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习近平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明确指出:“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95]巩固和发展好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
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改革开放中不断调整所有制结构,在不断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同时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贡献。
1.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演变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有外国资本即帝国主义经济、封建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其中又包括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和农民及个体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其中,帝国主义经济、封建主义经济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是主体并占据统治地位。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底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所有制经济发生了几次大的变革。建国初期,新生的人民政权剥夺了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并废除了封建主义土地所有制、没收官僚资本,形成了以国有国营经济为主导、个体私营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发展格局。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52年底,国有国营经济占19.1%,集体经济占1.5%,公私合营经济占0.7%,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6.9%,农业和手工业者个体经济占71.8%。从1953年到1956年,经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我国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集体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局面。据有关资料显示,1956年底,国有经济占32.2%,集体经济占53.4%,公私合营占7.3%,私营经济占1%,个体经济占7.1%。但是,从1957年到1978年,由于急于求成、搞冒进浮夸的“穷过渡”,并错误地认为公有制经济越大越纯就越是社会主义,导致这一时期我国仅片面地发展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忽略甚至扼制了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到1978年底,国有经济占56%,集体经济占43%,个体经济占比不到1%,私营经济全部消失。此外,这一时期在我国工业结构中,国有工业占77.6%,集体工业占22.4%。实践证明,这种超越发展阶段的单一公有制经济结构不符合我国现实生产力的状况,也不等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整整二十年里,农民和工人的收入增加很少,生活水平很低,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9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不断解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在不断进行着调整。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首先是解放思想。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97]1981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首次提出了“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要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的方针。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7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8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9、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合法的权益和利益。这就在国家根本大法层面首次确立的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对宪法第11条进行了补充,首次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该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正式宣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在不断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98]。该报告还对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等问题做了明确的界定。其要点是: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就算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属于新型集体经济,尤其要给予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我国的生产力状况。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确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理论依据。我国的社会主义不是在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而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生产力结构又很不平衡,既有依赖于先进技术建立起来的社会化大生产,也存在大量的在落后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半机械化甚至是手工劳动为主要形式的落后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我国既有实行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但又不具备实行单一公有制经济的条件,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现实依据。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通过市场经济才能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所有制基础只能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国近4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就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同时也是从单一公有制经济转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完善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进而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自党的十五大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始终坚持强调要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提出和不断丰富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增强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从实践上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国有经济在改革发展中不断取得重大成就,规模实力明显提升,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主导作用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2014年,全国国有企业(不包括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2.1万亿元,净资产35.6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5万亿元,上交税金3.8万亿元,分别是改革开放之初的141倍、73倍、38倍和65倍,进入世界500强的94家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中有84家是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非公有制发展迅速。2014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0%,税收超过50%,新增就业超过90%,在支撑增长、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基本经济制度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纵观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半个多世纪的所有制结构的演变,我们可以发现,所有制结构与经济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被实践证明了的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好的“一五”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在所有制结构上都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时期。所不同的是,前一个发展时期的推动力是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释放出来的能量;而后一个发展时期的推动力,则是由单一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变所释放出来的能量。但是不管从什么角度,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结论:什么时候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什么时候就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经济就能得到较快的发展;什么时候是单一所有制结构,不管是单一私有制还是单一公有制,都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这就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深刻认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大意义,必须全面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准确把握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上来。
二、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99]
1.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习近平指出:“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为国家建设、国防安全、人民生活改善作出了突出贡献,是全体人民的宝贵财富,当然要让它发展好,继续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100]
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公有制经济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关系,即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保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只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虽然从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换的角度看,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竞争关系,它们之间不应有主次之分,但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有利于宏观效益与微观效益以及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协调统一,有利于推动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协同发展和重点企业的迅速扩张,从而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和自主发展的重要条件。当然,我们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还必须对公有制为主体有一个新的认识。
第一,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各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整体,而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单一公有制。所谓公有制,是指生产的物质条件归社会(或集体)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制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它既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因此,公有制为主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国有经济为主体,更不应理解为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为主体。
第二,公有制为主体,是针对国民经济整体而言的,并不要求国民经济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地区、每一个企业都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别很大,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企业,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不同。
第三,公有制为主体,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虽然它要求公有资产有一定的“量”,但重在“质”。没有一定的“量”难以成为主体,但是单从“量”上来认识,就容易引起错觉,似乎公有制比重越大,其主体地位就越牢固;一旦数量减少,就担心会丧失其主体地位。这种担心看起来有道理,如仔细分析,就显得没有必要。比如,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不仅是主体,而且是全部,但当时我国经济发展并不快,人民生活水平长期没有明显提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不断降低,社会生产力却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
