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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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日本:政府直接干预的发展模式

日本四面环海,国土面积仅377972.28平方公里,比我国云南省的面积还要小。除煤炭、天然气、硫黄等极少数矿产资源外,其他工业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燃料等都要从海外进口。“二战”后,日本经济受损严重,面临恢复国民经济和赶超发达国家的双重压力。在美国的扶持和帮助下,日本的经济才逐渐恢复。但日本在经济恢复过程中,并没有照搬美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而是选择了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与调节的经济发展方式。这是因为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模式已经发展了上百年,如果日本要从头开始发展市场经济,则赶超无望,会长时间落后于英美等国。日本在战后选择的政府与市场合力发展经济的方式使得日本经济发展大获成功,极大地缩短了日本的工业化进程,其国内生产总值于1968年一跃成为世界第二位,并在几十年间一直保持着10%左右的发展速度,被称为“亚洲奇迹”。

正是由于日本多年以来的政府干预经济模式,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日本也带有相当多的政府色彩。与其他国家的以市场化发展为主不同,从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战略,到投入巨额资金支持,再到直接参与,日本政府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形成了政府直接干预的科技服务业发展模式。

一、政府政策保障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重大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法治社会成为人们共同的期许。在这种情况下,产业发展过程中对政府政策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发展模式下,日本的政府政策对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尤为突出。

(一)产权立法

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只有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使科研人员和企业保持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服务业不断发展。日本政府于2002年7月开始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相继颁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提出从创造、活用、保护三个战略以及人才基础和实施体制等方面抢占市场竞争制高点。在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后,日本政府在2003年又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亲自担任部长,并推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包括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人才培养、提高国民意识和发展多媒体素材产业五大部分共207项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了日本的知识产权体系。

在上述政策框架下,日本形成了从审查到应用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首先,日本建立了方便高效的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审查标准与国际接轨,在审查速度和审查质量方面都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其次,日本加强了对侵权的惩罚力度,严厉取缔盗版,强化损失赔偿制度。再次,日本大力保护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代表的重要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最后,日本政府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企业获得国外知识产权。这些政策刺激了日本的专利申请积极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数据,日本2016年专利申请数超过了45200,仅次于美国。

(二)人才政策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日本政府秉持“化育英才,所以兴邦”的育人理念,一方面深化国内教育体制改革,实行“官产学”合作教育制度,另一方面通过人才吸引政策,弥补国内创新科技领域的不足之处,形成了一套适应驱动创新的科技人才发展机制。

日本2003年的《科技白皮书》对日本科技人才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科技普及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从这一划分中可以看出日本对科技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十分看重,即重视创新成果的转化。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就提出了“教育不仅是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而应当重视对知识和技能的运用”这一理念,并在2004年发布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中将独创性人才定义为“将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进行战略统合的人才”。正因为对科技成果实用性的看重,日本形成了“官产学”合作的教育机制,由政府牵头,企业与高校合作培养应用创新人才。

为了提高创新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日本在加大培养国内人才力度的同时,打破了传统思想的束缚,努力吸引国际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其主要方式是利用高收入和良好的生活条件吸引国外人才到日本开展科研活动。首先,日本修改了移民法与出入境相关条例,为科技人才进入日本提供便利。其次,日本大大改善了海外人才在医疗和子女教育方面面临的困难,还通过科技人才资格国际互认制度和国际间养老金互补制度解决具有移民意向的科技人才的后顾之忧。最后,日本为了激励留学生继续留在日本从事科研,还通过《特别研究员制度》为其提供便利。但是,科研人员的移民面临着家庭、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过多的引入也会对政府造成资源与经费方面的负担。基于此,日本政府在吸引人才到国内开展科研活动之外,也通过包括购买或资助国外实验室、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在国外设立奖学金等方式,充分利用海外人才资源。

(三)保护国内产业

在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外国资本的大量涌入会给流入国带来资本、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但同时也会带来限制性竞争和垄断。由于国外大公司有着品牌优势、产品优势、广告竞争优势以及强大的市场势力,日本政府认为,国外资本的大量涌入会挤占国内市场,形成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从而不利于本国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日本政府通常会制定一系列保护措施,以避免国外企业的冲击。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初期,日本政府利用《放松法》等一系列法案限制外国资本在日本直接投资,保护本国企业占有的国内市场,大力推动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到了2013年,科技服务业的发展逐渐走上正轨,日本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国外的人才,为本国经济注入活力,又出台了《国家战略投资法案》减少对外资的限制。由此可见,日本政府虽然在国内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对外政策,但其实质都是为了保护国内科技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而根据产业发展特点采取的具有时代特点的保护措施。

