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力对谈判的影响
关于权力对谈判的影响,以往的研究者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体来说,研究仍然不是很多。作为一种重要的情境因素,权力能够影响谈判的价值索取(valueclaiming)和价值创造(valuecreating),前者是价值在谈判双方间的分配,通常用谈判双方的个体收益来衡量,后者指谈判双赢的程度,通常用谈判小组的联合收益(即双方的个体收益之和)来衡量。我们首先探讨权力对价值索取的影响,然后分析其对价值创造的影响,最后考虑权力的影响过程。
(一)谈判者的个体收益
不均衡谈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谈判者的个体收益是完全取决于还是部分取决于自己拥有的权力。表面上看,结论是毋庸置疑的,权力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收益,若干实证也验证了这一点。Mc Alister, Bazerman, and Fader(1986)的研究表明,在渠道谈判中,权力较大的谈判者能够获得比权力较小者更高的利润率。Sondak and Bazerman(1991)模拟了劳动力市场的情形,发现当求职者的工作选择较多时,求职者在与招聘者的谈判中能够获得较好的结果。在Pinkley(1995)的研究中,作者发现,当双方都知道某一方具有BATNA(即双方都能感知到权力的差异)时,有BATNA的那一方能获得更大的边际收益的提高。其中一个原因在于,BATNA的存在能够改变权力的分配,从而让其拥有者在谈判中获益。Graham, Mintu, and Rodgers(1994)发现,在谈判中买方的平均收益比卖方的收益显著要高,这个结果在七个国家或地区都得到了支持。Graham等人认为,原因在于角色作为一种情境变量,影响到谈判者采取何种策略和行为。例如,在某些国家(如日本),出于文化传统,卖方在权力上处于劣势,常常服从买方的偏好和需要,这种倾向会自然地反映在谈判行为和结果上。性别方面的元分析(Stuhlmacher and Walters,1999)也表明,即使是在考虑了沟通方式等调节变量之后,男性在谈判中的收益也比女性略多。
一个例外是,Schelling(1960)分析了讨价还价现象,认为如果弱者能够发出可信的威胁,例如,破釜沉舟以表达己方决不后退的决心,那么势弱的一方通常能够成为强者。这表明,即使在分配式谈判中,弱者也有突破权力限制的空间。
(二)联合收益
在以往的研究中,权力对谈判整合性的影响是研究的主流。研究者关注当谈判双方的权力有差异时,整合性是提高还是降低。这方面的结果比较复杂。大部分研究者认为,不均衡谈判的整合性会降低。例如,在Mc Alisteretal.(1986)的研究中,他们发现,比起权力不均衡(买方和卖方的权力不同)的谈判小组,权力均衡(买方和卖方的权力相同)的谈判小组能够达成整合性更高的谈判协议。Weingartetal.(1990)也发现,当谈判双方的权力不均衡时,不容易达成高整合性的协议。Wolfe and Mc Ginn(2005)认为,当双方知觉到的权力的差异提高时,谈判协议的整合性会下降。但是,也有研究者认为,不均衡谈判的整合性会提高。例如,Roloff and Dailey(1987)的研究即发现了这一点,Sondak and Bazerman(1991)也发现在不均衡情况下,谈判协议的质量提高了。Krayetal.(2004)则认为,不均衡谈判的整合性不能一概而论。他们的研究可以充分说明该问题。研究者通过两个实验,检查了在混合性别的谈判中,性别刻板印象被激活后对谈判协议的影响。结果发现,当谈判有效性被认为与男性特征(理性、决断、自始至终主张个人利益)相关时,结果就更偏向于权力较大的谈判者;而当有效性与女性特征(表达、倾听、关注对方的感情)相关时,谈判结果更具有整合性。
本书认为,以往研究之所以就不均衡谈判的整合性存在争议,原因在于不均衡谈判有促进整合性的积极因素,也有增强分配性的消极因素。如果积极因素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不均衡谈判的整合性会提高,否则谈判的整合性会下降。只有通过对这两方面因素的考察,才能更清楚地了解整合性的成因。
