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规则与中国
中国对统一商法和UNCITRAL规则总的来说持支持态度。认识到一个电子商务的赋能性法律环境的重要性,中国已经以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基础或在其影响下制定了国内法。同时,也已经签署了《电子通信公约》,并已经将该《公约》第12条合同缔结过程中自动信息系统的使用,在中国于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中加以体现。
中国当前正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巩固其全球贸易领导地位。该倡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丝绸之路,一个使数据流动的复杂的物理和虚拟基础设施。如前所述,这类努力的成功取决于政策、技术和法律的相互作用。
UNCITRAL最近的规则,也被称为“UNCITRAL电子商务法2.0”,可能促成数字丝绸之路的成功。但这需要《电子通信公约》的批准和《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采用。《亚太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的批准也将是有益的,而中国已经这么做了,这将有助于搭建电子商务的管制性和赋能性规则之间的桥梁。
采用法律文本是通向成功所必需的第一步。必需的第二步,则是能力建设,使这些法律规则能够被正确解释和适用,特别是完成由于这些规则的性质而产生的统一解释的任务。本书是关于《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第一本专著,可以在这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本书作者是《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起草期间在第四工作组以及通过《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的委员会第五十届大会上中国代表团的一个活跃成员,可以提供《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意图如何适用的深层次的分析。
我们因此欢迎这本书的出版,鼓励中国学者和实务人士阅读此书并进一步研究《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从而发现该《示范法》可以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各种可能性。
2018年9月于维也纳
[1]卢卡·卡斯特兰尼(Luca Castellani)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秘书。但本文中的观点仅代表本人观点,并不当然反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观点。本文原文为英文,由本书作者翻译为中文。
[2]48 N.H. 487(1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