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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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什么是我们研究和教学的目标

这个目标是多方面:

·知道正在发生的情况,并去理解;

·获得并且提供一个劳动法系统如何运作的洞察力;

·术语、理念和原则的意义的分析,案例的重要性。但是,对我来说,还有更多:

·和现实的关系,比如,新科技对工作、对雇佣关系和工作组织的影响;

·之前(工业社会时代)的理念和概念在处理信息社会(的问题)时是否仍然合适;

·发展社会政策的评估,所保留社会价值的审慎的评估,以及社会融入和排斥的评估;

·替代性战略的发展产生更合适的社会政策,涉及批评和建设性的提议。

这最后几个目标是不言而喻的,而不是因为是我个人的看法因而是主观的。归根结底,每个人都是主观的,但是在这里学术自由发挥作用。希望人们在主观的时候能诚实,说出他们想表达的意思和对他们所说的话做解释。同时,我至少告诉我的学生们,(在社会上)存在对其他观点的看法,对于其他看法他们有权拥有自己的观点,并且每个人都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

我与很多欧洲同行分享这个批判性又带有建设性(critical-constructive)的研究路径。在1996年,来自欧盟15个国家的114个学者提出了一个建议,即将基础性的社会权利加入欧盟条约(Treaty on the European Community):我们相信自由市场,但是我们也应该用强大的以再分配和平等为目标的社会政策纠正自由市场。此外,根据我的观点,我们还需要持续强调其他要点:

·工会运动的民主,因为很少有工会领导人是由普通成员选举产生;

·社会经费的透明度,这些社会经费由全部雇主支付,由社会伙伴管理;

·足球转会,雇主变更;

·起码在比利时,白领和蓝领的差距是一个不光彩的事情(disgrace),但是它适合工会的结构(工会结构一直是沿着白领和蓝领边界建立起来的),因此继续保持。

在做这些选择和说这些心里话时,我再一次从我的导师黑尔教授那里得到我应该做什么的指示。这个事情是这样的。

在20世纪60年代的比利时,营利性企业被强制性地要求建立工作委员会,而非营利机构没有此类要求。非营利机构非常庞大:医院,学校,残疾人机构,老年人机构,文化活动机构等等。其中,百分之八十的非营利机构是隶属于天主教。也有一份政府部门的建议书建议将工作委员会扩大到非营利机构,这会导致相关的非营利机构有一个向基金捐款的义务,而这个基金的作用是一旦有雇主破产可以向雇员提供补偿金。一些合适的天主教权力机构开始着手处理这个议题。鲁汶大学是天主教大学,而我当时是那里的劳动法老师,我被要求在这方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且支持工作委员会不适合非营利机构的立场。因此,我去黑尔教授那里征求他的建议我应该做什么。他问我:“你的看法是什么?”我的回答是:“当工人在医院工作和在工业企业工作时,我没有看到两者之间的差别。两个单位的工人都有信息权和咨询权。因此,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都应该有工作委员会。”他跟我说:“说出你自己的想法,因为你舔他们的脚后跟,他们就会把你当成哑巴犬踢你。”

我必须承认,至少在我的国家,很少有学者会发挥这么重要的作用。因为各种原因,很多人从来没有发出过一个批评性的词语,这些原因包括:

·学术不得不(和社会)分离

·训练律师的学术不能冒犯客户

·那些和仲裁有关的人员想要显得中立

·想取悦掌权的人,得到研究经费

最后,在一些小国家,人们经常用比较法的方式从事学术研究。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但实际情况却不是。特别是在大国家,律师坚持学习他们自己国家的制度,而自己国家的制度对他们来说是自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