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犯罪主体
7.1 复习笔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的含义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是单位犯罪的范围,即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为限。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2)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3)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
①定罪方面,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要件的规定,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划清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②量刑方面,犯罪主体影响到量刑。
探析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有关犯罪主体的问题,对于理论争议的澄清、刑罚的正确适用,极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2.犯罪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我国刑法以处罚自然人犯罪为原则,而处罚单位犯罪为例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存在两个限制:
①只有刑法分则明确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犯罪;
②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即任何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特殊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即除了具备一般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的特殊身份。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特殊身份,包括以下几类:
①具有特定职务的人,主要是指公务员和军人;
②从事特定职业的人;
③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
④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
⑤被逮捕或者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1)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中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五种情况: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③又聋又哑的人;④盲人;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a.从宽处罚的原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排除死刑适用的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
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②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还应当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a.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周岁即实足年龄,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从生日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
b.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问题
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界限,不容许存在任何弹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c.关于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是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如果实施的是法定的8种犯罪,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4)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①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①生物学标准
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a.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
b.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c.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②心理学标准
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在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实施行为的能力。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①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原则上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生理功能丧失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
生理醉酒,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分类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了解,准确而深刻地把握刑事立法原意。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身份。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刑罚加减身份。
3.研究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意义
(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影响定罪
①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可以区分罪与非罪;
②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可以区分和认定某些犯罪的此罪与彼罪;
③具有特殊身份者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影响量刑
①分则性规范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
②总则性规范中,规定犯罪主体的身份可以影响刑罚轻重。
五、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立法沿革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一直对法人犯罪持否定态度;
(2)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首次在我国法律中以附属刑法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3)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次以单行刑法的形式确认了单位犯罪;
(4)修订后的刑法,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的犯罪。
①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立法例
①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
②转嫁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
③代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2)我国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