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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合同生效就自然给保证人课加了义务,保证人应该对债权人负担保证义务。当然,该义务是隐而不现的,暂时不需要履行;如果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向债权人完全清偿,该义务消灭;如果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向债权人完全清偿,该义务就要履行。具体来说,在一般保证中,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经过仲裁或诉讼后的强制执行未果的,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义务;在连带保证中,只要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主债权没有完全实现,保证人就开始承担保证义务。
当然,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在保证人的义务履行期限到了并且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仍然不履行的情形下,其保证义务转化为保证责任。这样才符合民法的“合同生效→债(义)务→责任”逻辑,如前所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习惯从保证合同生效后就将保证人的义务称为保证责任,将保证债务与保证责任视为相同。[84]本书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