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律关系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因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而发生的各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00.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6.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徐杰.经济法概要[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5.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主体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5.通过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强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从上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律关系存在下列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为法律规范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一切法律关系均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经济法律关系也不能例外。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以后,才成为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为此,其一方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必然体现着国家意志;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国家运用权力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更强烈、直接地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参与、促进和监管。

3.经济法律关系结构上具有双重性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法律关系:一是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干预与被干预、管理与被管理的管制型、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市场主体间产生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两类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质的区别。第一类主体间的“不平等”关系,是因为国家作为经济权利主体一方,其身份、地位的权力性与强制性,相对方有必须接受这种管制的义务,权利义务双方具有组织上或意志上的隶属性。第二类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是因为主体双方与权力无涉,都是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二者之间不存在组织上或意志上的隶属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依照一般的法学原理,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且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三大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和管理经济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法律权利,承担经济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比较重要的一类主体。国家以立法、行政的方式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运用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多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不仅负责管理和领导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还负责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组织行为进行规制和监管。享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可分为两类:①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如农业部、信息产业部等;②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物价局、海关总署等,行使国家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和调节职能。例如政府通过设立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价格、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特殊企业和市场进行规制;对企业登记、财务信息等进行监管。

2.经授权而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组织

这类企业或组织可以分为两类:①经授权的特殊企业,一般包括政策性经营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政策性经营企业以政策性银行为典型,如我国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是由政府授予的投资权而对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等方面有审批的管理职能,例如我国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等。②经授权的特殊组织,是指中介经济组织和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经济组织是从事服务性经营的市场主体,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这些组织因依法经过政府监督机构的特殊许可,介入了企业设立以及经营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财务信息提供等重要监管活动,实际上代行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从而被视为得到了政府授权。企业行业协会是在同一经营领域的企业依法自发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在理论上,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行业协会是行业内自律性的民间服务团体,然而实际上,在世贸组织规制的作用下,许多国家的法律规范将政府无法行使的权利交给了行业协会,例如行业协会具有市场准入方面的职能。尤其我们国家,由于体制的原因,企业行业协会大多受政府委托代行对业内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对其法律地位,还有待研究。

3.企业法人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活动的相对方。

4.非法人经济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不要求一定具备法人资格。非法人经济组织,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独资企业等。

5.自然人、个体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个体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虽不是国家规制行为的主要相对方,但因为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参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从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消费者、纳税人、享受社会保障的自然人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在日常生活中,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大类: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

物是指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能够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的物质对象。当然,只有与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物才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意义上的物。对于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作出以下的划分: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是指社会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生活资料是指满足人们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消费品。那么哪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均要由法律明文规定。②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在经济法中,流通物是依法可以在主体间自由流转、不能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依法受到限制,只能在特定主体间流通或只能以特定方式在主体间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不允许参与经济流通的物。③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自然界中天然形成的、能够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的总和,具有稀缺性、地域性、多用性等特点。④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资金。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汇票、支票、本票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①经济管理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管理主体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所指向的行为,例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②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的报酬,如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等。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提供一定的劳务是指经济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为此支付一定的酬金。这种客体本身不是物,而是一种行为,如仓储保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保管物,而是保管行为这种劳务。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能为人们带来经济价值的独创的脑力劳动成果,例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益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一种必然。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与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经济权益。经济权利的本质就在于满足经济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其中包括通过经济权利主体行使经济权利,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经济利益是经济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经济权利则是反映和确保一定经济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一定的经济权利后,经济法主体就获得了意志和行为的自由,就可以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去支配自己的行为,以实现自身的利益;经济义务是相对经济权利而存在的,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承担的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的义务。经济义务是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强行限制和约束,这种法定限制和约束是实现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并满足其经济利益所必需的。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如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有了某种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无论是权利的滥用,还是义务没有履行,都负有经济责任。

知识点检验1-1

下列关于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说法正确的是()。

A.小张约同学小李吃饭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

B.某企业缴税的行为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C.自然人不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小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