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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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劳动法学术的若干要素

劳动法学术并不是从天而降。即使从现实出发,我们也没有机会参考法律学术中抽象且没有争议的概念[35],因此劳动法也是如此。在法律中发现学术与非学术(政治、意识形态、哲学、宣传和被非法律论证所引导的推理)的分界线是一种共识(即一种常识)问题,而不是一些概念的抽象并且科学的定义的问题,所以劳动法也是如此,并且我会特别强调“法律”这个术语。但是,我们也承认每一个学者有他/她自己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偏好,这些偏好当然会影响他/她的工作和写作。

在大多数有着长期法律学术传统的国家,用令人信服的或者起码经过检验的论证来讨论法律需要一些条件,首先是学者的智识能力,其次是他们所发现的要点。这些条件在每一个国家都不同,但是即使存在很多法律系统,也不排除有一个核心要素来允许我们讨论法律学术,特别是劳动法学术。一开始,我们应该明确学术不能等同于法学研究(legal research)。[36]我们仅仅提到劳动法学术所使用的术语不能借用其他学科的术语,即使是法社会学也不能借用。[37]劳动法学术包括一个概念上的框架,以理论[38]、系统、原则[39]和方法论等因素作为特征。但是,我们不能在本文上一一解决这些因素的描述和分析,因为我们不是参加一个关于科学理论或者起码是法学理论的研讨会。劳动法学术更多地意味着劳动法问题的缺乏引导和结构的理性讨论,就像某种劳动法的报纸专栏(feuilletonism)[40],而较少意味着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学术的因素包括理论的详尽阐释,也因此包括劳动法在(作为原则制定[41]和结果系统化的)方法论过程中典型问题和难题的概括。这些成果对立法是否有实际应用或者政治影响不是一个学术问题而是法律政策问题。学术可以帮助改善劳动法,但是它的首要目的或者任务不是提出这样的建议。我们中的大多数可能正在从事这些,但是我们从事是因为我们的个人背景和选择。这个现实开启了一个隐藏的问题:为什么一个法律人(lawyer)选择劳动法作为他的学术领地?

带着什么是劳动法学术这个或多或少的描述性理念,我们依次考察这三个国家。从历史上看,第一个我们发现存在劳动法学术的是德国,但是原因并不明显。20世纪初菲利普·罗特玛(Philipp Lotmar)和他的两卷基础性作品《劳动合同》(Der Arbeitsvertrag)迈开了第一步。[42](这不是这个主题的第一本专著,但是直到今天,这本专著的研究范围依然最广。)第二个非常重要的出版物,同样是两卷本,是辛茨海默的《集体劳动标准合同》(Der Kollektive Arbeitnormenvertrag),而辛茨海默本人在政治领域也非常活跃。在20世纪10年代早期,劳动法学术在魏玛共和国建立:1914年出版了第一本专门的劳动法评论杂志《劳动法杂志》(Zeitschrift fur Arbeitsrecht)。[43]劳动法也成为法学院的一门学科,劳动法的研究机构也成立了(耶拿,莱比锡)。而这些年,第一本设定系统标准的重要专著和教科书也出版了[阿尔弗雷德·霍伊克(Alfred Hueck)/汉斯卡尔·尼普戴(Hans-Carl Nipperdey),欧文·雅克比(Erwin Jacobi)]。[44]诚然,当时欧洲大部分国家都在讨论劳动法问题[45],但是他们没有达到德国发展出的那种综合的紧密的学术讨论的水准。

第二个创造劳动法学术团体的国家是意大利。卢多维科·巴拉西[46](Ludovico Barassi)撰写了最初的两本著作《劳动合同》(Il Contratto di lavoro,1915,1918[47]),他也经常参考罗特玛的著作。这一代学者对于外国法非常感兴趣。罗特玛和巴拉西开始详细阐释劳动法从传统民法或者私法的独立,尽管这些对于新的社会问题没有实用的答案。在墨索里尼时代,在《劳动宪章》(Carta del Lavoro)颁布一年后,1928年,第一个专门献给劳动法的期刊成立:《劳动权利》(Il diritto del lavoro)。年轻学者对劳动法的导向有了新的观点,即“法人权利”(diritto corporativo[48])。法西斯时代过去后,劳动法必须被重构。除了1942年的民法典包含了劳动法(很长的一章),意大利劳动法的现代发展和劳动法学术随着1948年意大利新宪法的颁布重新开始发展。更近的历史已经在其他文章里有所概括[49],但是战后前20年的特征不是广泛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争论。大部分意大利劳动法学者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劳动法现实可行(viable)的理论基础的详细阐述。这些努力的成果是很多非常综合性的和令人印象深刻的专著。[50]

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期情况发生急剧变化。我们发现了战后一代劳动法学者的一个非常激烈的争论。这些学者主要注重于集体劳动关系并且将他们的观点建立在左翼政治的基础上(这也反映了当时的政治情况),这也并不奇怪。[51]即使今天,自由派、温和派或者保守派学者也没有在政治上或者在已出版作品的争论上取得很大的影响,更不要说获取学术思想的领导权。

法国劳动法学术的发展没有德国或者意大利那么早[52],并且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期都还没有取得它的地位。[53]相比于其他两个国家,直到20世纪20年代晚期,法国的劳动法学术才出现。[54]在那个时代我们发现了一些非常有趣的劳动法专著,但是系统的认真讨论开始于1929年乔治·塞尔(Georges Scelle)的教科书《工人权利》(Le Droit Ouvrier)[55],他后来以一个国际公法的卓越专家而闻名。[56]在法国人民阵线(front populaire)的时代,1938年第一本劳动法杂志以《社会权利》(Droit Social)作为刊名出版,并且直到现在还在出版。但是,劳动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综合讨论是战后时代的成果。毫不意外的是,第一本实际意义上的法国劳动法著作由保罗·杜朗德(Paul Durand)在战后初期出版(1947—1957)[57],共三卷。杜朗德深受德国劳动法的影响。[58]

与德国和意大利不同,法国劳动法学术的发展并没有重要著作出现,除了参考政治情况,也很难解释原因。时间间隔可能解释:战后的理论问题和意识形态问题仍然在当今占统治地位。就像在意大利,劳动法整体上的基本定位是实用性,纯粹的理论或者教义问题只是第二重要。杜朗德在劳动法上的重要的和综合性的著作也完全反映了这个定位。

接下来,杰拉德·里昂卡恩(Gerard Lyon-Caen)成为了法国劳动法学界越来越重要的学者。在之后的二十多年里,他和其他学者形成了法国个人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理论架构。这个发展已经被卡梅利纳克(Camerlynack)编辑和指导的八卷本劳动法专著所证实。在这个合集里,来自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力量的作者带来了他们的贡献。

下一代的法国劳动法学者将精力投入到劳动法的更加理论的概念化中,特别是在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背景下,或者至少,受左翼政治的观点和需求的影响。从一个外国观察者的眼里,这些讨论很多时候似乎过于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