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研究:以法律因果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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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关于国外人名——本书认为重要的国外作者或当事人姓名,在第一次出现时以括号注明,后文一般不注明,人名容易混淆的除外。

关于法条引用——法条序号,一般用阿拉伯数字;法条名称,一般加书名号。法条作为直接引用的著述或裁判文书内容一部分的,依照被引原文。

国内法条,序次后、正文前、括号内的内容,为笔者根据条文内容总结。

国外法条,认为比较重要的,在正文或脚注加引部分或全部原文。

法条首次引用(含脚注引用)的,用括号注明法条简称(后文未引用的,表达为“简称”;后文引用的,表达为“以下简称”),后文引用一般用简称。

关于案例引用——全书出现过两次以上的案例,其名称首次用全称,后文引用一般用原告(或上诉人、申诉人等)姓名或名称。原告等为复数主体的,后文引用一般用第一个的姓名或名称。

外文案例出处,第一次引用时以引证码等指明,但后文有详细展开的,出处在后文指明。

关于作品版次——同一作者的作品在不同时间发表的,一般尽量引用新版,旧版有不同或为突出发表时间的除外。外文书籍的版次一般注明,因转引、年久或原书未注明等而不明或存疑的除外。

关于外文引用——引用外文期刊等文献的,为直观起见,一般用文献全称,而不用引证码等简化形式。直接引用部分,其格式一般依照原文。转引外文文献的格式,一般依照原引注者使用的格式。

关于页码标注——引文在原作中的位置,一般以页码表示;少数外文书电子版无页码的,以章节目或边码等表示。

引注国内辑刊(或集刊)、域外期刊等文章,一般篇幅较长,注明具体页码。

关于书内参引——全书相互参引的部分,以脚注标明。

关于内容强调——除标题外的字体加粗或字下加着重号的,为笔者所加;同一词汇有加引号有不加的,加引号的一般是为了强调,或是为了与并列的加引号词汇相对称。引用部分的斜体,为原文格式。

总之,全书的体例与格式尽量统一,因条件限制无法统一的,则从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