第四,公有制为主体,必须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联系在一起。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基础和保证,没有主导难保主体。从我国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如何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我们始终面临的一项必须加以解决的艰巨任务。
第五,公有制为主体,是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无论公有经济还是非公有经济都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在市场竞争中,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一样,都面临着两种命运选择:要么适应市场竞争,以自身的优势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要么不适应市场竞争,逐渐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公有经济只有在竞争中不断增强其活力,才能在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中,真正地坚持其主体地位。
2.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习近平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101]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习近平强调:“我在这里重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102]
显然,能否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系着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和改革,关系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第一,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它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自主的经营决策、灵活的运行机制,这些特点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天然吻合的。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而且有助于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体系的形成。第二,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在国际竞争大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范围内的信息、资本和技术的快速流动,各国资本的相互融合,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可阻挡的大趋势。国内外资本和技术的融合,是我国市场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实现加速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三,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是依附于公有制经济的。虽然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本身带有资本主义剥削性质,带有强烈的自发性和功利性,因而要对它们的发展加强引导和管理,但它们的存在与发展,不但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反而有利于市场的充分交换和平等竞争,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内部产生激励机制和活力,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实力的增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第四,非公有制经济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它们适应市场的内在经营机制,为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借鉴;它们吸收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社会大量剩余劳动力,开辟了广阔的就业领域;它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新的动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从这些方面看,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没有多种多样的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国民经济的繁荣。第五,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长久的生命力。首先,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很强的兼容性。它不仅生长在市场经济的环境里,而且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没有非公有制也难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其次,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不仅在企业之间并存,而且在企业内部融合,而这种融合日益具有国际性质。最后,经济发展本身具有集中与分散两种并行不悖的趋势。一方面生产规模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社会分工也在不断深化,不仅生产部门之间的分工细化,而且各种产品的生产甚至一种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成为专业化生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这种特性,导致了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关系的企业产生了并存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正如习近平所概括的那样:“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是在我们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引下实现的。长期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103]
为了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的重大举措。
一是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比如,在企业成立注册方面,以往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条件限制很多。过高地设立注册条件、过多的前置审批程序、过严的资本筹集方式,束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税收征管方面,过去存在一些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致使非公有制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加快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制度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并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非公有制经济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场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实施“非禁即入”“法无禁止皆可为”,以扫清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障碍,有效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
二是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各种隐性壁垒。例如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执行中普遍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现象。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一些政府部门为民营企业办事效率仍然不高;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等等。对目前遇到的困难,有的民营企业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尽管这些问题大多处在政策执行层面,是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形成的,但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必须下决心解决。一方面要完善政策,增强政策含金量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大政策落地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百分之百落到实处。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落实走样等问题,主要是‘最后一公里’问题。我还是那句话,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104]
三是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破解一系列难题。第一,要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健全完善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便捷的服务。第二,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第三,要着力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技术市场,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第四,要着力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第五,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从而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3.两个“毫不动摇”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
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证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相互对立、水火不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两者是完全可以结合和统一起来的。这种互相结合和统一性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前提下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相互包容和共同发展,即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多元化;在微观层面上表现为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即企业内部产权的多元化。在国民经济成分多元化和企业产权多元化相互包容的基础上,可以发挥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长处,相互取长补短。
既然在宏观层面上要求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那么,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权的前提下,出让一部分国有产权给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会削弱,反而还会大大增强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中的控制地位。既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是资本,而资本只能在运动中才能实现保值增值,那么,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某个公有制企业在低效益状态下放弃一部分股权甚至完全放弃股权,或者在高效益非公有制经济中购买一部分私人股权,这不仅不会削弱反而还会盘活公有资本,并提高公有资本的质量和效益。
经过长期的改革开放实践和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在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上,我们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们还要继续解放思想,深化对两者辩证关系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各有其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在不同领域都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它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在长期并存中获得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又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在企业内部实现有机结合,形成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开放经济,这种开放既表现为不同经济主体的并存和共同发展,也表现为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在相互开放中进行产权的不断融合和重组,进而形成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
