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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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威廉斯对内在理由的论证

当一个行动发生的时候,行动者本人可以寻求一个理由来说明他为什么采取该行动,其他人也可以试图理解他为什么采取那个行动。就一个行动的理由而论,理由的自我赋予和第三人的赋予往往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性最明显地出现在道德理由的情形中,尽管在非道德行动的情形中也很常见。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不对称性类似于在自我知识的情形中的不对称性,而且似乎与我们即将讨论的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区分有关。这个区分与我们对实践合理性的理解具有重要关联,一个简单的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假设你在12层楼的一个办公室工作,从窗户往外看,你看见有黑色的浓烟从下面冒上来,于是就认为这栋楼着火了。为了逃生,你立即开门从楼梯里飞快往下奔去。你逃离的理由或动机是你认为这栋楼房着火了,你想逃生。从你自己的观点来看,这个理由不仅说明而且也辩护了你所采取的行动。然而,尽管你相信这栋楼着火了,你的信念事实上是假的:你看见一道黑烟滚滚而上,是因为有人用投影仪把浓烟的画面投射到你办公室的窗户上,而你自己却不知道这一点。因此,从第三人的观点来看,你逃离这栋楼的理由其实是不可靠的,没有对你的行动提供任何辩护。当然,你可以争辩说,“在我所能得到的最好的认知条件下,我的信念(楼房失火了)对我来说是真的,或者至少是有根据的,于是,我采取那个行动的理由不仅说明了我的行动,而且也对它提供了辩护”。因此,假设一个人认为,按照他所具有的任何合理的认知标准,他的信念具有恰当根据,那么立足于那个信念以及相关欲望的行动就不仅得到了说明,而且也得到了辩护。然而,从第三人或者客观的观点来看,一个自我赋予的理由也许并不具有充分合理的根据。

这个例子可能也说明了动机性理由和辩护性理由的区分。一个理由因为激发了一个行动,因而对行动提供了一个说明,但或许并不因此就辩护了那个行动。然而,只有在适当条件下,一个人才能认识到一个辩护性的理由;如果他对这些条件本身没有理性认识,而我们却认为他应当从这样一个理由来行动,那么他如何能够从这样一个理由来行动呢?进一步,假设我们认为他有很好的理由要以某种方式行动,而他自己还没有认识到这样一个理由,或者甚至不可能认识到这样一个理由,那么,在没有按照这样一个理由来行动时,他是不是实践上不合理的或者没有理性辩护呢?威廉斯提出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区分,其目的就是要论证一个很大胆、也很容易遭受误解的主张:不仅所有行动的理由都是内在理由,而且动机性理由在满足某些程序合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要求的条件下也是辩护性理由。在这里,说一个理由是“内在的”就是说,在经过恰当的慎思后,这个理由能够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发生可靠联系。凡是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的理由都是所谓的“外在理由”。由此可见,在提出内在理由的概念时,威廉斯是在尝试把行动的理由、实践合理性和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联系起来。但是,需要立即指出的是,当威廉斯提出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区分时,他实际上是在讨论对“一个人有理由做某事”这一陈述的两种解释。我们需要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很多批评者实际上忽视了这一点。确切地说,威廉斯不是在声称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理由,即所谓的“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他所说的是,我们可以对一个理由陈述提出两种解释:内在的解释和外在的解释。他的目的是要表明,如果一个理由陈述表达了一个行动的理由,那么对它提出的外在解释就是错误的。威廉斯只是在这个意义上认为一切行动的理由都是内在理由。此外,他也不否认这一事实:即使一些人还没有(或者不可能)把一些理由看作是他们行动的理由,这些理由也依然存在,只不过不是他们采取行动的理由而已。[3]

