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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法律解释理论
“20世纪10年代以后,大批中国法学留学生开始陆续回国,他们随即展开了比较自由的法学研究,而且时常表现出了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438]在随后的一二十年里,大量的中国法学著作出版,“尽管大多是西方法学理论的翻版”[439],大批西方法学权威及其理论思潮也随之进入当时的中国法学界与中国社会。然而,西方法学各派间的理论抵牾、西法东渐过程所带来的强烈冲击以及西学中国化之法学转换的不易,这些对于刚刚接触产自于西方的法学知识的中国人来说,无疑都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惑。因而这一时期有关法学理论的观念态度与知识风气,“用一句总括的话来表明,我们可以说是怀疑和中心思想的缺乏”。换言之,面对法学理论上的权威以及如潮水般从西方涌来的法律知识与法学思潮:“到处是怀疑,到处是推翻绝对性、永久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这实在是一个打倒偶像的时代。”[440]
民国时期有关法律解释的理论也同样是如此。当时的人们已然意识到,“当法文不备之时,应用解释之法”[441]。“法律有待于解释,既若是重要,然若无相当原则以为准绳,亦必流于滥用。此解释法律之方法所由生也。”[442]然而,基于不同的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所生发出来的法律解释理论,对于如何进行法律解释,该采用何种解释之方法,遵循怎样的解释原则,依照什么样的解释规则,等等,观点各不相同且互有抵牾。因此,梳理这些不同的理论言说,概括相互间的理论争议并提炼它们间的共通之处,对理解民国时期法律解释的理论和诠释民国时期法律解释的制度与实践,都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