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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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常史料与不寻常的思考(代序)

帝制中国的官员,究竟有着怎样一副面孔?这个问题实在太难回答。勤能抑或昏庸,清正抑或贪婪,仁恕抑或酷虐,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以及,那些还没来得及被贴上标签,就被历史淡忘了的“大多数们”。不过,自太史公开创了修史之轨辙后,在中华帝国的正史编纂传统中,至少有两类官员得到了特别的关注——循吏和酷吏。

唐太宗有言: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惜乎,历史本身并不总是那么一目了然,明镜高悬。读史,读的也是史家之史。或者说,史书原本就是史家悉心打磨的明镜,一面铭题着“警诫”,一面镌刻着“典范”。对其功效,可用“抑恶扬善”以概之;在其背后,则有史家“道德义法”存焉。如果说二十五史中的酷吏,乃是让天下官员引以为戒的反面形象,那么循吏,则是帝国官僚所要仿效追慕的榜样。为了进入历史书写,为了显亲扬名,有些官员恪守官箴,事君以忠,牧民以爱,他们即可称作“循吏”。所以,能够在正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循吏,无疑是帝制中国模范官僚的代表。上下两千年,跻身“循吏传”的不过寥寥数百人,但他们却被深深烙上了“榜样”的印记,聚焦着官方话语的褒奖和颂扬,以及对理想官员的叙述和想象。

于是,这样的一群模范官员,就进入了法律文化史学者徐忠明先生的视野。又于是,我读到了这本《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忠明先生是我的老师,亦是挚友。坦白说,这次他以正史“循吏传”作素材,实在有些出乎我的意料。以我的了解,他向来比较留意挖掘和利用中国法律史的“边缘”史料。小说、戏曲、谚语、笑话之类的素材,在他笔下,无不展现出法律文化史的新意与魅力,也颇受国内学者的关注。他之前出版的《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诸书,都彰显和延续了这种风格与理念,也着实宠坏了像我这样既看重学术性又偏好悦读感的读者,口味变得越来越刁钻。因此,我总是抱持着一种习惯性的阅读期待,希望他的下一本书,能够提供更加新鲜有趣的史料。谁知,这次厨师却一反常态,没有为食客挖掘新巧鲜活的食材,而是端上了一盘“家常菜”,令人心中不免有些失望。莫非作者江淹才尽,还是希望尝试不同的风格?在如今精彩纷繁的史学研究中,像二十五史“循吏传”这样的材料,实在太过寻常,寻常得甚至令人有些许厌倦。如何于寻常材料之中展开不寻常的思考,也就更考验功力。如同好的厨师,即使面对一碟平淡无奇的豆腐,也可以做得大有乾坤。

1998年,有两本译著同时在中国大陆出版,可以说给国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投下了两颗重磅炸弹,产生了强劲而又持久的冲击波。其中一本,是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先生所著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另一本,则是华裔美国学者黄宗智先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自此之后,关于明清中国司法实践的研究,就逐渐成为国内法律史学界的关注热点,相继出版的论著可谓琳琅满目,学术争鸣也颇为喧嚣。以我有限的阅读范围来看,这一领域的研究业绩大约可以概括为四点:其一,拓展、挖掘和利用了各类地方司法档案;其二,围绕裁判的“法源”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三,在进一步细化的同时,也深化了我们对明清时期司法实践的制度装置、运作机制(原理)以及纠纷解决技艺的认知;其四,基本上放弃了以往那种单一的规范研究,而更侧重经验研究。

不过,也毋庸讳言,这些成果固然展现了明清中国司法实践研究的极大进展,但基本是在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和黄宗智先生所预设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的笼罩下进行的学术操作,就问题意识和理论构想来看,并无足够的原创意义。面对这样一幅纷繁却并不怎么绚丽的学术图像,我们不得不追问:如何在既有学术语境中重新思考明清中国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推进这一话题的研究?对此,本书或许给出了一种答案。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进步,不外乎体现在史料运用、问题意识、分析方法与理论建构上。就史料而言,可以说,几乎所有历史学家都有挖掘新史料、运用新史料的强烈癖好和追求;历史研究的推陈出新,也往往与新材料的出现密不可分。新史料固然是提出新问题的有效前提,甲骨文、青铜器、秦汉简牍、敦煌文书的发现和利用,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上古史和中古史的研究格局,明清档案的开发与运用,则刷新了明清史研究的面貌。同时,新史料也是提出历史研究新方法的基础之一,王国维先生的“二重证据法”便是例证。不过,对于史料的开拓,似乎也不必一味追求剑走偏锋,独辟蹊径。在旧史料或常见史料中发现新问题,在新方法和新理论的指引下分析旧史料或常见史料,都是推进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有效途径。陈寅恪先生所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和《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堪称中古史研究的经典之作,不仅具有新的问题意识,而且也有新的理论价值,为隋唐制度史和政治史研究确立了新典范。然而陈先生所利用的,确然只是寻常史料。如此说来,那些我们可能习以为常甚至熟视无睹的普通食材,如若巧妙烹饪,同样可以做出富有原创味道的学术盛宴。

