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学研究(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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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粤港澳大湾区在我国海洋立法中的定位本文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粤港澳大湾区于我国海洋立法中的定位与制度构建研究”,资助编号(2019M653048)的阶段性成果。

王崇王崇,深圳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经济特区法治创新研究。邮箱:wangchong@szu.edu.cn。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这一概念应该引入到我国海洋立法之中,它与我国现行海洋立法之间具有“元素与整体”“区别与统一”和“纲领与详尽”三种逻辑关联。在路径比较上,粤港澳大湾区在我国海洋立法中的存在方式可采取明确于我国《海洋基本法》之中、专章设于我国即将开展论证的《海洋经济法》里以及倒置于粤港澳三地所形成的《框架协议》三种方式。而在分析了美国和日本两国国内大湾区的规范定位后,我国应借鉴这两个国家共同的做法,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发展海洋经济的计划与政策,同时将其着眼并定位于即将参与论证并出台的《海洋经济法》之中。在体例上,粤港澳大湾区纳入我国海洋立法中的形式不必过于铺展和拘泥于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应该纲领化、原则化地把握住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立法;海洋经济法;海洋基本法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滨海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表现形态之一。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第七次会议审议发改委提交的《关于发展海洋经济 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就指出要推动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同区域发展战略相衔接,将南部海洋经济区同粤港澳大湾区这一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工作进行有机结合。2019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设专章专节,强调了大湾区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性。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在深入研究海洋基本法立法思路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其所确定的原则,研究论证海洋经济法。曲波、杨川:《论海洋经济法律的体系化》,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105—113页。据此,无论是存在于何部涉海法律法规之中,其规范体例将如何,调整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事务的行为规范理应在我国海洋立法中获得一席之地,而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在我国海洋立法中的定位即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对粤港澳大湾区在我国海洋立法中的定位进行分析,首先需要从法哲学的角度出发理顺两者之间的互塑性逻辑关系,而后以我国不同海洋立法规范为切入点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在进行定位过程中的着位点,在提炼域外海洋立法中大湾区的规范定位与对我国的借鉴之后,思考我国海洋立法中粤港澳大湾区的规范体例与制度安排。参见李志文、马金星:《论我国海洋法立法》,载《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第86—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