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订日本公司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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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司的商号

第6条(商号)

①公司,以其名称为商号。

②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同公司的种类,须在其商号中分别使用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同公司的字样。

③公司,不得在其商号中使用可能被误认为其他种类公司的字样。

第7条(禁止使用被误认为公司的名称等)

非公司者,不得在其名称或商号中使用可能被误认为公司的字样。

第8条

①任何人均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可能被误认为其他公司的名称或商号。

②因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名称或商号,营业利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公司,可请求该侵害营业利益者或可能的侵害者停止或预防其侵害。

第9条(公司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商号的责任)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开展事业或营业的公司,对误认为就是该公司所开展的事业,其结果与该他人进行了交易者,与该他人连带承担清偿因该交易所产生债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