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可转让记录立法的“单一性”难题和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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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ETR发展不畅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 国际贸易模式从“钱货对流”到“单证对流”

随着时代变化,国际贸易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在早期的航海贸易中,要进行跨境贸易,必须由商人自己负责货物的跨境运送,或者卖方买船,将货物运到买方所在地销售;或者买方买船,到卖方所在地采购再运回。贸易商中的一方要兼做船东,这被称为“商航合一”阶段。该阶段的国际贸易模式,是现金和货物的实时对流,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钱货对流”模式。

随着专业分工的发展,贸易商从运输业中退出,改由专门的承运人负责运输,由此进入“商航分离”阶段。由于贸易商不再面对面交易,分处两国的买卖双方面临新的风险,货款和货物需要跨境支付或交付,不仅有不能如约付款或交货的风险,而且付款和交货都需要占用额外的时间,贸易双方都不愿意承担信用风险和支付/交付的时间成本。为解决这些新问题,各种可转让单据应运而生。

关于票据和提单最早用于国际贸易的时间有些不同说法。但最晚到14、15世纪,票据和提单已经普遍用于国际贸易。票据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工具,最早就是随着贸易的产生而产生的。[23]“流通票据的形式有其共同的起源,事实上,此种形式在所有从事国际贸易的国家都是相同的。”[24]票据既是支付工具,又是融资工具;可以实现汇兑功能,免去商人携带大量现金长途跋涉的困难;也可以延期支付或贴现,使商人得到短期资金融通。汇票因而被称为“商人们的国际货币”。提单也是在“商航分离”后出现的。最初提单只是承运人在起运地接收货物后,开给托运人的一纸收据,以后提单发展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最后提单成为提货的唯一凭证,从而具有了“物权凭证”的属性,成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虽然提单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的,但最大的价值却不是在运输中而是在国际贸易中体现的。由于货物在海上运输中要闲置很长时间,提单被发明出来代表货物本身进行流转。作为法律认可的物权凭证,提单可以代表货物进行买卖合同下的交付,也可以代表货物作为担保品,帮助买方或卖方从银行获得贷款。这样,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充当了两种重要的工具:一方面作为交付工具,加快商品流动;另一方面作为融资工具,为国际货物流动注入资金。[25]

票据和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体现得最全面。跟单信用证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已经使用了近两百年。在这种机制下,买方先开出信用证,承诺见到卖方提交的提单而非实际货物时就付款。信用证开证行通过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向卖方提示信用证,同时承诺收到卖方提交的提单时就预付货款。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往往同时承兑该信用证。承运人从卖方手中接收货物后,向卖方出具提单,充作收据和将来提货的凭证。卖方将提单交给银行,收回货款。银行将提单寄交给买方。买方付款赎单,成为新的提单持有人。最后买方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持提单向承运人提货。这样卖方在得到银行的付款保证前不用发货,而发货后只要拿到提单就能拿到货款,不用等待货物实际到达。买方则在拿到提单前不用实际支付货款。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资金和物资都实现了更快的转让,同时买卖双方的安全性都有相当保障。买卖双方在信任和履行时间上达成了一个妥协,代价则是向银行支付各种费用。除此之外,买卖双方还得到一个额外的好处,即通常只需要跟位于本国的银行打交道,出现纠纷时无需进行昂贵而充满不确定性的跨国诉讼。跟单信用证机制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最可靠,但也是最昂贵的支付方式。[26]

提单和票据的使用不仅方便了货款支付和货物交接,而且还具有信用和融资功能。提单、票据的使用,使国际贸易模式从“钱货对流”发展到“单证对流”模式。单据在这种模式中充当两种重要作用:一方面减少了多余的运输和支付,是加快物资和资金流动的工具;另一方面是提供贸易融资担保的工具。[27]提单和票据的使用因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跟单信用证机制更是被称为“国际贸易中的血液”。[28]

可转让单据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很难被夸大。三种典型的可转让单据中,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充当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据和提货的唯一凭证,提单制度被称为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甚至被描述为国际贸易这张由合同组成的网的最中央的单据。票据具有支付、汇兑、结算和信用功能,票据制度和公司制度一起被称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两大支柱。[29]仓单传统上受到的关注较前两者少,但潜力却非常巨大。现代物流业最重要的是使库存流动起来,而仓单正是库存的代表。因此,有人将基于仓单的服务称为“现代物流业的最高级别的服务”[30]。可转让单据加速资金和商品流通的这种功能,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仍然举足轻重。可转让单据能自由流动,国际贸易才能顺畅进行。

