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意义
只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始终,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与司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刑法原则才能成为刑法基本原则。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
作为基本原则,必须得到普遍遵循。解释与适用刑法必须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也必须遵循刑法基本原则。
③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
刑事法制的内涵是:健全刑事法制,坚持司法公正、反对徇私舞弊,坚持平等、反对特权。刑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这一蕴涵。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刑事立法工作中,必须遵照1997年刑法典确立和体现的刑法基本原则而不得违背;
(2)刑事司法工作中,要大力贯彻基本原则,强化法制意识和司法公正观念,反对特权思想和徇私舞弊;
总之,刑法基本原则既有利于惩罚犯罪,又有利于保护人民;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形象,又有利于推进刑事法治进程;既有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①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的擅断;
②罪刑实定化,即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具体法律后果,刑法应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③罪刑明确化,即刑法的条文必须文字表达确切、意思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1997年刑法典废除了1979年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为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彻底贯彻实施扫除了障碍;
(3)1997年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1997年刑法典在分则罪名规定上相当详备;
(5)1997年新刑法典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定罪和量刑
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具体犯罪的量刑,必须严格依照个罪法定刑及法定情节,参考酌定情节准确量刑。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不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有违于刑事立法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替代刑事立法。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基本含义是: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都有体现:
(1)除我国刑法总则以第四条明文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多个方面;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亦有体现;
(3)刑法所增设罪名亦体现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具有两个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立法上的平等;
②司法上的平等。
(2)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做到:
①刑事司法公正,包括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
②反对特权,切实做到司法公正。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①刑事立法对具体犯罪处罚的原则性规定,对刑罚裁量、执行制度及个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②司法实践中刑罚裁量,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且应结合分析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各方面因素,力求刑罚个别化。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1)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刑罚体系依刑罚方法轻重次序加以排列,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针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
(2)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刑法总则还侧重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了一系列刑罚裁量和执行制度。
(3)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罪名体系,还为具体个罪设置了具有弹性的、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3.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定罪与量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只有把准确定性与合理量刑作为检验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统一标准,才能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重刑主义的盛行,必然影响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切实贯彻。因此,我们必须排除重刑主义的干扰,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切实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3)强调执法中的平衡与统一
为解决执法不统一问题,可以考虑如下对策:
①及时完善刑事立法,健全刑事法制;
②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工作,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③系统编纂刑事判例,发挥刑事判例在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
④改进量刑方法,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