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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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民事诉讼主体

第五章 法院

要点提示

●法院结构

●法院职权的构成

第一节 我国法院的结构

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从级别上讲,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有派出法庭,在审级上等同于基层人民法院。从种类上讲,我国的法院包括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图如下:

上述法院都可以从事民事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事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海诉法》与《海事法院收案规定》对海事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审判权范围作了规定。[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 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的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执行机关。法院的职权自然包括审判权和执行权。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诉讼活动或者是由法院实施,或者是针对法院实施,法院必须享有一定的职权才能确保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职权,其不同于单纯的权力。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法院必须行使权力,而且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不得滥用权力是法院的义务。法院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法院的主要职权可以图示如下:

一、程序控制权

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程序控制权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发生、发展、终止的决定。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启动。但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应当被启动,法院必须加以审查,看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如对起诉的审查即是。程序的发展、终止也离不开法院的控制,如出现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以裁定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另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对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控制来提高诉讼效率。法院有权决定适当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时间、诉讼应否予以合并或分离、应否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

二、调查取证权

法院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无论是法院按照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还是依据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都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主要限于程序性事项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事项。《民诉法解释》第96条明确规定五种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对于涉及当事人个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事项,法院只有在当事人依据法定情形提出申请时方可调查收集证据。

三、证据审查认证权

法院的证据审查认证权是指法院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决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权力。法院只有享有该权力,在对证据材料作出认证后,才能认定事实。

四、阐明权

阐明的原意是指使不明确的事项得以明确。阐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法官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适当,或陈述事实不清楚、不完整,或提供证据资料不够却误以为已经足够,或其法律观点与法官不一致时,法官从探知当事人真意、查清案件事实、使当事人理解法官观点的角度出发,通过发问、晓喻和公开心证等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协助其厘清请求和事实、提供完备的证据、明了法官的观点,阐述或修正自己的观点,从而推动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权能。阐明权最基本的含义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法院向当事人发问的一种权利。《证据规定》第3条第1款和第35条第1款都是有关阐明权的规定。前者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后者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五、事实认定权

事实认定权是指法院在认证证据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必需的案件事实作出存在与否或真伪不明认定的权力。事实认定权是一种被动、消极的权力,因为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所提出的证据资料来认定事实。提出哪些事实,对哪些进行争执,提供哪些证据都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

六、法律适用权

法律适用权是指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法律规范来裁决纠纷的权力,当法律规范不清楚时,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的权力,以及当不存在相应法律规范时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权力。与事实认定权的消极、被动不同,法律适用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力。法官需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主动寻找应适用的法律。法官既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应适用的法律而不适用法律,也不能因为当事人要求适用某一不当的法律而迁就。

七、实体判决权

实体判决权是指法院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判定的权力。判决一旦生效,就意味着纠纷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解决。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法院就需要动用该项权力,对纠纷作出强制性解决。实体判决权的实质问题是法院如何适用实体法的问题。因此该项权力往往与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结合在一起行使。

八、纠纷调解权

法院调解权是指法院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权力。调解虽然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但法院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主动启动调解程序。有权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用。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权进行审查。

九、程序裁决权

程序裁决权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异议作出裁判的权力。程序性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实施的某些审理行为和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异议。对审理行为的异议,如被告对法院管辖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一方当事人对法院追加当事人的异议、被告对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的异议、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异议、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合法性的异议等。

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异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裁决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效。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举证时限,要求法院认定该证据失权、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题

北京市地铁五号线工程是北京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之一。2003年,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公司)承包了该工程04标段后,转包给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海天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福建海天公司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先期投入了大量资金。后双方就协议履行发生争议,中铁三局公司遂强行将福建海天公司驱逐出施工现场,致使福建海天公司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协议》。此后中铁三局公司同福建海天公司就解除该《施工协议》及赔偿福建海天公司损失的有关问题展开了协商。由于双方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中铁三局公司即先行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施工协议》,判决福建海天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1685355元,并赔偿其损失744000元。福建海天公司遂即向合同履行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铁三局公司归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共计5107650元。问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还是铁路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