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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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1.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由其及其责任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特征

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责任法定性。经济法律责任是法定责任,非法定责任就不可能成为经济法律责任,更不能依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济法的主体予以惩罚。同时,经济法律责任既然是法定责任,就必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必然由国家强制经济法主体接受,而作为经济法主体也不能放弃履行这种强制性义务。

(2)内容经济性。经济法律责任是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责任内容具有经济性,其责任形式以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作为其主要形式。

(3)利益保护性。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应该是经济法律责任的首要目的。

(4)主体违法性。经济法律责任是因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没有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责任。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经济法律责任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的法律范畴,它是由不同性质的多种责任形式所构成的统一体。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违反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行政处分主要包括: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刑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的手段及时处理这些争议。通常处理这些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相互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在解决当事人发生的经济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有仲裁和诉讼,这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一)经济仲裁

1.经济仲裁的概念

经济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2.经济仲裁的特征

经济仲裁的特征主要有四方面:①经济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自愿。依据现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达成仲裁协议,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地点。②经济仲裁的目的是解决经济纠纷。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必须是经济纠纷,才能采用经济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不是经济纠纷,则不能申请经济仲裁。例如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是婚姻、收养、赡养等人身属性的纠纷,则不能申请属于民间的仲裁机构来仲裁,而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③经济仲裁的审理简单便捷。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有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效力,当事人应当予以执行。④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经济仲裁审理时,出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的考虑,一般都不予公开。

3.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

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组织应当依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经济纠纷。仲裁组织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时应一律平等,在仲裁过程中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对纠纷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不得枉法裁决。

(3)依法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组织属于民间机构,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仲裁组织只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监督原则。根据现行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4.经济仲裁的程序

(1)申请和受理。经济仲裁的程序首先是当事人的申请和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④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组成仲裁庭。根据现行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独任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保证公正仲裁,对仲裁员实行回避制度。当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开庭和裁决。经济仲裁进入开庭阶段,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根据现行仲裁法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属于解决经济纠纷的民间组织,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裁决内容时,不能向作出裁决的经济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作为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则应当依法执行。

知识点检验1-2

下列关于经济仲裁,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经济仲裁都公开审理;

B.经济仲裁的一般程序是: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执行;

C.经济仲裁庭可以直接执行案件仲裁结果;

D.经济仲裁调解书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1-1

大连美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拓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大连美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大连美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之后,大连拓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思考:

1.大连美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理由是什么?

2.大连拓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大连美德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再与其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理由是什么?

(二)经济诉讼

1.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是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通过审判程序依法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活动。

2.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1)自愿处分原则。自愿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处置依法享有的经济实体权利和经济诉讼权利,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允许有的当事人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

(3)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劝导,使纠纷双方在互谅互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协商解决其经济纠纷。

(4)同等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诉讼时,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3.经济诉讼的管辖

经济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经济诉讼的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的级别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主要管辖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主要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

①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经济纠纷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经济诉讼,由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经济诉讼,由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一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是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是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是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是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是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确定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拓展

巡回法庭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2015年1月31日,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对巡回法庭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性规定。

4.经济诉讼的时效

(1)经济诉讼时效的概念。经济诉讼时效是指经济纠纷发生后,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2)经济诉讼时效的分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① 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已充分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3年。

②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又可把特别诉讼时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不满2年的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在20年之内起诉的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20年,超过20年,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知识点检验1-3

下列特殊诉讼时效期,说法不正确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诉讼时效为两年。

5.经济诉讼的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诉讼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①起诉和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并进行审理的行为,这是人民法院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②审理前的准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③开庭审理和判决。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的过程。开庭审理必须采用法庭审理的形式,一般都要进行公开审理。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公开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没有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经济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所适用的程序。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程序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程序性工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针对二审提起上诉。

(3)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不是案件的必要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的裁判没有给付内容,或虽有给付内容,当事人已履行了义务,或权利当事人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就不会发生执行。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提起抗诉。对人民法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可依法提出要求再审。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