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从只关心基本生存需求,到更重视终极精神关怀,人类逐渐超越了对物质财富的单一迷恋与依赖,表现为在继续创造与利用物质财富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对非物质财富的创造与利用。社会现实的持续发展,迫切呼唤法律制度不断对其作出回应。在此背景之下,知识财产、资信财产、服务财产等非物质形态财产的身影,由模糊向清晰渐次演进;肇迹于罗马法的无形财产理念,也逐步实现其从权利本体向权利客体的转换。与此同时,诸多财产形态的概念位阶、类型归属、体系建构,成为理论界不容回避的课题。伟大的时代成就伟大的理论,财产权研究理应在“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与新的制度设计”[1]上把握时代机遇、不辱历史使命。引进信息哲学理论,类型化与体系化无形财产权利,正是基于这样认识的一种尝试。
一、选题的由来与意义
长期以来,无形财产权的概念一直笼罩在一片似是而非的认知迷雾之中,遑论其类型的划分与体系的建构。探其缘由,既有概念创生之初的先天不足之症,亦不乏阅尽千年沧桑变换而始终飘忽不居的后天不调之弊,然此二者尚属其表。究其根本,实乃“无形”之内涵极具抽象,以致难以把握其具体定在;“无形”之外延极为宽泛,几可容尽天下难容之物也。
近代以降,科技之进步,产业之发展,产品种类之繁茂,无形财产之样态迭出,无形财产权之类型与体系遂成学界无法回避之议题。然而,“抽象物”[2]与“虚拟物”[3]轮番解读却也未穷其奥,“形式说”[4]与“符号说”[5]相继诠释终究难尽其妙。令人感叹的是,认识始终滞后于现实,无形仍旧依附于有形!以至于让人怀疑,“一切财产都是无形”[6]“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并不存在”[7]竟一语中的?
不唯如此,无论是对作为整体的无形财产权概念,还是对作为其子概念的知识产权及其下位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概念,学界普遍存在着“体系化悲观论”。有学者就指出,目前理论界对无形财产的认识极不一致,“在论述时无形财产并无固定的内涵和外延”。[8]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也颇为相类,“从体系化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概念还存在不足,如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很难完全明确,外延也无法准确地界定”。因为,“其概念的界定本来就无法达到传统民法概念的明晰程度,不太可能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完备的定义”[9]。就专利来说,“基因技术以及一些其他高新技术已经打破了我们传统的业已建立起来的法律概念体系,模糊了发明同发现的界限,甚至说根本就没有界限”[10]。关于商标,美国学者不无警示地指出,“如果你渴望找到法律术语的精确含义,请避开商标法”[11]。我国学者更是直言不讳:“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这本该是毫无争议的问题。但是,由于近年来国内几件涉及商标问题的法律纠纷案发后,出现了迥然不同的认识,其分歧之大,超出了人们的想象。究其根源,我们发现,问题就出在‘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商标权’等最简单、最初始、最基本的概念问题上。”[12]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也是学者质疑的焦点,有学者就认为“作品精神权利既非人格权又非身份权”[13]。“信言不美,美言不信。”[14]上述认识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暂且存而不论,就其所反映的无形财产权体系化的现状而言,当不失为客观。
必须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重新进入立法计划,我国学界对无形财产权的研究也开始升温。但对无形财产权概念的认识,要么局限于“在国际上已经被‘知识产权’所取代的‘无形财产权’的概念”[15],要么泛化到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财产权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的概念[16]。唯有吴汉东教授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发表的系列论文[17],在厘清与制定产品界限的前提上,以“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18]为基础,力主“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以非物质财产为主的无形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创造性成果权法律体系、识别性标记权法律体系和经营性资信权在内的法律体系”。