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历年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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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原则

2.程序法

3.规范作用

4.权利能力

5.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司法公正原则。

2.法的核心是行为规范。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有哪些?

三、论述题(共25分)

从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角度,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及意义的理解。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成文宪法

2.宪法惯例

3.无记名投票

4.特别行政区

5.结社自由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公民、国民与人民的关系。

2.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3.简述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

三、论述题(共25分)

论述我国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的途径。

参考答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16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

法理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法律原则

答: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1)法律原则的特征包括:

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特点;

稳定性程度比较高;

没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也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的设定,而只是一些抽象性、一般性的公理;

覆盖面较广,适用性非常广泛;

其逻辑形式主要体现在:结构上比较简单,命题的陈述都是一些陈述性命题。

(2)法律原则主要有两类: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程序法

答: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1)程序法的类属

法以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这种分类是基于它们的主要内容而成立的。

(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别与联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区别

a.定义不同

b.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c.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联系

事实上,实体法中有些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法方面也有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内容。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割裂其间的联系。

3.规范作用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1)规范作用的类属

依据作用的形式与内容,可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种划分先由英国学者拉兹提出,后经过我国学者的改造。

(2)规范作用的内容

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4.权利能力

答: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有主体的资格限制。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权利能力的分类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也就是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它以自己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基础,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此处要是考到题目,大家完全可以用民法的知识来扩充,将自己知道的全部写上去,当然术语的应用要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

5.司法解释

答: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1)司法解释的内容

司法解释包括:

审判解释;

检察解释;

审判、检察联合解释。

(2)司法解释的类属

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司法公正原则。

答:(1)司法公正原则的含义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和正义原则。

(2)司法公正原则的内容

司法公正原则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其中,程序公正为司法公正原则的重点。程序公正不仅仅要求程序本身是完善的,而且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树立全新的认识。

(3)司法公正原则的意义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其主要意义在于:

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

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司法的性质是裁判,由裁判所引申出来的就是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法的核心是行为规范。

答:(1)法的含义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的核心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性规定。作为规范,法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行为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3)法的内容

法的内容是法律权利、权力、义务。以规范为核心内容是法区别于其他现象的重要特征。宗教以教条、祭祀为重要内容,道德以观念为主要内容,而政策则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要成分。作为法定的行为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有哪些?

答:(1)大陆法系的含义

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英美法系的含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3)二者的区别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侧重于成文法,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编纂;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提倡非法典化

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有公法私法之分;普通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之分。

法官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条文,法官对法律没有解释权,必须按照条文办案,不能创立法律;普通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官有法律解释权,可以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以原告、被告以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在诉讼程序中起到消极、被动的作用,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不能参与争论。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方面的差异。

进入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交流不断加强,相互借鉴、相互汲取的程度和深度不断加大和深化,因而差异逐渐缩小。但由于两者所承袭的传统以及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仍有重大区别,它们恐怕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合一。

三、论述题(共25分)

从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角度,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及意义的理解。

答:(1)民主的涵义

民主的含义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人民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

民主的特征

作为一种制度,民主最大的特征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决策以公民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2)法治的涵义

法治的含义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亚里士多德著名的论断。

法治的分类

现代法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概念,围绕法治的价值问题,现代法治理论主要分为两派,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从实质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3)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并非天然统一

首先,民主也可能产生专制,即使是我们所推崇的西方式的民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

其次,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主与法治的矛盾更是在很多方面得到体现。

一方面,民主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会。二战后,一些国家模拟西方模式,建立起多党制、议会民主的国家。然而民主不仅没能给他们带来秩序安宁,相反却是官员腐败、治安恶化,社会秩序、民主制滑向崩溃,更何谈法治!

另一方面,法治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不论是古代的中国,还是回归前的香港,都是法治社会,却并非民主社会。

民主与法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a.民主与法治本质上分属于不同的理论范畴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系指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而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基本含义可概括为“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司法公正”。

b.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宪法机制良性运作的双翼

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这体现为: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也正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

具体来讲,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可操作的、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为民主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以民主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体现公共利益的导向,使法治为保障人权、自由及促进人们的幸福生活服务。

c.民主与法治也非绝对的天然盟友

缺乏民主的法治,法律往往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成为“形式法治”。而缺乏法治的民主,由于缺欠宪法与法律制约,往往借“民主”之名,实施多数人暴政,人权无法得到保障,难免走向另外一种极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以法治支持民主秩序,并借助民主来完善法治。

  (4)民主与法治应当协调发展

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综观世界各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经验,并不存在绝对普适的制度构建模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发达的法治制度,但却缺乏民主表达机制。或者有发达的民主机制,但却未形成完善的法治。中国是个大国,利益格局复杂,加之改革开放正处于推进的关键时期,积极稳妥将民主与法治协调推进是一种务实的做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经验。

a.我国政府所确立的施政方略的客观需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与法治视为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

b.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的应有之义

它是一套由中国人民自己摸索的,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体制。继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坚定不移的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和国家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民主与法治协调发展的途径

民主与法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应当将二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中。

a.稳步扩大人民民主

主要包括: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第二,完善人民政协制度;第三,加强民主法治意识教育;第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b.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主要包括: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性。第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时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继续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宪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不成文宪法

答:不成文宪法是指有关于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规范,散见于普通法律、惯例和传统中的宪法。英国宪法为其典型。

(1)不成文宪法的特点

内容富有弹性;

适用性强;

