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答:(1)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1)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在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
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所以,刑法的阶级性的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形成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3.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承担的打击谁、保护谁的历史和现实使命。
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二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刑法》第二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概括而言,包括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把握: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
(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
4.我国刑法创制与完善的过程是如何实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答:(1)犯罪化的实现
犯罪化,就是将更多轻微违法行为入罪,让我国刑法体系更加完善与合理,也就是要求立法机关立法更加细致,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刑事立法完善起来。
在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中,刑法的犯罪化得到了体现。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在1997年修订之前,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大量的犯罪被增设。1997年刑法典施行迄今才17年多,就通过1个单行刑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进行了9次修改,罪名从1997年刑法典的413个增加到目前的451个。
犯罪化的实现途径包括:一是增设新的罪名;二是改变已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具体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扩大行为对象或者犯罪对象的范围;
②增加犯罪行为方式;
③降低犯罪的起刑标准。
(2)非犯罪化的实现
非犯罪化,是指将更多轻微犯罪从刑法中剥离出来,这是现在世界的一大潮流,其本质上就要求司法机关将那些非常轻微的犯罪,不判定为犯罪,可以通过民事上的赔偿来解决,它与非刑罚化相类似,但又有区别,就是非犯罪化不认为是犯罪,而非刑罚化认为是犯罪但不做出具体的刑罚处罚。
在刑法的创制和完善过程中,除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往往即足以构成犯罪外,多数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我国刑法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规定方式来划定“犯罪圈”而将一般违法行为排除在外的:一是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区分标准;二是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区分标准。
5.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体系?
答: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通常意义上,对刑法体系作狭义理解。
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1)编、章
①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5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
②第二编为分则,共10章,分别规定了10类犯罪。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③第三部分为附则,仅1个条文,即《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该条的意义在于: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
(2)节
章下为节,但只是总则的第二、三、四章及分则的第三、六章之下设立节,总则的第一、五章及分则其他章下未设节。
(3)条
节下为条,条是刑法典的基本组成单位,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元素。刑法典全部条文以统一的序号编排,不受编、章、节划分的影响。
(4)款
条下为款,款无编号,其标记是另起一段。有些条文设有多款,而有些条文仅规定一款。
(5)项
款下为项,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其标记是另起一段且以括号内的基数号码编排。
刑法条文采用条、款、项这样的结构是非常严谨的,不能随意更改,引用条文时必须绝对准确。刑法条文可以在同一款里表达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
6.刑法解释的种类有哪些?
答: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依解释的方法而论,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可以分为:
①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②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订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沿革,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③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④限制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广,于是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
7.如何理解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答: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而司法解释则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联系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属于正式解释(或称法定解释、有效解释),且解释的对象都是现行法律条文。
(2)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
①解释的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解释权则由最高国家司法机关行使。
②解释的权限不同
立法解释不仅可以对现行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界限直接作出解释,还可以对现行法律条文作出超出立法原意的解释或者作出补充规定;
而司法解释则是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但它不得作出超出立法原意的解释,更不能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立法的解释。
③解释的效力不同
立法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因此,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
如果某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与立法解释相抵触,则这一司法解释应视为无效;如果对同一问题,既有立法解释又有司法解释,则应以立法解释为准。
8.如何理解准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效力?
答:准司法解释是指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相关的隶属性机构或个人或间接的、实质上的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所作出的有关具体适用刑事法律问题的解释。
准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比如《人民司法》中的“司法信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审判长会议纪要”等。
准司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发挥着巨大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正式司法解释的不足,起到一种补充作用。正式的司法解释往往不会针对个案,而在司法实践中,当碰到难以裁决的个案时,准司法解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由于我国法院、检察院在整个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机关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同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会得到普遍的遵守。
9.若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制定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司法解释,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
答:(1)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要执行的。
(2)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的认定不一致。有些法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办理。
实质上,法院应该执行检察院的解释。
10.如何理解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
答: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是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乃至公民个人对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此类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中,学理解释极具研究价值。
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典释义、刑法教科书、论文、专著等,均属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与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参考价值。
11.如何理解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案例指导制度的相互关系?
答:案例指导,是指通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有关机构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经正式渠道发布后,对今后其他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则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
案例指导与司法解释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效力不同
①案例指导只是提供范例,注重对案件审理的指导性,对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
②司法解释一经作出并予以公布,即具有仅次于法律的司法效力,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遵照执行。
(2)对象不同
①案例指导是发布一些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对处理此类案件起指导作用;
②司法解释的对象是现行的法律条文,即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只能以现行法律规定的内容为解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