威廉斯的论证的起点是如下问题:某些考虑,若要算作一个行动理由,必须满足什么条件?他为行动的理由指定了两个条件。第一,每当一个人出于一个假定的理由而行动时,这个理由必须出现在对相应行动的某个正确说明中。只有当一个假定的理由以某种方式激发一个行动时,它才说明那个行动。在威廉斯看来,一个假定的理由的动机力量必须存在于行动者的内在心理状态中,或者说必须在其内在心理状态中来寻求。于是他就否认有这样的行动理由,其存在并不依赖于行动者在其主观动机集合中有一些要通过行动来实现或满足的东西。由此可见,第一个条件的根据就是如下主张:我们采取一个行动,是为了实现或满足我们想要获得的某个目标。这个主张显然是直观上合理的。第二,行动的理由要通过它们在实践慎思中的作用来理解。威廉斯提出这个条件,是因为他所关注的焦点就是人类行动的典型范畴,即意向行动,而在这种行动中我们往往需要进行有意识的慎思。如果一个人有一个行动的理由,经过慎思能够承认他确实具有这样一个理由,那么这个理由就不仅激发了一个行动,也为它提供了理性支持。因此,如果某些考虑是一个经过慎思的行动的理由,那么它们就说明了那个行动并为之提供理性支持。但是,实践慎思需要动机上的驱动力,因此行动的理由必定在双重的意义上是内在的:一方面,行动者履行某个行动,是为了满足其主观动机集合中的某个要素;另一方面,这个行动在其主观动机集合中具有慎思的基础。

值得指出的是,威廉斯的观点是建立在一种休谟式动机模型的基础上,不过,他在两个方面对这个模型做出了一些重要修正。首先,他对动机的理解比休谟的理解更宽广。威廉斯所说的主观动机集合实际上类似于戴维森所说的“赞成态度”(pro-attitudes),即行动者对某个描述下的一个行动所采取的确认态度。[4]在戴维森这里,赞成态度包括一切能够具有动机效应的东西,例如欲望、需要、本能、激励、各种道德观念、审美原则、经济成见、社会习俗、公共目标和私人目标、公共价值和私人价值等等。换句话说,凡是行动者视为好的或值得向往的东西都是戴维森所说的“赞成态度”,因此有别于纯粹的认知信念。类似地,威廉斯认为,主观动机集合还可以“包括评价的倾向、情感反应模式、个人忠诚、把行动者的承诺体现出来的各种计划”(Williams 1981:105)。其次,威廉斯的实践慎思概念也超越了休谟所能允许的那种工具性的因果推理。在威廉斯看来,慎思至少包括下面这样一些东西:认识到一个行动“将是实现一个人所看重的目标的最方便、最经济、最令人愉快的方式”;思考如何可以把对各种关切的追求结合起来;在发生冲突的目的中,考虑要把最大的分量赋予哪个目的;发现实现某个目的或计划的“构成性的解决方案”(Williams 1981:104)。因此,对威廉斯来说,慎思不仅是为了发现实现某个目的的恰当方式,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是否有理由做某事。

以上是对威廉斯的内在理由概念的必要澄清。我们现在可以把他对内在理由的论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旨在表明所有行动理由都必须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第二个部分旨在表明并不存在外在的行动理由。为了论证这一点,威廉斯试图表明,如果一个所谓的外在理由确实说明了一个行动,它就必定可以被归结为一个内在理由陈述。以上我们已经介绍了威廉斯为行动的理由所指定的两个条件,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他的论证的第一个部分重建如下:

(1)如果存在着一个行动的理由,那么它必须能够说明那个行动。

(2)“除了激发行动者采取一个意向行动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说明那个行动。”(Williams 1981:107)

(3)能够激发行动者采取一个行动的东西必定是他经过慎思而达到的,而慎思必须以他先前具有的主观动机集合作为起点。

(4)因此,所有行动理由在如下意义上都必须是内在的:它们必须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在慎思上具有可靠的联系。

