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三部分 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上诉不加刑原则
2.督促程序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2.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三部分 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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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是对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审判原则的考查,在以前的真题中考到过(2000年初试,10年和12年复试均为名词解释),属于送分题。考生在答题时注意要对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有所涉及。复习时一并记忆:全面审查原则和开庭审理原则。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当代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原则。其主要内容为:
①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的原则。
②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
③审理仅由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2.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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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是对民事诉讼中非讼程序的考查,对于考生来讲并不陌生(96年考过名词解释)。答题时要对督促程序的阶段分开描述,并提及督促程序的性质。复习过程中要牢牢掌握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专门性方面、非讼性方面和简捷性方面。
答: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我国现行督促程序的基本构成为:
①督促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
②督促程序的续行阶段,包括法院审理、法院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支付令异议。
③督促程序的终结。债务人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后,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的主要性质有:①专门性;②非讼性;③简捷性;④适用选择性。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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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考的是刑事诉讼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考生来讲比较没有难度。答题时要对每个诉讼阶段中出现这几种法定情形时,应当如何处理作简要阐述。
答:(1)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诉讼阶段出现以上情形时,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事诉讼第15条)
2.简述执行回转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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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题是对民事执行中执行救济的考查,在以往的真题中出现过(92年简答,96年名词解释),对于考生来说也是常规知识点。答题时要对执行回转的条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复习过程中一并记忆:执行和解、执行竞合、执行异议、执行终结和执行担保。
答:(1)执行回转的概念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救济。
(2)执行回转的条件
①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②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只有当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才发生执行回转。
③新的执行依据是其必备条件。根据民诉法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
④只适用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的情况。该程序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