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6.1 复习笔记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
客观性,指犯罪客观方面是人的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
(2)具体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3)多样性
多样性,是指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包含的要件复杂、多样。
(4)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
2.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
如果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尤其是不具备危害行为这一最基本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
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因此,区分它们应主要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
考察犯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如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可靠的客观基础。
(4)犯罪客观方面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
就不同的犯罪而言,其法定刑轻重不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就同一种犯罪而言,从立法上看,刑法往往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危害行为的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特征
①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
②有意性: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
③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④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3)不属于危害行为的情形
①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a.反射动作,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
b.睡梦中或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
c.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d.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②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行为、自力救济行为、经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被害人承诺行为等都属于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③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
①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②作为的特征
a.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b.作为通常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的组成;
c.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③作为的实施方式
a.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包括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b.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包括利用他人的作为、利用动物的作为、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b.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
c.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简称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就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②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③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其含义是:
(1)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2)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3)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4)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2.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1)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
(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3)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
(4)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5)以发生某种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
(6)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程度,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的联系,并不涉及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内容。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原因与结果的客观存在是相对的,不具有绝对性。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需要注意:
(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时间序列性,是指原因一定先于结果而出现,原因是作用于结果并引起结果发生的现象。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1)一因一果,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
(2)一因多果,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
(3)多因一果,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
(4)多因多果,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的统一。
(2)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非根本性、非决定性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外在的、偶然的联系。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
①出现在两个正在进行的必然发展过程的交叉点上;
②出现在两个前后发生的必然过程的汇合点上。
7.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只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要件,查明刑法因果关系仅仅为追究行为人的形式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并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
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条件。
1.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的具体含义
(1)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
(2)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
(3)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2.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的意义
(1)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2)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