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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合同的成立
担保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的,通过一定方式保障特定债权完全实现的合同。
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合同为从属性合同,从属于被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基于担保的补充性,担保合同为补充性合同,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够履行主债务后才可能会承担担保合同的义务。基于担保的单务性,担保合同为单务合同,担保人仅仅向担保权人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担保权人仅仅对担保人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成立担保合同,需要当事人就担保事宜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
1.当事人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有两个,他们分别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担保合同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担保权人恒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债权人。担保人是担保合同中的义务人,他可能是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主债务人,也可能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2.意思表示
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要约,债权人的同意是承诺;一旦债权人承诺,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合意。该合意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物的范围等等。《担保法》第15条、第39条、第65条和《物权法》第185条、第21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上述条款并非都是必备条款,某些条款即使没有约定也可以为法律推定;担保合同的必备条款是被担保的主债权和担保方式,因为对哪个债权提供担保,采取什么样的担保方式只能由当事人决定,法律无法推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此外,如果是物保,担保合同的必备条款还包括担保物;因为没有确定的担保物,担保物权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