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很明显,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具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第二层次,正确实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进而控制犯罪;第三层次,惩罚犯罪、控制犯罪的目的是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只有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刑法得以正确实施;只有正确实施刑法以惩罚犯罪,才能控制犯罪;只有犯罪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才能保护人民,才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才能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第三层次中的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惩罚犯罪进而控制犯罪的三个并列的目的。“人民”是一个不同于“公民”或“国民”的概念。在法律上,“公民”与“国民”的含义是相同的,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用“公民”或“国民”时,强调的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体的个人。“人民”是一个与“敌人”等相对立的具有政治色彩的集合概念,泛指广大人民群众。“保护人民”泛指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同样是一个集合概念,不是指某一个人的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泛指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不遭受犯罪的侵害。“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也是泛指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不遭受犯罪的破坏。第三层次的目的,在本质上讲,是刑事实体法学即刑法学应当讨论的刑罚目的问题,不是刑事诉讼法学讨论的重点。

第二层次强调的是实施刑法的目的,也是刑法学应当讨论的实体问题,也不是刑事诉讼法学讨论的重点。正确实施刑法,意味着对有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犯罪进行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其目的当然在于控制犯罪。

第一层次,即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直接目的。从直接目的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显将刑事诉讼法规定为正确实施刑法的工具法。刑法的规定,旨在解决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问题,却不能解决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程序问题;与刑法相对应,作为工具法的刑事诉讼法,旨在解决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程序问题。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构成论”的观点,为了正确地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必须规定:(1)程序主体,规范由哪些机关和个人来参与以及如何参与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程序。(2)程序范围,规范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程序在什么主体范围、案件范围、时间范围内展开。(3)程序条件,规范与认定犯罪的事实和适用刑罚的事实相关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程序。(4)程序保障,规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需要的保障措施。(5)程序推进要件,规范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启动、审查、处分、救济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我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一切部门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作为部门法之一,其制定根据当然也必须是宪法,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否则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不仅是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根据,也是刑事诉讼法典的渊源,直接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根本职能、机构建制、组织体制以及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的这些规定也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典的一些具体条文的制定根据。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分为特有任务和共有任务。特有任务,是指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解决的特定问题,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刑事诉讼法承担的特有任务是其他法律不需要承担的。共有任务,是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等其他部门法共同承担的任务、共同解决的问题、共同达到的最终目标。

(一)刑事诉讼法的特有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有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也是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的具体体现。不查清犯罪事实,就不可能适用法律解决刑事责任问题。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应当从广义角度来理解。首先,要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无罪的处理。如果有犯罪事实发生,就得进一步查明狭义的犯罪事实。其次,要查明狭义的犯罪事实。狭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事实,是指可能影响认定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等犯罪的基本特征和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可能影响量刑的事实,是指可能影响认定量刑情节的事实。再次,要查明程序事实。程序事实,是指对采用强制措施、是否回避、是否公开审判、是否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等程序性决定有影响的事实。严格地讲,程序事实不属于犯罪事实,但是,如果不查明程序事实,也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刑事责任问题。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也是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具体体现。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既要遵守刑法又要遵守刑事诉讼法,但是,就立法的本意而言,此处的“正确应用法律”中的“法律”,仅仅指解决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刑法。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但还不能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就必须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追究有罪者的刑事责任,处罚犯罪者,裁判无罪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惩罚”与“保障”,是一个适用法律确认罪与非罪的问题。在确认有罪的情况下,还得确认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量刑恰当。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延伸任务,是完成前面两项任务后的必然结果。完成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就是告诉广大公民,只要犯罪了都会受到刑事惩罚,只要不犯罪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这就是在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以身试法,体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如果公安、司法机关人员不能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不能正确适用法律,致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或者致使无辜者受到错误的追究,公民也会受到负面的教育,可能因此轻视法律,可能蔑视司法权威。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公安、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过程中,必要的时候也应当对涉及的诉讼参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通过公开审判等方式让广大公民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教育公民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刑事诉讼法的共有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共有任务,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方面的问题,法理学科已经作了系统研究,本书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