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为民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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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关键少数”是关键

重庆的“打黑”行动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媒体大唱赞歌,我起初也认为这是为民除害,功德无量。但在这期间,我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次专家咨询会议,这次会议改变了我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在这次会上,已故的武汉大学法学院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正好坐在我旁边。他在开会前就对我说,他专门对重庆的“打黑”行动做过一些调研,在这次会上,他就拿出来一份写好的稿件,就“打黑”行动中的程序违法、违规抓捕和非法没收、查封、扣押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提出了质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干预。马老的介绍让我顿感震惊。我也对这位前辈的举动深感敬意。后来,随着重庆“打黑”事件中的内幕被逐渐披露和揭开,也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马老当时的发言。

马老的发言中有一句令我印象深刻的话,至今记忆犹新,他说,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法,人民群众才能自觉守法。在当时那种环境下,马老作为一名法学家,仍然能够顶着压力提出异议,守护正义,守护法治,为法学工作者树立了榜样。先生虽然已经驾鹤西去,但他留下的这句话始终萦绕在我的耳边。

重庆“打黑”事件也使我深刻地体会到,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是关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导致法治土壤十分薄弱,官本位思想、社会等级和特权观念盛行,尤其表现在一些领导干部的长官意识和特权思想严重,不少人认为,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就是治民的,管不着领导干部。韩非子就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子·心度》)北宋包拯认为:“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这句话曾经被认为是强调法制的至理名言,但从这句话也可以看出,古代法律就是教化老百姓的,而不是管官吏的,这种思想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更多的不是法律至上而是权力至上,政府权力可以干预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有的领导干部随心所欲,践踏法治,或者把法治作为整治对手的工具。再加上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地方的党政官员为所欲为,甚至无法无天。近几十年来的社会发展经验表明,大量滥用职权的官员的背后,都有缺乏权力监督这一通病。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领导干部率先垂范。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如果总结这四十年的成就,其实也不难看出,法治的每一次进步都与党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法治有密切的关系。从地方法治的进步更可以看出,凡是法治发展状况良好的地区,其党政领导也大多重视法治,率先作出表率,从而引导民众遵纪守法。可以说,在中国推行法治,不仅要靠民众信法守法,构建良好的法治文化,更重要的是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中国的法治实践表明,规范老百姓的行为容易,但真正约束公权力并不容易。在实践中,普通公民间的人身财产纠纷,只要没有外来干预,法官大都能够作出公正的处理,但在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的情形下,想要纠正公权力机关的不法行为就非常困难,而且在“民告官”的案件中,一些官员还想方设法去影响法院的判决,老百姓打赢官司很难。历史发展经验表明,领导干部尤其是“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这些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要想向高水平的法治社会发展,就有必要发挥领导干部的“头雁效应”。

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才能起到法治建设的示范效应,并让法治精神蔚然成风,对法治建设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意识,不守规矩,没有底线,那么,这样的官做得越大,对党和国家的危害也就越大,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作用也就越大。领导干部不知敬畏,不守底线,私欲泛滥,无法无天,不仅损害了法制的尊严,也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威信。所以,领导干部始终要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在法治建设中,这种“头雁效应”就体现为带头遵法、守法、用法。

一是要带头尊法。在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应当把尊法放在首位,这就是说,领导干部内心应当尊崇法治,信仰法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处理纠纷。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这首先要求领导干部要将法治真正内化于心,形成一种思维方法。中国古代历来重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强调官吏对法制的推动作用外,也强调官吏应当带头尊法。所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守法,本身就有“头雁”的示范效应,因此,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领导干部要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

二是要带头守法。带头守法要求领导干部牢固树立一切权力来自于宪法、法律的理念,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使权力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和地位。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受封建社会官本位、特权思想的影响,习惯于以领导者自居,高高在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有的领导干部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法律有用时就强调遵守法律,法律对自己不利时,就将其抛之脑后,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或者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还必须充分尊重老百姓的权利,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实践中出现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漠视私权,在执法中擅自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断水、断电停暖等极端措施,都是侵害老百姓私权的行为。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建设的“关键少数”,应当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法律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领导干部应当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信念。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

三是要带头用法。领导干部应该切实履行依法治国的责任,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这样才能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要在依法治国中起表率作用,必须带头遵纪守法、用法。首先,在遇到社会纠纷和矛盾时,应当依法处理,而不能使用法外手段消除矛盾和解决纠纷,更不能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矛盾。其次,必须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无论是政府决策,还是行使公权力,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只要法律没有修改,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规避法律,甚至“闯法律红灯”。例如,某个企业家触犯了刑法,有的党政领导就下令将其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一锅端”,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即便该企业家触犯刑法,也必须要区分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区分触犯刑法的股东的财产与其他股东的财产,区分该触犯刑法的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物权法》等法律的产权保护精神。最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尤其是做出决策时要严格依照程序。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按照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按程序办事,要求决策或裁判的程序是民主的,各方当事人能够平等对话,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决策的结果即便有误,也可以通过程序救济予以保障。这样也能够保证领导干部所作出的决策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了保障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发挥“头雁效应”,必须从制度上予以完善。一方面,必须要加强对公权的制约。权力行使得好,就会造福人民,如果行使得不好,就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权力必须有限,无限权力不可控,可控的只能是有限的权力,权力必须有边界,否则就会无所不为。授而不控,权力必然异化,权力失控,就必然滥用。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防止出现“牛栏关猫,来去自如”的现象,应当给民众以必要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形成依规用权的自觉和习惯,不愿、不能、不敢逾规乱权。另一方面,必须加强问责制,对违法者应当严明违规责任。在实践中,公民违法之后,容易受到追究,而政府违法之后,则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要严明违规责任。责任也是驯服权力的鞭子,权力一旦冲破制约的笼子,就必须依靠责任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中。责任能够督促义务和职责的履行,让滥用权力者能够通过成本、效益的计算,感到得不偿失,从而自愿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老百姓违法,造成的损害其实是可控的、有限的,而政府一旦违法,公权肆意妄为,则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大面积的、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权力监督,就是要把监督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与加强党的建设也是内在统一的,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这就需要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依法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我们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社会公众普遍崇法尚德,将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