事实上,你见或者不见,史料就在那里。关键在于,我们以什么眼光来发现它们的价值,用什么理论和方法来解读其中蕴含的信息和意义。史料既无所谓新,也无所谓旧。史料的价值究竟怎样,不但要看学者据以研究什么问题,而且也端赖学者观察问题之视角,运用史料之技巧。史学论著之优劣得失,并非完全取决于史料,根本还在于史家的“史识”如何。没有独具眼力的史识,自然做不出富有创意的研究。

与当下中国法律史,特别是明清法律史学界蓬勃发展的档案研究相比,本书中所利用的史料可谓“土得掉渣”,基本来自明清正史的“循吏传”。这样的素材,几乎很少受到我国法律史学者的青睐,甚至被漠视。一方面,在档案的重要性已被普遍认同的今天,档案研究俨然席卷八荒,独霸天下,我们几乎言必称档案。但另一方面,却出现了严重的“正史缺席”状况,至多也是略作点缀而已。在这样的学术生态下,拿“循吏传”来研究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难免要冒“不入流”的风险。但正如我所指出的,在旧史料中发掘新问题,同样也是历史研究的一条路径。

正是在这些“土得掉渣”的史料中,本书发现了值得我们关注的新问题:两千余年来被帝国官方历史编撰者反复赞誉的循吏群体,他们的司法实践究竟有何典范意义?或者说,哪些要素构成了明清中国州县官员司法的类型特征,它们是否具有某种意义上的恒定性?尽管通过梳理司法档案,我们也可以尝试勾勒官员的裁判特征,但司法档案所隐含的官员形象,毕竟是零碎和模糊的,很难据此获得一个具有整体意义的图像。况且,目前的中国法律史学界似乎并没有特别留意司法官员群体的研究。与之不同的是,明清中国的官方历史编撰者刻意颂扬的循吏群体,无疑构成了那个时期官方话语中的典范形象。这种形象,乃是经由两千余年正史叙述的不断强化、渐次凝练而成的官僚类型。那些能够被纳入这种强固传统中的模范官僚,至少获得了帝国官方和精英阶层的普遍认同。他们得以入选官方正史,既有一定的标准,亦有固定的程序。概括起来,构成这一典范的核心要素,乃是“富民、理讼、教化”——源于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出的“富之,教之”的思想,又可以进一步浓缩为“爱民”情感。在逻辑上,“爱民”是循吏进行“富民、理讼、教化”的情感基础;“富民”则是循吏“理讼、教化”的经济基础,即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理讼”和“教化”,是循吏维护社会和美秩序的两个环节——“理讼”不忘“教化”,“教化”又是达到“息讼”和“无讼”的重要手段。就此而言,“爱民”蕴含着自然情感与道德情感的双重内涵,也正是在“情感”的指引下,才出现了“哀矜折狱”的理念和特征。

为了进一步理解明清中国循吏的司法实践,本书从三个维度展开了翔实的讨论:考述传统中国循吏的历史源流,分析循吏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与文化氛围,解读循吏司法的独特风格。首先,作为帝国模范官僚的循吏群体,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到精英阶层的持续称颂,显然是因为他们不但符合了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泛伦理政治或泛道德政治的需要,而且扮演了这一政治舞台的行动者——“父母官”的角色。其次,他们恰好又是礼法制度的赞同者,司法实践的操作者,从而在礼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之间起到了桥梁或媒介的作用。在帝制中国,人们普遍认为,礼法制度的基础乃是人间社会的常情和常理,同时也有着形而上的终极依据。如此一来,具有自然情感、道德情感与人际交往的规范意蕴的“人情”,也就得以“进入”礼法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因人情而制礼仪”。再者,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了律例难以覆盖的疑难案件,或者出现了机械适用律例可能导致的裁判不公,乃至在非常时期发生的特殊案件(例如灾乱饥馑时集体抢粮之类),如何有效发挥“情理”的平衡作用,如何实现个案的公正,也就成为循吏必须面对和妥善解决的问题。在此,我们不仅看到了礼法制度中的情感因素和循吏心目中的情感因素,也看到了礼法之外情感因素的积极作用。在帝制中国的法律文化中,情感不仅具有形而上的本体意义,而且还有形而下的制度意义与司法功能。而这,大约就是本书想要提出的分析思路和意欲建构的分析框架。在我看来,这一分析框架大致可以成立,也颇具启发意义。

可以说,本书蕴含着某种不寻常的思考。在看似平淡无奇的史料中,忠明先生偏偏读出了那些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其一,明清中国的司法实践,具有“情法两尽”的类型特征;其二,这种司法类型得以存在和维系的文化语境,与“情感本体”相关;其三,操作或践行这一司法类型的关键角色,乃是本着“爱民情感”从事司法实践的循吏群体。正是在这样的分析脉络中,作者向我们精彩地展现了三种相互关联的类型建构:“情感本体”的文化类型,践行“爱民情感”的官僚类型,以及“情法两尽”的司法类型。就本书的学术价值而言,既是对“循吏传”的经验研究,同时也提出了具有规范意义的理论构想。这是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也是最具原创性之所在。

我以为,这一研究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是因为正史“循吏传”代表了帝国官方两千余年一以贯之的宏大叙事,这乃是统治精英对于司法价值和文化理想的正统表达,具有毋庸置疑的典范意义。这种表达,既是一种史实的呈现,也是一种理想的诉求。

杜金(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