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笔者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统筹协调模式的建构,为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所需,应突出体现在监管理念、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监管责任的协调一致。资产管理业的“穿透式”监管理念之肇兴、实践之推进,实乃我国金融监管统筹协调模式的试金石。2017年11月出台的资管新规,反映了统筹协调模式下穿透式监管的制度架构,该架构秉承“实质大于形式”的理念,力主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投资通道、投资标的和投资方向等多个层面开展“穿透”,确保资产管理业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当然,该新规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实践验证,以便后续完善。
[1]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7年部级法学课题“资产管理业的穿透式监管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7)D106)的研究成果之一。
[2]张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陈煜、何靖和朱术睿等2017级研究生帮助收集资料,张敏整理成文。
[3]参见佚名:《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420458/index.html。
[4]参见张忠军:《金融业务融合与监管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5]参见马其家:《论新时期我国金融体制的调整——以我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权的重配与协调为视角》,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6期。
[6]参见周仲飞:《银行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7]参见彭岳:《互联网金融监管理论争议的方法论考察》,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8]参见赵意奋:《金融机构受托资产管理统一监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7页。
[9]参见〔美〕莉莎·布鲁姆、杰里·马卡姆:《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管制案例与资料(第二版)》,李杏杏、沈晔、王宇力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82页。
[10]See Thierry Olivier Desmet, Understanding Hedge Fund Adviser Regulation, Hastings Bus, 2008(4): 36.
[11]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译:《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12]See FSA,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2,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2/21/contents.
[13]参见冯乾、侯合心:《金融业行为监管国际模式比较与借鉴:基于“双峰”理论的实践》,载《财经科学》2016年第5期。
[14]参见冯乾、侯合心:《金融业行为监管国际模式比较与借鉴:基于“双峰”理论的实践》,载《财经科学》2016年第5期。
[15]See Robert C. Merton, A Functional Perspectiv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Financial Management, 1995(24):23.
[16]See Taylor M., “Twin Peaks”: 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1995.
[17]参见肖良吉:《管理穿透分析法》,载《企业管理》2013年第5期。
[18]参见肖良吉:《管理穿透分析法》,载《企业管理》2013年第5期。
[19]参见袁达松、刘华春:《论穿透式金融监管》,载《证券法律评论》2017年卷。
[20]参见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7〕26号)》,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xzcf_7564F76E3DCF44F5BCE98AC82A09DD9E.html。
[21]参见马树立:《到底“穿透”不“穿透”?——浅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要求》,http://www.sohu.com/a/111910778_463908。
[22]参见新华社:《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http://www.gov.cn/xinwen/2017-07/15/content_5210774.htm。
[23]参见中国政府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http://www.gov.cn/xinwen/2017-11/08/content_5238161.htm。
[24]参见李丹丹:《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央行》,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7-07/19/c_129658689.htm。
[25]参见胡宇新:《吴晓灵:用穿透式监管化解资管风险》,载《中国金融家》2017年第3期。
[26]参见杨东:《金融服务统合法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79页。
[27]一是大量未到期理财资产将面临无产品可续接的困境,资产处置将加剧金融市场波动。二是快速打破刚性兑付将引发客户大量赎回理财产品,可能触发流动性风险,加剧金融市场波动。三是银行理财投资分级设计的产品受限,存量资产到期后不能续做,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大。
[28]一是严格限制非标债权资产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降低了银行理财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严格限制非标债权资产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不利于降低全社会杠杆比率、改善社会融资结构。三是严格限制非标债权资产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减少了银行理财对国家战略行业的支持机会。
[29]一是理财产品缺少法律主体资格,面临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二是后续配套实施细则如果不一致,将可能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30]参见苑志宏:《从“表外银行”到“实业投行”——资管新规下银行资管业务的转型之路》,http://www.21jingji.com/2017/12-12/zMMDEzODBfMTQyMTczMQ.html。
[31]参见叶林、吴烨:《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载《法学》2017年第12期。
[32]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编:《证券投资基金》(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49页。
[33]参见吴弘、李有星:《金融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
[34]参见中国银监会国际部编译:《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文件汇编》(第一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30页。
[35]参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协议Ⅲ(综合版)》,杨力、吴国华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年版,第650页。
[36]参见孙海波:《资管新元年开启!附逐条深度解读》,http://www.brjr.com.cn/thread-42597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