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写教材,在中国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在擅长科研的同行看来,似乎只有不爱搞科研或搞不好科研的人才去写教材。在不少大学的科研处眼里,教材是最没有价值的东西,不能算作科研成果,因为上了一两年课就开始写教材的大有人在,“天下教材一大抄”。在学生眼里,教材的内容、结构大同小异,没有新意,甚至连缺陷都相同。在部分学者看来,教材应当是快要退休时才能写的东西,是对自己一生教学成果的总结,乳臭未干就开始写教材只能是误人子弟。如何理解这些观点,如何克服教材中确实存在的缺陷,确实是每一个准备写教材的人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本教材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上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作者资历问题。登上讲台没几年就开始写教材确实有些不慎重,毕竟对学生认知心理、对教学规律不甚了解,对知识体系掌握不完善,不全面。但一定要等到退休才写教材也不妥。教学经验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断地积累,专业知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断更新,永远没有尽头。退休时总结出来的经验说不定已经过时,即使这些经验没有过时也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出版,普及面窄,受益的人太少。本教材的三位作者均拥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主持过课题,撰写过专著,发表了大量的科研论文,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且均已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达15年以上,教学效果良好,积累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对教学内容、教学规律、学生认知心理已有了较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第二,教材雷同问题。由于传授的知识大体相同,教材中的内容有所雷同在所难免。关键在于教材是否具有别的教材没有且对学生确实有实用价值的新知识和新内容。本教材具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色:其一是丰富的实务经验介绍。中国各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能力,上手能力差一直为实务界所诰病,究其原因在于没有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即所学教材和任课教师都不重视实务。现有的教材对理论都非常重视,但却忘记了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一旦教材不介绍实务中具体怎么操作,再碰上一个没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学生的实践能力差是必然的。本教材的作者均具有从事兼职律师的经历,所总结的实务经验已被商业机构成功推向市场。故作者在本教材中对民事诉讼法中操作性极强的制度开辟专节介绍实务经验。这一举措必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生动手能力差的问题。因为即使教师没有实务经验,学生看完教材后也知道在实务中该如何操作。其二是有助于学生应对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如何将平时的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相结合,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也是编写本教材时作者特意加以考虑的问题。本教材在每章后面所附的经过精心挑选的司法考试真题,对于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考点所在、明晰学理观点与司考真题所持观点之间存在的分歧大有帮助。
第三,内容问题。教材的内容必须与时俱进,即与立法和科研同步前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后,于2007年作了第一次修改,2012年作了第二次全面修改。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司法解释随之颁布。本教材系根据这些最新的立法内容和研究内容编写。
第四,教材内容编排问题。理论与实践是教材的两大编排标准。以往的教材都比较喜欢按理论标准进行编排,如把诉的理论、反诉、诉的变更与追加等与诉相关的内容都放在一章中。但在实践中,反诉只能发生在本诉提起后,诉的追加和变更也只能发生在本诉提起后。因此,本教材对那些不适合按理论标准编排的内容,改为按实践流程进行编排,如将反诉、诉的追加和变更等内容放在一审起诉之后。执行程序也是如此。按执行的前提、执行的启动、执行中的特殊问题、执行结束这样的流程安排。如此,有助于学生日后从事司法实践时与实务保持一致。
本书的具体分工如下:
蒲一苇:第一章、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
王学棉: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以及全书的统稿。
郭小冬: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三章。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学科发展迅速,虽已尽力,不足之处仍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及同仁批评指正。联系方式:xuemianw@ncepu.edu.cn。
2016年5月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缩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