的重心的相互制度;公典制度流行于15世纪后半期的意大利北部及中部城市,是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年金制度于十六七世纪出现在英国,在荷兰尤为盛行。

(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海上保险

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但是,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英国。当代国际保险市场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劳合社”最初就是专营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才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之父”尼古拉·巴蓬采用的按房屋危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的方法是现代火灾保险差别费率的起源。

人寿保险

1693年,埃德蒙·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并首次将生命表用于计算人寿保险费率,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大多数国家还将多种公共责任作了强制投保的规定,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1934年,各国私营和国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瑞士成立了国际信用保险协会,标志着国际信用保险的成熟和完善。

2.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1)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公司(又译名“谏当保安行”、“广州保险社”)。此后,怡和洋行收买了该公司,并更名为“广东保险公司”(1836年)。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保险机构,也是近代中国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

1824年广东某富商在广州城内开设张宝顺行,兼营保险业务,这是华人经营保险的最早记载;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创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正式诞生;1875年保险招商局成立,中国较大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诞生;1886年,“仁和”、“济和”两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水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近代颇有影响的一家华商保险企业。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保险事业的创立,开创了中国保险的新纪元。

(2)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有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

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

a.保险密度: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b.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创新。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

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从1992年美国友邦第一家获准在华营业,一批批国际保险商拿到了进入中国市场的许可证。2004年12月11日,保险业加入世贸的过渡期已结束,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2003年以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3家公司相继在境外上市,使得我国保险业能在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资本市场,整体竞争力和资本实力大大增强。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