随着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不断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虽然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会有所下降,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有制经济的绝对量也会大幅度增长,其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也会不断提升。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将形成一种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局面。当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公有制经济也好,非公有制经济也好,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一起来想办法解决。但是,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任何想把公有制经济否定掉或者想把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掉的观点,都是不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都是不符合我国改革发展要求的,因此都是错误的。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含义及积极发展的重大意义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整合或相互参股而形成的经济成分,它是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并在不断地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过程中得到强化的一种经济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寻找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有效的实现形式。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阐述了公有制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系,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并明确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的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业都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首次明确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实现形式。
要支持和鼓励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决定》所做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合伙制和股份制企业,一般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人合伙和私人入股的。而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明确看出其主要源于国有企业改革,源于寻找公有制特别是国有资本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形式和途径,源于现阶段实行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是股份制公司,而规范的股份制公司是股权多元化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将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造为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公司,这就要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除了原有的国有资本外,还要尽可能吸收其他非国有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吸收尽可能多的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进行参股。改革的实践也充分证明,通过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使国有企业找到既能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实现形式。
实际也正是如此。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实施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的政策,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国有企业大量上市。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极大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根据银监会的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达到45%,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更是超过5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已达到90%以上。此外,中国上市公司相当大部分是由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它们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据《中国税务年鉴》资料显示,1999年到2011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全国税收的贡献率是逐年提高的。1999年占11.68%,2005年占36.57%,2011年占48.52%。这反映了混合所有制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尽快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并在推进结构改革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国有资本在承担的公共建设工程中,大力引进民间资本,可以直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并且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而改善国有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率和综合竞争力。例如,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由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和香港地铁公司联合投资兴建,总投资153亿元人民币,其中港方投资46亿元,现在该地铁运行良好。再如北京市委市政府2013年7月提出以轨道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和镇区供热等6个领域为重点,推出126个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总投资3380亿元,其中引进社会资本达到1300多亿元。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速度和质量。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的要求,还要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由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并大力鼓励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用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好地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可能带来的养老基金不足。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有资本新的主体,会成为今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相信随着党的一系列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的逐步落实,今后会有更多的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
2.现代产权制度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
产权是人们根据一定的目的对财产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是对经济利益关系的反映、认可和保护。一旦人们的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保护,产权就具有了排他性、独立性、可分割性和交易性。现代产权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畅通。
现代产权制度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制度前提。第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巩固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的类型也随之增多,知识、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比重也在不断扩大,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和城乡居民私有财产也在快速增长,我国单一的公有产权已经被公有产权、私有产权以及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产权在内的多元化产权所取代。在新的情况下,进一步界定各类产权并对其依法保护,就成为各种经济成分特别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有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产权的流动重组、交叉持股,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第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首要特征是产权清晰。唯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也因之才能使用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人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产权的顺畅流转,既有利于企业开展资本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利于不同性质的资本之间进行重组、兼并、收购,有利于相互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企业产权多元化,进而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
第三,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增强各类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创业、创新和从事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以及促进一切劳动、资本、技术、知识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产权运营获得更多收益从而拥有更多的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性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源泉。清晰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关系和依法严格保护产权,为产权主体实现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提供制度保证,将有助于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让所有生产要素的活力充分显现,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形成良好的作用体系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产权是信用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市场交换的实质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换。唯有产权归属清晰且得到有效保护,才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为产权的规范运作提供前提条件,并为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我们从产权入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契机。
总而言之,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有利于调动各类企业、经营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
3.依法保护各类产权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正常发展的制度保证
必须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各类产权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各类产权,有利于维护公有产权,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产权,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投资行为,增强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创业积极性,并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和市场秩序。各类产权的有效保护是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对此,习近平一再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105]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在产权保护的基础上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维护产权有序流动,是提高各类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和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产权在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环境下自由流动,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拍卖、收购、兼并、租赁、投资参股、债权股权转换等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和流转,有利于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增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着力清除产权流动中由思想观念、政企关系、所有制性质、行政隶属、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形成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并促进各类产权在更广的领域以更高的效率流动重组。要加快清理交易机构,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健全涉及交易主体资格确认、交易过程操作规范、交易结果公平合理等在内的涉及交易全过程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同时加强交易监管,以保证产权交易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严格执行产权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中共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大了对侵犯产权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大批违法乱纪行为。严格执行产权法律法规,也有利于净化经济生态,有利于理顺市场秩序以还市场以本来的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