易被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

不会常出现宪法危机。

(2)不成文宪法的类属

宪法以形式上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可分为不成文宪法与成文宪法。

2.宪法惯例

答: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1)宪法惯例的现实状况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并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审查。

(2)宪法惯例的现实意义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

如在英国,“国王临朝而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等等。

成文宪法的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宪法惯例的存在及其作用。

如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

3.无记名投票

答: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在选票上只对候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等选举意向,而不填写自己姓名以及其他标识选民身份的符号和文字等的一种投票方式。

(1)无记名投票的内容

秘密填写选票;

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

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

(2)无记名投票的类属

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是我国选举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4.特别行政区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地方。

(1)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于普通行政地方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实行的经济制度不同于普通行政地方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适用的法律不同于普通行政地方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2)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意义

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

有利于祖国的统一;

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作为当代宪政的一种崭新模式,丰富了宪法的内容,对宪法理论研究也提出了许多问题。

5.结社自由

答: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1)结社自由的分类

结社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如公司,企业)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如政党,教会,协会,慈善组织)。

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明文保障的结社,主要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结社。

(2)结社自由的作用

结社自由是反对多数暴政的天然屏障;

政治结社自由有效化解政治风险;

结社自由是社会活力之源;

结社自由与新闻自由相辅相成;

结社自由可以使政府勤政;

结社自由是通向和平的阳光大道。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公民、国民与人民的关系。

答:(1)公民的含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切社会成员。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人。它表明国家确认居民的法律地位,居民应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2)国民的含义

国民是指国家这种共同体内具有公民概念内涵的成员或法律主体。

(3)人民的含义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含义和范围不同。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4)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公民与人民有时内涵相同,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范畴不同,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范围不同,公民范围大于人民。

公民范围比较固定,人民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往往不同。

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公民则是指的个人。

(5)公民与国民的关系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2.简述我国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

答:(1)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流程:

  a.提出主体

  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三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b.代表的申辩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c.表决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备案与公告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流程:

  a.提出主体

  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b.代表的申辩

  常委会会议期间,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c.表决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d.备案与公告

  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

(2)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流程:

提出主体

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

代表的申辩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

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表决大会,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公告

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3.简述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

答:(1)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

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

(2)我国国务院责任制度

我国国务院实行的是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职责不清。

(3)我国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

国务院责任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总理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主席任命,总理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其他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其他人均向总理负责;

总理主持和召集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国务院发布决定、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均需要总理的签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领导。

三、论述题(共25分)

论述我国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的途径。(开放性题目,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宪法知识进行发散)

答:(1)宪法意识的重要性

形成社会对宪法的尊重、保护乃至崇拜的意识,对保障宪法实施和宪政实现至关重要。

法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状况,而且包括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进行宪政建设,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政建设的思想条件,是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必要动力,也是整个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力量。

(2)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

由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的诸多因素,造就了社会对法律的轻视甚至排斥心理,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较为低下。

  宪法观念整体淡漠

  不仅普通民众对宪法的认知不够,而且广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宪法办事的观念不强。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行为中违背宪法的情况亦有存在。“宪法无用论”的思想有一定的市场。

  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

  这是由于宪法自身与社会生活实际联系得不够。而这就更导致了“宪法不是法”的思想,将宪法与政策、纲领等同。

(3)我国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的途径

宪法教育是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途径,而教育的手段本来就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也存在多种途径。

发展经济,培育宪法意识的物质基础

  宪政民主观念及发展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唯物论者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条件在一定水平上限制着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因此,有强大的经济基础,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充分的精力、条件提高和强化宪法意识,进而参与民主宪政实践。我们要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文化水平,才能为宪法意识的全面提高奠定雄厚的经济后盾。

  通过宪法实践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

空洞的说教并不能使公民形成稳固的宪法意识,而宪法实践是最有效的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方法。

一方面,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制度的建设。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过程也就是实践宪法权利的过程,有助于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公共精神,激发公民的宪法意识。

另一方面,在宪法实践中,“既要强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更要强调‘公民’意义上的宪法。”特别是当公民亲自参与了宪法实践,比如通过诉讼来保障其具体的权利的时候,公民的宪法意识将会大大增强。总之,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实践活动是最为关注的,宪法实践是增强公民宪法意识的有效途径。

  建立公务员宪法素质考核和宪法宣誓制度

招录国家公务员时,宪法知识已是重要的考试内容。在任职期间也应进行宪法意识测试。这样有利于消除“权大于法”观念,依宪办事。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实行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国外一些法治国家督促公职人员增强守宪意识的通常做法。这可以增强任职者的使命感和宪法意识,为宪政实践奠定良好的职业基础。目前我国实行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就职、公务员录用上岗进行忠于宪法宣誓,就是有益的尝试。

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公民权利意识

  利用法治宣传日和换届选举及其他机会大力宣传宪法。除了宪法专题讲座、发放免费的宪法资料等传统模式外,还可以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上进行灵活多样的宣传,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我们要把维护公民权利作为宣传的出发点和归宿,促使公民形成宪法意识,自觉地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重视学校课堂中的宪法教育

如果说普法活动是一种社会教育的话,那么,学校课堂中的教育是一种传统的、正式的教育,学校课堂的教育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青年学生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要想彻底提高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水平,最终只能靠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学校教育水平来实现。

当前,我国的中学课堂和大学课堂虽然还设有与宪法有关的课程,但是分量仍然过轻,形式过于单一,无法完全适应培养现代公民的需要。有的学者提出的设立“公民课”,编写“公民课本”的做法在宪法教育中就显得颇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