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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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介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多种组织形式、发展状况、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存在的矛盾。然后主要介绍了WTO这个全球性的国际贸易协调组织,包括WTO的产生、宗旨、基本原则、作用。最后,介绍了主要的国际贸易协调理论,包括关税同盟理论、大市场理论、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和综合发展战略理论。

背景知识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一个争端案件经过全部程序直到做出首次裁决一般应不超过1年,如果上诉,则应不超过15个月,如果涉及易腐商品等情况下,案件应不超过3个月。其基本程序如下。

1. 磋商程序

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在接到磋商申请后10天内应对申请国做出答复,30天内展开善意秘密磋商,并不得妨碍任何成员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各种权利。如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尚未能解决争端,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在紧急情况下,有关成员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天内进行磋商。如在接到请求之日后20天内磋商未成,则申诉方可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2. 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非强制程序)

秘密进行,既可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在任何时候结束。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权开展斡旋、调解和调停。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申诉方即可请求建立专家小组。并且,只要各方同意,在专家小组工作期间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3. 仲裁程序

DSU第25条规定,仲裁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另一种方式,适用于“解决涉及有关双方已明确界定的问题引起的争议。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可在共同指定仲裁员并议定相应的程序后,由仲裁员审理当事方提出的争端。经诉诸仲裁的各方同意,其他成员可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诉讼方应执行仲裁裁决。DSU第21条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程序,第22条补偿和中止减让程序在细节上做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仲裁裁决。”

4. 专家小组程序

这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家小组的建立才真正开始了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程序。①争议方向争端解决机构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后,一旦此项请求被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程,专家组最迟应在这次会后的下一次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设立,除非在该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反向意思一致”的表决方式决定不设立专家组。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当事方提出设立专家小组请求后15日内为此目的召开会议。专家小组被批准设立后,最迟应在此日后30天内明确全部组成人员。②专家小组一般由3位专家组成,除非争端各方一致同意,否则争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民都不得作为有关争端的专家小组组员。③专家小组原则上在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内提交最后报告。在专家小组提出报告以供各成员传阅后20~60天期间,除非某争端方提出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采纳此报告,该报告即视为通过。

5. 上诉审查程序

这是一项新增加的程序。为受理专家小组案件的上诉,DSU设立了一个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只有争端当事方可就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案审理期限原则上为60~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护、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这就形成了WTO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6. 对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

这是DSU确立的一项具体的监督措施。在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采纳后,该报告即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有关成员应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其执行这些建议或裁定的意向;如果不能马上执行,应当确立一个合理的期限。从专家小组建立之日起到争端解决机构确立了上诉执行期限为止,时间上应不超过15个月,最长应不超过18个月。

(1)实际履行。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愿通知该机构。该建议和裁决应迅速执行,如不能迅速执行,则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当事方协商或由仲裁裁决确定。

(2)补偿。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而且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贸易补偿谈判。补偿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收入等方面给予申诉方相当于其所受损失的减让。补偿是临时措施,只在被诉方未能实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裁决时适用,且应与WTO有关协议保持一致。

7. “交叉报复”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实施,申诉方可申请授权采取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但必须遵守各项原则和严格的程序。一般是申诉方应首先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这种做法不奏效时,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协定内其他部门的减让和义务;如果这种行动仍不能使当事方执行裁决,则申诉方可以中止另一有关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后两项内容即所谓的“交叉报复”,无疑将提高制裁的力度。

相比GATT,WTO更自动、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了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大体平衡,任何一方不能将其不符合WTO的做法强加于另一方。有了这个机制,许多不能通过成员方之间双边磋商解决的纠纷与争端便有了一条多边的解决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