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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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观点和建议

(一)主要观点

回顾各国社会法学发展的历程,本书总结了四个国家各自的发展经验,形成清单。这是本书的主要观点所在。

1.德国社会法学的发展经验

——坚持部门法的理念,注重基础理论建构;

——从社会矛盾和社会政策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要坚持本土资源,又要将自身的成功经验向其他国家传播;

——坚持集体自治的基本理念,在政府管制与集体自治之间寻求平衡;

——注重形成自身的学术传统,在机构设置、人才培养中加强学术传承,形成本国特色。

2.日本社会法学的发展经验

——保持开放心态,善于学习西方先进经验与哲学理论;

——注重发挥领军学者和机构的作用,形成学术传统和国别特色;

——紧密围绕社会政策、社会热点展开理论研究,注重解决社会矛盾;

——强调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化和内在一致性,结合时代特征探索创新;

——立足于本国社会文化传统,充分利用民族文化的积淀和遗产。

3.美国社会法学的发展经验

——重视领军院校的学科建设,发挥领军学者的带动作用,给予相应资源支持;

——实现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二者之间的平衡,做到协调发展;

——敢于面对社会发展领域最尖锐的问题,理论联系实际;

——根据社会发展逐步丰富社会法学科内涵,形成学科边界,确立学科独立地位;

——重视律师、学者、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学术共同体。

4.英国社会法学的发展经验

——建立一个包括总论、分论的学科框架,处理好总论和分论的关系;

——立足于社会现实,服务于社会政策;

——处理好本国法与外国法、特别是作为超国家法的欧盟法的关系;

——坚持“理念先行”原则,维护社会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

——从劳方、资方和政府三方结构出发,建立社会法分论的研究线索。

(二)对策建议

根据德、日、英、美四国社会法学的发展经验,本书提炼出五项对策建议,供我国社会法学界参考:

第一,坚持部门法理念。社会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其独立性的证成主要取决于基本理论。为此,应当注重基本理论的体系化,处理好总论与分论的关系,在坚持理论体系稳定的同时保持开放性。

第二,处理主要矛盾。政府管制与劳资自治之争,是社会法制度层面的主要矛盾;现实主义与形式主义之争,是社会法理念层面的主要矛盾。两大矛盾贯穿在社会法的各个领域,应当着力研究。

第三,注重实践导向。社会法因社会问题而产生,是社会政策的法制化。社会法学要立足社会现实,回应社会热点,剖析社会冲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社会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

第四,培育学术传统。社会法学要跻身于部门法学之列,需要形成独立的学术传统,加强学术积淀。为此,应当注重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领军学者和重要学术机构的作用,借力政界和业界。

第五,加强对外交流。社会法学要妥善处理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教训的关系,汲取各国学者的有益创见。对外交流是双向度的,除了吸收借鉴之外,社会法学也要走出国门,发挥对他国和国际组织的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