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基本宗旨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第1条)。公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共有13章218条。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不仅包括《公司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也包括有关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此外,还包括有关调整特种公司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
所谓组织法,即指规定某种社会组织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因此,规范公司的公司法首先应当是组织法。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规定,都说明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所谓行为法,即指约束或者规范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它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规范公司的公司法也应当是行为法。公司法中对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以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等的规定,都说明公司法同时是一种行为法。
公司法既有公司组织和行为中的实体的规定,如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等主体,还有由股东、董事、监事组织的各种组织机构。法律规定他们应当怎么行为,不应当怎么行为,这些都是实体法的内容。除了实体法规定外,公司法中又有大量的程序性规范,如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发行股份和债券的程序,公司清算的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等等,都属于程序法的内容。
法律基于主体说、目的说、权利说的标准而区分为公法和私法。[221]一般而言,公法是调整国家权力的行使和限制之类的公共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现代国家由于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生活也采取了从过去的不干涉到现在的积极干涉的态度,反映在法律上即出现了“私法的公法化”倾向。作为商事法律之一的公司法就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如法律责任中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而制定罚则的标准往往是,违反实质事项的以刑罚论处,违反程序事项的以行政处罚处理。
所谓强制法,是指行为人必须遵守、不得以协议或自由意志限制或排斥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定最低人数、出资方式、某些事项的表决权比例的规定,都说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法。[222]所谓任意法,是指允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商定的法律规范。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的情形下,公司仍应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可以”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
公司法是国内法,它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法律之一。但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加入WTO的成功,公司也就加入了国际市场竞争的行列,这就需要采纳国际商业长期交往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各国都遵守的惯例和规则。我国《公司法》显然还应吸收大量的国际上公司立法的通行做法,使其成为具有鲜明的国际共通性的国内法。[223]
【相关案例】5-3 公司法调整范围的特定性[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