消极因素在不均衡谈判中,一方面,当双方的力量不均衡时,权力较大的一方容易发生威胁行为,因此常常导致冲突升级。由于按照权力来确定结果对强势方是有利的,因此强势方将坚持使用权力战略而不是利益战略。Ury, Brett, and Goldberg(1993)认为,谈判中的战略(strategy)[20]可以分为三类,即利益战略、权力战略和权利战略。利益战略是指谈判双方按照各自的需要,进行合理的利益互换,扩大协议的空间,并实现双赢。按照利益来解决问题,有助于双方明确自己利益的重点,双方都可以从冲突中获益。权力战略是指按照双方权力的大小来确定收益,例如,在战后,战胜国往往获得较大的利益。权利战略是指根据一些独立、合法、公平的标准来确定哪一方是正确的。权利可以来源于法律,也可以来源于社会公认的准则,例如平等、互惠、资历等。一般来说,权利都不是清晰的,有的模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争执的双方有时很难在权利上达成共识。谈判常常是利益、权利和权力三种因素的混合。人们究竟使用何种战略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谈判的结构、是否有时间压力、谈判者个人的偏好、文化特征、谈判者彼时的情绪,等等。
然而,研究者认为,如果按照交易成本、结果满意度、关系影响度等指标来划分,利益战略比其他两类战略耗费的成本较低,结果满意度更高,对未来的关系更为有利,即更为有效(Uryetal.,1993)。这是因为,谈判者在谈判中既要索取价值,即与对方进行艰难的讨价还价,同时还要创造价值,即达成双赢的协议。获得双赢的关键在于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信息交换,了解对方的重要性和有限性排序,从而能够进行利益互换,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即帕累托最优。因此,如果双方仅仅基于权力的大小来“分饼”而不是“把饼做大”,就无法实现充分的互换,达不到帕累托最优。
通过对谈判收益表的分析(见附录1-2)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如果谈判仅仅按照权力来分配,并假设在极端的情况下,人事经理能够在所有事项上获得对自己最优惠的条件,即如表3-1的选择,则人事经理可以获得9200点,申请人获得1200点,谈判的联合收益为10400点。
表3-1 基于权力的谈判
但是,如果双方能够克服权力的影响,关注彼此的利益和共同点,而不是强调根据权力分配的话,就有可能达成如表3-2所示的协议。在这个协议中,由于“报到日期”是分配性事项,假设人事经理仍然能够获得对其最有利的解决方案,即9月1日,则其个体收益为7600点,申请人的收益为5200点,那么,联合收益可以达到12800点,比表3-1的协议提高了2400点。这表明,如果基于利益进行互换,双方可以改进协议的帕累托状况。况且,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要按照表3-1中的极端情况来确定合同,双方也就没有谈判的必要了。即使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实如表3-1所示,弱者也必将产生不公平感,从而伤害谈判双方的长期利益。例如,在本例中,申请人在进入公司后,由于对工作合同不满,工作绩效便有可能下降,这对公司反而不利。
表3-2 基于利益的谈判
可以看出,在不均衡谈判中,由于强势方倾向于使用过多的竞争性甚至胁迫性的谈判策略(Lawler and Bacharach,1987;De Dreu,1995),这会妨碍双方的信息交流和信任感建立,因而最终达成的协议整合性较低。
积极因素 由于权力不均衡,弱势方更有可能付出更多的努力去增进谈判的整合性,比如更积极地提出整合性的方案等,因为只有通过这种途径,弱势方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Kim(1997)发现,在多方参与的谈判中,如果将权力较小的谈判者在某个阶段排除在外,那么那些谈判的整合性就将下降。Larson(2003)对气候变化谈判进行了考察。气候变化谈判涉及类似全球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这样的问题,因此需要各国以及各利益团体进行充分协商,是一个复杂的多方谈判。在谈判中,像马尔代夫和瓦努阿图这样的低地国家或小岛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和技术实力均有限,在国际政策制定体系中处于边缘地位,因此,相对于美国等大国来说,低地国家和小岛国家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居于劣势。作者对这些国家的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在复杂的多方冲突中,权力较小的小岛国家比美国等大国更多地提出弹性的选择方案,从而促进了冲突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BATNA领域产生过数量很多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并不能有效地揭示不均衡谈判的过程和结果。原因在于:
