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内在理由与伦理生活
人们普遍同意道德评价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一个重要作用。与此相比,道德评价自身的复杂性却没有得到充分关注。两个简要的事实足以说明道德评价的复杂性。第一,道德评价可以对道德上敏感的行动者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例如影响其自我认识乃至其自尊心,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仅仅从一个单一的观点(例如传统道义论的观点)来看待道德评价是否恰当?第二,负面的道德评价,例如道德谴责或责备,比一些理论家所设想的要复杂得多,因为行动者是否能够按照所要求的方式来行动,不仅取决于他在自己的认知视野内是否能够合理地认识到有关理由,也取决于其心理系统的其他要素,甚至取决于他当时的心态和处境。道德理性主义的盛行是导致道德评价的复杂性受到忽视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这种伦理学往往提出两个相关论点:其一,道德要求是绝对命令(大致说来,当其他考虑与道德考虑发生冲突时,后者必须推翻前者);其二,对道德理由的认识必然会产生道德行动的动机。不过,在20世纪70年代,菲利芭·福特就已经论证说,脱离了行动者主观的道德欲望,就无法理解道德理由的概念。[1]
按照福特对道德要求的理解,假若一个人还没有看到自己如何有理由服从道德要求,就不能说道德要求对他来说是不可避免的。福特的论点,假若可靠的话,就对理性主义伦理学提出了一个挑战。伯纳德·威廉斯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类似主张。[2]在威廉斯看来,如果一个行动者无论如何都不能通过自己的慎思将某个所谓的道德理由与其主观动机集合(subjective motivational set)可靠地联系起来,就不能合理地认为他应该按照这个理由来行动。
威廉斯的观点在引发大量批判性讨论的同时也受到了严厉批评,本章旨在讨论他对所谓“内在理由”的论证,并试图回答对其观点提出的几个重要批评。在第一节中,我将澄清威廉斯的内在理由概念并重构他对内在理由的论证。在第二节中,我将批判性地考察一些作者对威廉斯的内在理由概念提出的批评,并进一步阐明威廉斯对实践合理性和实践慎思的关系的理解。在第三节中,我将试图揭示威廉斯的内在理由模型对于我们理解伦理生活之本质的一些含义。在最后一节中,我将进一步表明威廉斯的内在理由概念在什么意义上是可捍卫的。总的来说,假若本文的论证成功,它就构成了对实践慎思的内在理由模型的一个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