[19]然而,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在何种意义上无形、知识产权何以成为一个法律领域、资信类财产权何能构成一类权利体系尚待进一步深究;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兴财产形态的权利属性亦需作出回应。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顾炎武,在学术研究上主张“文须有益天下”,旨趣当存高远,强调“凡文之不关乎六经之旨,当世之务者,一切不为”,提出“必古人之所未及就,后世之所不可无,而后为之”[20]。著名学者陈平原教授认为,顾炎武的“古人未及就,后世不可无”也应为选题的两条标准。[21]通过资料检索发现,虽然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专著[22]与博士论文[23]以无形财产权体系相关领域为研究对象,但迄今尚未发现专门以无形财产权性质及其类型化与体系化为选题的成果。
有鉴于此,笔者选择以“无形财产权的类型化与体系化研究”作为研究选题,以接近以下目标:一为廓清无形财产权概念的体系依据;二为澄明无形财产权客体的本真蕴意;三为建构无形财产权体系的理论基础。
二、研究的方法与径路
科学之发展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因素,而方法之进步又是科学发展的必备条件。方法是认知的先导,新方法的创造既是已有认知的结晶,又是进一步认知的开端。美国19世纪著名解经家麦克拉伦[24]曾言:“让我们深信:如果神要我们走在坚硬的石路上,他必会给我们穿上坚固的鞋子。他绝不会不先把我们装备好,就差遣我们踏上任何的旅程。”[25]的确如此,笔者正是先“装备”了信息哲学理论,然后才被“差遣”以“无形财产权的类型化与体系化”为本书的选题。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19世纪上半叶蒸汽机的出现,带来了第一次工业革命。20世纪中叶以来,电子计算机的出现和通讯技术的巨大进步,极大地延伸了人的智能,人类获取、存储、创制、传播和利用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从而引发了一场新的技术革命,即信息革命。如果说以往的科技革命,从原始方法到科学方法的任何一次大的变革,都是对人类体力的解放与拓展,那么,信息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新方法的变革,则不仅会进一步解放与拓展人的体力,而且是以解放并延伸人类的智力为其主要标志。在这场信息革命的推动下,社会形态由传统的工业社会开始向信息社会变迁,产业结构已经从单一的工业产业向以信息业和服务业为主的新兴产业发展,人类步入了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
信息时代呼唤信息哲学,信息哲学引领信息时代。我国学者较早就开始从哲学的层面对信息进行研究,高端哲学刊物不断发表相关研究成果[26],相关专著也陆续出版[27]。被誉为我国“信息哲学的开拓者”[28]的邬焜教授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致力于信息哲学的系统研究,发表、出版了关于信息哲学的学术论文上百篇[29]和专著多部[30]。其研究成果全面阐述了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信息进化论、社会信息论以及信息经济与信息社会的理论,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信息哲学的理论、体系与方法。
国外系统地研究信息哲学的代表人物,是被我国学者刘钢先生[31]称为“当代信息哲学创始人”的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i)先生。据刘钢先生介绍:“早在1996年弗洛里迪便提出‘信息哲学’的概念”,并于2002年在“西方哲学界权威性期刊《元哲学》”上发表了“哲学界第一篇系统地分析信息哲学性质的纲领性文章”[32]。然而,对此评价,我国信息哲学研究者并不认同,并指出:“仅仅从纲领的提出时间来看,弗洛里迪先生的研究至少比我们的研究晚了15—20年,并且尚未达到我们已经达到的研究层次和高度。从刘钢先生所做评价的失当中,我们看到了国内的某些学者在学风上的浮躁与惟洋是从的人云亦云。”[33]客观地看,1985年发表的《哲学信息论要略》一文与1987年出版的《哲学信息论导论》一书,是信息哲学在中国正式创立的标志。[34]而笔者最初也正是通过研读《哲学信息论导论》一书而被深深吸引,并得以初窥信息哲学之堂奥的。
就无形财产权而言,早在1984年,英国学者彭道敦(Michael D.Pendle-ton)就在其专著中指出,知识产权的主要客体属于信息。[35]2002年7月推出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也明确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并提出“若想使有价值信息亦即知识产权成为提高产业力的源泉,对信息时代首先要深刻认识”[36]。马克思曾指出:“哲学是现世的智慧,是文明的活的灵魂。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37]显然,不借用哲学提供的“慧眼”,是无法真正深刻地认识信息时代的。而信息哲学正是凝结信息时代精神的精华,因为,“信息哲学把信息作为一种普遍化的存在形式、认识方式、价值尺度、进化原则来予以探讨,并相应从元哲学的高度建构出全新的信息本体论、信息认识论、信息生产论、信息社会论、信息价值论、信息方法论、信息进化论等等”[38],并且,“信息科学的最一般、最普遍的理论和方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科学范式的转型,这一转型导致了一种崭新的现代意义的以信息理论为主导认识方式的现代科学体系”。[39]