首先,正如前面所提到的,该领域大多数研究的特点在于,谈判某一方具有BATNA,但其对手并不了解这种BATNA的存在,即并不能感知到双方权力的差异,因此,BATNA的存在仅仅激励了其持有者(强势方),而对另一方(弱势方)没有直接影响。Pinkleyetal.(1994)的研究即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在其研究中,对双方的BATNA进行了操纵(高、低、无),制造了高/高、高/低、高/无等九种谈判组合,试图发现这种权力不均衡对谈判的联合收益的影响。然而,由于双方都不了解对方的BATNA情况,因此不能感知到彼此的权力是有差异的,故九个谈判组合之间的联合收益并没有出现显著差异。
其次,在不均衡谈判的研究中,如果使用BATNA制造权力差异,并且让对方了解到BATNA的存在,BATNA自身的激励作用也将干扰对权力影响的考察。具体来说,BATNA能够促进持有者更积极地参与谈判,包括向对方询问有关事项有限性的信息、提出整合性方案,等等,以获得超越BATNA的谈判结果。这种努力使得BATNA持有人对谈判对手的依赖性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双方的权力差异。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以往的研究大多认为,就整合性而言,关键是取决于弱势方是否能够付出积极的努力去扩大利益空间。如果弱势方能够使用某些策略(例如沟通与分享信息)来创造价值,而不是回应对方的威胁,谈判的整合性就会增强。
(三)谈判过程
目前在不均衡谈判方面的研究焦点是谈判的结果。但是近年来,已经有少数研究开始涉及谈判的过程。例如,De Dreu(1995)考察了惩罚权力和让步行为之间的关系,发现当一方谈判者发出的威胁越多时,另一方的出价就越低,该结果验证了威慑理论(deterrencetheory, Lawler and Bacharach,1987;Lawler, Ford, and Blegen,1988)。
在De Dreu and Van Kleef(2004)的研究中,作者考察了弱势谈判者的动机。担任弱势一方的被试被要求写下在谈判中希望向对方提出的问题,结果发现,权力较小的谈判者在谈判中提出了更多的诊断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让谈判者更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息,并能给对方留下更好的印象。
权力也影响着谈判者的情绪。研究者发现,高权力者表现出较多的积极情绪,并且在小组讨论中更愿意去表达自己的看法(Berdahl and Martorana,2006)。另外,Anderson and Thompson(2004)发现,与权力较小者相比,权力较大一方的情绪对谈判有着更大的影响,如果其情绪属于比较积极的状态,那么就能够促进双方的信任,从而提高谈判的整合性。
(四)对以往文献的总结
从以上研究现状的总结可以看出,大多数研究证实,权力大小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个体收益,并且权力的不均衡将导致整合性的降低。然而,以往的研究并未探讨权力如何影响收益,且没有将权力与谈判其他领域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目标对谈判结果的影响,谈判策略对谈判结果的影响,等等。本研究将试图考察权力的影响路径,具体来说,考察权力是否通过目标等因素来发挥作用。另外,以往的研究较少考虑谈判双方权力的不同影响。在已有的研究中,Anderson and Thompson(2004)指出,权力较大的谈判者的情绪更能够影响对方的信任感,从而影响谈判的整合性。张志学、王敏和韩玉兰(2006)发现,在有关奖金的分配式谈判中,权力较大的人事经理的第一次出价对收益有着更大的影响。并且,如果第一次出价是由申请人提出的,那么人事经理的第一次出价能够解释收益的31%,而申请人的第一次出价能解释11.2%;但如果是人事经理先出价的话,收益就几乎完全受到人事经理方第一次出价的锚定,申请人的出价对收益没有显著影响。均衡谈判中的某些影响过程,在不均衡谈判中可能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对这些差异的研究,将更有助于了解权力的影响过程。本研究也试图补充这方面的研究。
此外,我们还关注弱势谈判者的谈判过程和结果。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观察到许多以弱胜强的案例,但是,究竟何种因素导致这些谈判者能够摆脱权力的影响,获得较好的收益呢?以往的研究仅仅指出了弱势一方能够通过利益策略来让双方受益,研究是相对匮乏的。如果弱者只能借由利益策略的话,那么,在分配式谈判中,既然缺乏整合性的空间,弱者是否就只能接受较差的收益?也就是说,在整合式谈判中,利益策略是不是弱者唯一的途径?本研究将试图回答这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