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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的特征
前文已述,担保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单务性三个特征;保证作为担保的一种,自然也具有这三个特征。本书认为,作为不同于物的担保、金钱的担保的担保方式,保证还具有一个特征:人身性。
所谓人身性并非指用保证人的人身保障着主债权的完全实现[51],而是指保证与保证人的特定人格相关联,与保证人的信用戚戚相关。因为保证设定后保证人仍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一般责任财产,这就会给债权人日后债权的完全实现带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信用就很重要;易言之,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信任是保证关键之所在。该信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证人的经济实力的信任,即保证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范围很大;二是对保证人日后行为的信任,即信任保证人日后不会任意不当处分自己财产从而使得一般责任财产减少。如果某个人即使经济实力较强但信誉较差,他提供的保证可能就不会为债权人接受,另外一个信誉较好的人提供的保证可能就会被债权人接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保证与保证人的特定人格密切联系在一起,它具有人身性——这也是保证被称为信用担保的原因。
物的担保就不具备这个特征,担保物权人之所以接受物的担保,并非基于对担保人的信任,而是基于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