欲破无形财产之迷雾,先解信息现象之本质。黑格尔曾说,“方法本身就是对象的内在原则和灵魂。……要唯一地注意这些事物,并且把它们的内在的东西导入意识”[40]。信息是横跨自然、社会、思维三大领域的认知对象,而哲学正是揭示这三大领域的最普遍、最一般规律的理论体系。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有求信息哲学“借我一双慧眼”,让我把这处于认知迷雾之中的无形财产权“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正如当代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雷蒙·阿隆所言,“单独用经济、技术或政治对一切事物作出最终解释的那种公式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复合性现实中的某一方面单独决定社会整体的任何理论”都是错误的。[41]就本书而言,信息哲学是贯穿始终的主要研究方法。在此前提下,由于无形财产权的“无形”不仅仅局限于信息,并且本书的研究对象虽然是无形财产权,研究的目标却是“类型化与体系化”,而“类型化与体系化”本身也是一种研究方法。另外,由于信息是通行于主客观两个世界的概念,而服务财产现象又必须解决服务劳动的商品性问题,因此,本书的研究还会涉及信息加工心理学和政治经济学。当然,作为一项法学课题,尤其是无形财产权法学的研究课题,本书的研究自然离不开被吴汉东教授归纳为“三对范畴共六种”的如下研究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与逻辑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与注释分析的方法”。[42]
在研究径路的设计上,本书的行文与论证采用明暗两条线索,前者为形式层面的布局安排,后者为逻辑层面的论证理路。
从布局安排来看,本书以财产的无形性为行文主线,采用“总”—“分”—“总”的布局形式,分别解决无形财产权体系的“基础理论”“类型分析”和“外部协调”三大问题。
从逻辑理路来看,本书通过对以下四个方面问题的解决,实现对无形财产权的类型化与体系化:
1.厘定无形财产权体系化的概念基础:包括:(1)澄清无形财产权概念的内涵——客观资源无形;(2)廓清无形财产权概念的外延——信息本体与信息行为。
2.破解无形财产权体系化的现实障碍:包括:(1)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权利群的体系依据;(2)资信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的体系基础。
3.梳理其他非物质样态财产的体系归宿:包括:(1)服务活动的财产属性及其体系化地位;(2)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兴财产形态的权利性质及其体系归属。
4.协调无形财产权体系化的外部环境:包括:(1)无形财产权与物权及债权的关系;(2)无形财产权体系的立法实现。
三、本书的创新与贡献
创新是一切学术研究价值之所在,而方法创新则是创新题中应有之义。通常,人们总是以为认识先于方法,事实上,人们往往是凭借一定的方法才对事物有了一定的认识。
前文已介绍,本书选题缘起于新方法的发现,可以认为,本书试图通过“类型化与体系化”的研究,在方法上为无形财产权的研究开辟一个新的领域,这个方法就是信息哲学的研究方法。
尽管如此,本书的研究目标还是在于实现无形财产权的类型化与体系化。因此,方法的创新必须服务于这个目标,并且也只能在此过程中得到验证与实现。就此而言,本书的主要创新与贡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破除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体系基础的认知障碍,揭示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权利类型的本质内涵。
2.发掘了资信财产作为市场信息工具的共同效用,阐述了资信财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在依据。
3.证立了服务现象作为人类信息活动的财产属性,廓清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无形财产的体系地位。
4.澄清了财产权利作为一类私权形态的层次结构,提出了客观资源与主观制度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范式,对传统物债二元财产结构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