二、政府投入资金发展科技服务业

近年来,日本政府一直实行财政紧缩政策,但对科技的投入有增无减。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日本科技投入总量及占GDP的比重总体上一直呈上升趋势,2016年达到了3.28%,超过了美德等发达国家,位居世界前列。除少数大企业外,科技服务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发展资金难免不足,日本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优惠等方式为企业发展助力。

(一)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日本政府常用的为科技服务型企业提供资金帮助的方式。政府对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与补助,以弥补企业发展初期出现的生产者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其主要方式为政府自身对小微型科技服务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直接投资,或者设立研发补助金以满足小微型企业的研发需求。例如,为了提高小微型科技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对企业海外调研、国际差旅费以及专利申请费进行补贴,对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还提供额外的特别补贴。此外,日本地方政府还设立了利息补贴制度,为微型科技服务企业提供地方性财政贴息。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是政府为了达到特定的发展目标而通常采取的干预经济的手段。日本政府十分注重对技术研发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了特别折旧政策,用以刺激企业的研发行为。该政策规定,技术创新企业在购买设备后,每年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资产税减免。同时,对于从事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可按照加提55%的特别折旧率计提折旧。在所得税方面,日本政府对实力较弱的小型企业按2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费用减少6%的企业所得税。对于积极进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政府还规定无论企业是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研发还是委托研发,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这一比例一般是特别科研开发项目经费的6%。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日本政府还对企业输出的技术转让收入的18%免征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减少了科技服务企业的运营成本,减轻了它们的运营压力,使其可以将更多资金和精力放在企业的发展中。

(三)融资支持

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府机构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了工商组合中内公库、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投资扶持株式会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以及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等多个机构。这些机构不仅可以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还可以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于初创企业,这些机构可提供无须抵押和担保的贷款。

对于用知识产权做担保的科技型企业,日本的政策性银行为其提供了高额度、长期限的抵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是判断融资金额的重要指标,企业一般可以获得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50%以上的贷款额度,单笔额度最高可达到五亿日元。在贷款期限方面,日本以中长期贷款为主,除一般情况下的4~5年,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展期。这充分满足了资金投入大、投入周期长的科技研发及相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政府直接参与科技服务业发展

(一)提供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日本特有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它不同于行政命令,不具有强制性,而是采取指导、劝告的方式,引导企业服从政府的指导,从而达到干预经济发展的目的。在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初期,日本通过发表政府优先发展的产业目录和国有企业的先行引导,诱使市场选择政府想要发展的行业,并对其发展过程进行监督干预,从而使得科技服务业在日本得以发展壮大。

以科技金融的发展为例。日本的金融体系对贷款的抵押担保物有所要求,但对于初创科技企业而言,传统的抵押担保物无法获取,使得这些科技创新企业难以获取外部资金支持。日本的政策性银行最开始使用专利权对缺乏传统抵押担保物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在政策性银行的带领下,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也开始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进行融资支持,大大促进了日本科技金融的发展。

(二)参与企业创新活动

在从科技研发创造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日本政府除了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制度环境、资金支持之外,还会在必要的时候对企业行为进行组织协调,直接参与企业的创新过程,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在研究开发服务方面,日本政府组建了专门的科技情报中心,广泛搜集世界各国的科技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加工,提供给有需要的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除情报中心外,日本政府还与美德等发达国家组成信息战略联盟,在科技信息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国际合作。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日本政府在大学等科研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专利中介等部门,以便利科学技术的顺利转让。对于利用科技转移成果成立的小微企业,日本政府设立了科技服务公共平台,让行业相似的小微企业利用平台相互交流、互相学习,充分发挥信息溢出效应,促进科技生态系统健康发展。

(三)直接提供科技服务

日本有大量的政府委托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大多是日本政府法人委托的,是行使部分政府职能的一种科技服务业组织机构。在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是独立的行政法人,它以科技创新为目标,为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的全面研发和技术转移提供服务,同时开展科技情报搜集和科学技术普及服务。

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两种。所谓委托开发是指机构筛选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利但民间企业难以独立开发的科研项目,经由专家审议认定之后,委托相关企业进行应用开发。而开发斡旋是指成立新技术斡旋委员会,为优秀科研成果持有者挑选合作企业,协助其签订合作合同,并监督执行情况,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此外,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还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对应用性强的专利技术提供及时的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为了促进高校科研成果产品化、产业化,日本政府科学厅创办了“高科技市场”。以挑选所在地区高校中能够转化为产品的高科技成果,对有关成果产品化的研究提供资助;为有关科研人员代申请专利;协助创办风险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