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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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帮助弱势群体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依据英国《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免费或者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给予的帮助;美国《大百科全书》将法律援助制度解释为由政府的法律组织免费或者少收费,为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庭代理等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71]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与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72]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及其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实现司法公正。[73]

自1994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至今已有三十余年了,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和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对改善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有所助益,其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下的庭审方式改革相契合,使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较充分的实现,控辩双方的诉讼实力进一步趋近,庭审对抗大为加强,而且还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宗旨,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职能,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体表现为既可促进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又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推进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它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尤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这对改善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非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平等享有,如贫穷的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无力聘请律师,加之大多数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知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而且有些权利是受聘律师独有的;相反富有的嫌疑人、被告人却有足够的能力聘请律师,从而产生了法定的诉讼权利在实际运行中的不平等,因而贫穷的嫌疑人、被告人经常处于不利的境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改善穷人的诉讼地位奠定了基础。法律援助制度的良好运作对国家追诉机关滥用侦查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有极佳的监督和矫正作用,这样不但能使国家公权的行使更加理性,也能较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免受非法侵害,并真正成为诉讼主体。这样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成为他人或国家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工具或手段,而成为有独自主意志的“目的”。[74]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加强被告人的诉讼进攻、防御能力,缩小与天生强大的控诉方的差距,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控辩平衡,有助于双方进行理性抗争。可见公正是以平等为前提,没有平等,公正就没有存在的基础。[75]

另外,法律援助在发现实体真实方面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通过收集证据、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等活动去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受到何种刑罚,这样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量刑。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审判的本质要素在于,一方面当事者必须有平等的机会来举出根据和说明为什么自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的,另一方面,法官作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客观的事实和规范基础上,而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当事者从事的辩论活动对于法官判断的形成有决定意义。”[76]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2003年7月21日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公民对下列六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条例》所称的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在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外,下列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及其实施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思考题】

1.简述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2.我国有哪些人员不适宜担任辩护人?

3.简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民事诉讼中的代理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