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于雪锋的博士论文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经修改就要出版了。他请我作序,我欣然同意。
预见可能性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大问题,也是贯穿侵权法始终的一个问题,不仅关乎责任成立的判断,还影响责任范围的界定。对于这样重要的问题,我国民法主要规定在违约损害赔偿部分,在侵权法中的适用留给了理论与实务来探讨。我国对侵权法上的可预见性标准研究,比较偏重对过错的判断,显然不够。我曾主持《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对间接损失、纯粹经济损失与妨害经营所致损失赔偿提出了预见性标准的限制,主持《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提出了预见性标准的限制,并且延续到后来我主持制定的《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中对实际财产损失赔偿的限制,很有成效。
于雪锋博士当初在选博士论文题目时,我把题目大方向确定为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并在视角上选择因果关系或责任范围作为切入点。这是一个能以小见大的选题。我国在这方面的资料较少,写作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当时都不确定能写到什么程度,但后来的结果还是令人满意的。2011年6月,雪锋以该论文顺利获得博士学位,后来又经过修改补充,于2014年底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现在终于要出版了。我向于雪锋博士表示祝贺。
本书主要的成功之处有如下几点:第一,能从实践问题出发,但又未停留在简单应用的技术层面,而能达到相应的理论高度。第二,本书体现了对材料的抽象概括与综合运用能力。比如通过案例归纳,发现实践中相当因果关系说使救济变得宽泛,有必要在责任范围上以预见性标准适当限制。第三,本书体现了较为清醒的方法论意识,如采用广义动态系统论的观点。第四,本书资料丰富,时代感强。对于国内外相关立法、学说与判例,本书尽可能予以收集。
于雪锋博士在中国人民大学读硕士时,我给他讲侵权法课,考试是在假期写一篇文章,开学上交。他写得很认真,后来收入了我主编的《侵权司法对策》。他读博士时,我是他导师。我给他确定的主要研究方向还是侵权法。他保持了一贯认真的态度,加之沉静好思的天性,从而取得今天的成绩。他的新书出版,我很高兴!是为序。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2017年6月1日于明德法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