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刑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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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1.刑法的概念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

刑法典(含刑法修正案)是普通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为刑法的阶级性质,一为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是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而存在。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存在什么样阶级性质的国家,就会有什么样阶级性质的刑法。

(2)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点

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

其他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强制性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受到国家的制裁。

3.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各类犯罪之首,置于分则第一章,对其规定了特别严厉的刑罚。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必然地负有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任务。我国刑法对经济基础的保护即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高度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优越性。我国以宪法为指导,坚决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运用刑罚武器严厉制裁各种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

(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

运用刑罚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环境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重要保障。

二、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1.我国刑法的创制

(1)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在明令废除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国民党政府全部法律的同时,根据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刑法。在颁布实施单行刑法的同时,我国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2)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5部组织法,极大地推动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3)l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党中央非常重视刑法的起草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4)1957年反右斗争的开始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抬头,刑法草案没有公布,并且在此后的三四年时间,刑法起草工作完全停止。

(5)1961年10月,又开始对刑法草案进行一些研究。l962年3月22日,毛泽东主席明确指示要制定刑法典。但是由于随后开始的“四清”、“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刑法草案第33稿最终没有公布。

(6)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刑法的起草工作,并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7)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l979年7月1日获得一致通过,于7月6日正式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正式诞生。它的诞生,是我国刑法规范基本具备的标志,我国刑事法治从此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刑法典的完善

(1)1979年刑法典施行以后,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又不断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逐步完善。对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主要采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来实现。

(2)之后对刑法进行修订。根据修订刑法典第452条第l款的规定和第83号国家主席令,新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刑法典的再完善

新刑法典通过后,为了使刑法典能够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及犯罪的发生、发展变化,我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发布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它们是:

(1)1998年l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3)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4)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5)2002年l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6)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7)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8)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9)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

(1)刑法体系的含义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通常意义上,对刑法体系作狭义理解。

(2)我国刑法体系

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总则

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5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

分则

第二编为分则,共10章,分别规定了10类犯罪。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三部分为附则,仅1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

2.刑法解释

(1)刑法解释的概念

简而言之,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刑法又是以文字作出规定的,因而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刑法用语的本来含义。

(2)刑法解释的效力

正式的刑法解释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通常认为包括三种情况:

a.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b.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c.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在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中,学理解释极具研究价值。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3)刑法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

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a.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b.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订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沿革,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c.扩张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d.限制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广,于是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