第二个前提显然是这个论证的关键,但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含糊的。我们或许认为,能够激发一个人行动的东西不一定要与他先前的主观动机集合发生联系——换句话说,那样一个东西无须是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中的某个要素。然而,威廉斯的论证的第二个部分似乎否认了这一点。在他看来,如果一个理由确实是我采取某个行动的理由,它就必定是我通过慎思从我的主观动机集合中产生出来的。威廉斯试图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欧文·温格拉夫的父亲力劝他去参军,因为这样就可以维护家族的从军传统和自豪感。威廉斯认为,当欧文的父亲要求欧文去参军时,他是在对欧文提出一个外在理由陈述,因为欧文自己根本就不想当兵——他不仅痛恨一切与军队生活有关的东西,而且也在积极尝试一种完全不同的生活。欧文的父亲认为他应该参军,其理由是,那是他们家的家庭传统。但这个理由对欧文来说是一个外在理由。现在,为了论证起见,我们不妨假设确实存在着欧文参军的一个外在理由。既然行动的理由必须出现在对行动的说明中,那个对于欧文来说是外在的理由在某个特定场合或许能够成为另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因此就会出现在对后者行动的说明中。一个理由在如下意义上是外在的:它(被认为)确实存在,但被认为要按照这样一个理由来行动的人却不具有按照它来行动的动机。现在,如果欧文最终确实参军了,那么那个外在理由就能说明其行动。外在理由的倡导者于是就可以声称外在理由毕竟是存在的。这似乎是一个有力的论证:理由的存在怎么可能依赖于行动者的欲望、目的或动机?如果你没有欲望遵守道德规则,难道我们(道德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也没有理由认为你应当服从道德规则吗?威廉斯的内在理由概念似乎不太符合人们对理由的一些直观认识。然而,他的思想比这些问题所暗示的要复杂得多。事实上,他已经预料到外在理由的倡导者会提出这样的回答:

有人可能会说,一个外在理由陈述是可以用下面这种方式来说明的。这样一个陈述意味着一个理性行动者会被激发起来恰当地行动,它能够具有这种含义,因为一个理性行动者确实就是这样一个行动者:在其主观动机集合中,他有一个一般的倾向做(他相信)有一个理由要他做的事情。因此,当他最终相信有一个理由要他做某事时,他就会被激发起来做那件事,即使他以前既没有做那件事的动机,又没有任何这样的动机——这种动机可以用我们在对慎思的论述中所考虑的任何一种方式与做那件事相联系。(Williams 1981:109)

然而,威廉斯抱怨说,外在理由的倡导者提出的这一说明采纳了一个信念,而这个信念的内容恰好是我们要询问的,然后他反问道:“当一个人最终相信有理由要他做某事时,如果他最终相信的不是‘如果他理性地慎思,他就会被激发起来恰当地行动’这一命题,或者不是从这个命题中得出的某个东西,那么他最终相信的是什么呢?”(Williams 1981:109)换句话说,在威廉斯看来,如果一个人最终相信他以前并不相信的一个假定的外在理由陈述,那么他相信这个陈述,是因为他现在能够通过慎思把那个陈述与其主观动机集合可靠地联系起来。他现在可以相信这个陈述,大概是因为他目前的动机集合能够容纳相应的理由。这样,威廉斯就可以继续断言并不存在所谓的外在理由。我们可以把他的论证的第二个部分总结如下:

(1)假设(按照外在理由的倡导者的观点)某人有一个外在理由做某事,而且,如果他理性地慎思,他最终就会被激发起来做那件事。

(2)实践慎思是出于行动者可以得到的动机。

(3)在慎思是出于一个外在理由的地方,“行动者的慎思就没有动机的起点”(Williams 1981:109)。

(4)如果一个假定的理由要激发并因此说明一个行动,它就必须设法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发生联系。

(5)因此,不可能存在着既说明了行动又激发了行动,但不能经过慎思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发生联系的行动理由。

(6)因此,就行动的理由而论,“所有外在理由陈述都是假的”(Williams 19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