2. “单证对流”遇阻

基于“单证对流”的国际贸易模式有降低风险、便利融资等优点,因而取得了极大成功,但现在又因时代发展而遭遇了挑战。对运输而言,发生了提单比实际货物迟延到达交货港的情况,无单放货纠纷频发。对融资而言,出现了审单环节费时耗力的问题。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时,由于“单证相符”的严格要求,以及各银行对审单标准的掌握不同等原因,导致出现大量没有必要的拒付,降低了交易效率。据估计,有一半到三分之二的单据在第一次提交时会被拒收。而据国际商会(ICC)统计,在全球,每年有约30%跟单信用证遭到拒付,在个别地区甚至超过50%。由此造成了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延迟以及银行之间的争议。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与运行遵循特定的流程:签订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运输货物—提交单据—单证相符—收付汇。据ICC统计,即使在环球物流体系日新月异的今天,使用信用证结算,平均每单交易耗时将近11天。此外,基于单证的欺诈频发,更是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痼疾。

国际贸易中由于使用纸质单据而发生的单据浪费纸张、传递速度慢、容易被伪造等问题日益严重,已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以至于其存在价值开始广受质疑。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质疑“提单,我们真的还需要它吗”并引起广泛共鸣。[31]虽然当前提单仍然在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但在短途运输等运输类型中,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使用越来越多。而在必须使用提单的情况下,也在采用各种方法使提单部分电子化。汇票曾经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但现在国际贸易中已经使用得越来越少。据对中国银行业的调查访谈,国际贸易中使用汇票的情况连年呈下降趋势。不仅中国如此,在美国也如此。美国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是互不隶属的两个子市场,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以解决进口商和出口商相互缺乏了解、互不信任的问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又有出票人和承兑银行的双重保证,信用风险较低,流动性强,在美联储成立后曾极力提倡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重要性日渐减弱。

纸质可转让单证使用中的问题不加以解决,原有的“单证对流”的国际贸易模式已很难坚持下去。

3. 从“单证对流”到“电子可转让记录对流”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开始发展出一些新的流程,以尽量避免可转让单据的使用。例如在海运中用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代替提单。海运单在各方面都与提单相似,最大的不同就是不可转让。海运单的持有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不需出示海运单就能提货。上一世纪90年代,在北大西洋航线上就已经有超过70%的班轮货物是在海运单下运输的。而在结算环节,则有ICC最近力推的BPO(Bank Payment Obligation)。[32]BPO,即银行支付责任,可以简单定义为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付款承诺,承诺在数据电子比对(electronic matching of data)成功后的某一特定日期付款。数据电子比对成功需要由SWIFT的贸易公共服务框架平台(Trade Services Utility,TSU)或任何同等的交易比对设施(Transaction Matching Application,TMA)出具比对报告(match report)。[33]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门拟定了《银行支付责任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s,URBPO)为其提供国际法律框架。这种模式下,贸易双方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分别向银行提交提取自货物订单中的关键数据,买方银行(obligor bank)和卖方银行(recipient bank)就来自客户基础合同的关键数据通过TMA进行订单信息匹配,并达成交易框架。卖方装货发船后,向银行提交发票和运输等重要单据的关键数据,TMA将这些单据数据与之前的订单数据进行匹配,数据一旦匹配成功,开立BPO的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并按先前约定对外付款。[34]

BPO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的替代方案,与信用证方式有明确区分。这是一种纯银行间的工具,买方和卖方并不介入。BPO模式中,银行收到卖方向承运人交货的信息即付款。这种模式被认为有诸多好处,特别是使交易速度极大提高。[35]但其最大缺点,是银行不掌握任何物权凭证,因而这种支付完全依赖于银行之间的相互信任,同时买方也无法保证付款后一定能拿到货物。国际贸易融资有各种风险,物权保障增加了银行融资的信心,扩大了融资的对象,减少了融资的成本。在实践中,虽然有国际商会的力推,但BPO使用范围并不广泛。

在“商航合一”阶段,通行的贸易规则是“钱货两清”。在“商航分离”阶段,通行的贸易规则是“对单付款”。BPO似乎尝试将贸易规则变为“凭信息付款”,但由于信息不是权利凭证,不能代表货物,不能给银行提供任何付款保障,因而无法取代传统的跟单信用证模式。

更简单的方式,则是回到直接付款的支付方式。自跟单信用证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支付方式之一。在20世纪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但其后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现在很大部分国际贸易结算都是通过买卖双方之间直接的汇付来进行的。但汇付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的缺陷使其无法真正满足国际贸易中的需求。

将纸质单据变成“电子可转让记录”,实现“电子可转让记录对流”,是另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卖方发货后取得电子提单,买方得到电子提单后支付电子票据。电子化后的单据同时具有信息传送快、便于自动化处理的优点,又具有纸质单据作为权利凭证的优点,因而“对电子可转让记录付款”比“对单付款”更快,比“对信息付款”更安全。与纯粹的电子信息相比,电子可转让记录保留了纸质单据的支付/交付功能及信用、融资功能,而这些作用不仅在国际贸易的早期阶段发挥过巨大作用,在今天仍然很重要。

即使在当今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可转让单据的作用仍然很重要,难以被一弃了之。可转让单据实现电子化,可以促进其在经济活动中继续发挥作用,甚至发挥更大的作用。可转让单据升级为“电子可转让记录”,也许是电子化时代国际贸易模式全面升级的最佳路径。然而,由于目前“电子可转让记录”发展不畅,已为这一路径的可行性打上了很大的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