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的担保
根据担保标的的不同,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为保证,它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用自己的一般责任财产担保特定债权的完全实现;当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获得完全清偿时,他有权从第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获得清偿。人的担保的最大特征就是增加了一般责任财产的范围:设定保证前仅仅是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负责债权的完全实现,而设定保证后,不仅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第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也负责债权的完全实现。
物的担保又称为担保物权,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特定物来担保特定债权的完全实现,当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从该特定物的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是通过赋予特定债权人以担保物权,用物权的优先效力打破债权的平等性,使担保物权人有权从担保物的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获得债权的实现;只有该债权人获得完全清偿后,才能用剩余的变价所得价款来清偿一般债权人。物的担保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担保方式。
金钱的担保又被称为定金,它是指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债权的实现,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交付货币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他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已交付的货币,当接收货币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他向对方返还双倍数额的货币。金钱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不同的是,它不只是担保着某一个特定债权,它担保着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双方当事人的两个债权,不论是哪个当事人,只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都会受到金钱上的惩罚。货币本来是物的一种,金钱的担保本该属于物的担保;但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它的“占有即所有”的特点使得它和其他动产区别开来,再加上它担保着两个债权;所以,金钱的担保是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