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问题:体验与交互(设计思想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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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设计和科学研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过程,这一观点在设计文献中既久远又普遍。他们所提出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设计是规定性的,承载着价值和规范,而科学是描述性的,是价值中立的,非规范性的。例如,西蒙(Simon)辩称:


工程师,以及更一般意义上的设计师,所关心的是事物“应该”如何——它们应该怎样才能“达到目标”并“发挥作用”。除了目标和“应该”,我们还引入了规范性和描述性之间的二分法。自然科学已经找到了排除规范性的方法,研究的对象仅仅是事物本身是怎样的。Herbert Simon,The Sciences of the Artificial,3rd ed.(Cambridge,MA:MIT Press,1996),4-5.


虽然该段引文清楚地表达了区分设计与科学的最普遍的论点,但是我们仍然认为,由于科学在所有方面都与设计一样,也涉及价值和规范,所以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将会证明,西蒙有关科学无规范的概念实质上是从业已过时的科学模型派生出来的,即将科学方法视为从数据生成描述性真理的逻辑机器。科学工作者们目前普遍认为,这一观点源于逻辑经验主义是根本错误的。有关这一观点的错误性,参见Cliff Hooker, “Rationality as Effective Organisation of Interaction and Its Naturalist Framework, ”Axiomathes 21 (2010): 99-172; and C.A.Hooker, Reason, Regulation and Realism: Toward a Naturalistic, Regulatory Systems Theory of Reason (Albany, 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95), 116-119。同时参见Paul Feyerabend,Against Method(London:Verso,1978);Karl Popper,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2); and Robert Farrell, Feyerabend and Scientific Values:Tightrope Walking Rationality(Dordrecht:Kluwer Academic,2003)。因此,取而代之的必须是一种更具战略性的构想,即科学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实际活动形式。但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观和规范的所有可辩解的认知角色都同时显现于科学地解决问题和设计式地解决问题之中,通过共有的核心认知过程把它们统一在一起。

设计和科学在价值观和规范的应用方面仍然存在差异。其中,最显著的差异就是主导科学价值观和规范的是对知识的追求,而主导设计的价值观和规范的是对顾客满意度的追求。尽管这些差异实际上很重要,但事实证明它们都是细节和程度问题,并不会颠覆设计和科学共享的解决问题的共核过程。正如我们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那样,Robert Farrell and Cliff Hooker, “The Simon-Kroes Model of Technical Artifacts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cience and Design, ”Design Studies 33(2012):480-495;and Robert Farrell and Cliff Hooker,“Design,Science,and Wicked Problems, ”Design Studies 34(2013),681-705.其他两个对此观点的反驳——诉诸自然的/人工的和开垦的/荒野的切分——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在此,我们先简略地解释一下规范和价值观。规范是规定义务的准则,通常表现为所追求的理想,例如,“爱邻舍如同爱自己”。如果我们承认这些义务,我们的态度和行动就受到或努力受到这种规范的约束。在此基础上,规范区分了什么是可以接受的(符合规范的)与什么是不可接受的。规范也与价值观具有同样的外延。如果我认可一种规范,我就会尊重相应的条件。举例来说,如果我坚持“爱邻居如同爱自己”这样的规范,我就会重视拥有睦邻友好关系的条件。因此,对于每一个规范,我们都可以发现相应的价值观。价值观是我们推崇并努力促进的有关自己、他人或世界的条件,例如,如果我重视诚实,我自己就会诚实行事,并尽力支持他人及我们机构运行中的诚实行为。因此,每个价值观都有相应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