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区别
现代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在西方国家主要服务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对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解释,掌握在法官和律师手中,他们提倡所谓的公平和正义,实质上在于维护自由市场经济和私有制,尽管他们也提倡一定程度的国家干涉。这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基本点。但是,他们从内容到形式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两大法系发源国的情况不同,法学和法学界形成的历史不同。英国从11世纪开始,就和法国的封建等级制度不同,它是在军事征服以后,建立起的比较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这就使得它有可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一套适用全国的普通法。当普通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需要时,就形成衡平法,用衡平法来缓和法的严厉性和社会矛盾。当普通法和衡平法还不够用时,又通过制定法来实行改革。这些可以说是普通法法系发展的一个规律。
但是,在法国开始建立的是一种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国王、大领主、小领主、陪臣,地位各不相同。各个封建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享有司法权,法律本身极不完备、极不准确,随意性很大。在法国向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时,没有形成一套适用全国的法律。
2.英国革命的特点是和封建阶级的妥协,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比较缓慢,本身没有经过重大变革,统治阶级比较谨慎和保守,它的法律制度是逐渐适应资产阶级的需要的。而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则比较彻底的铲除了封建制度,工人阶级的力量也比较强大。在建立资本主义国家时,没有一套现成的法律可以遵循,基本上是新的创造。
3.英国教会中的一些人对罗马法不熟悉,英国的法律起初是从实践中训练出来的,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理论学习,带有行会的性质,整套的法律知识就垄断在这些人手中;而法国的法律界人士主要是从大学培养出来的,他们系统地学习了罗马法。这批人和城市资产阶级关系比较密切,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两大法系在形式上的主要区别,就是民法法系受罗马法影响小,主要适用习惯法。
1.法律构成不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虽然都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但判例法和制定法在两大法系中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区别。民法法系虽然也定期发布系统的判例,将其作为一个法源,但是,基本的、起主要作用的法源是成文法典和其他制定法,判例作为解释法典或制定法的例子,是补充性的法源,处于次要地位。普通法法系虽然也有制定法和成文的法典,而且有日益膨胀的趋势,但主要是对判例的部分修改和综合性整理,内容庞杂,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以说,在普通法法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而不是制定法。
在英美法律中,强调遵循先例的原则。一般来说,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凡与先例相同的案件,应当作出同样的判决。所谓判例,主要是指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而不是它的处置意见。法官在案件判决前作的总结性提示,如果是权威性的,也具有法律效力,而陪审团主要是将事实部分作出判断,在英国,所谓上级法院的判例,以上议院的判例最高,具有最大的约束力[5],其次是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例。郡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判决没有多大的约束力。一般来说,下级法院不准改变上级法院的判决,同级法院也不准改变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上改判的情况也不少见,这并不等于是完全改变原来的判例,而是认为原来的判例不太合适,进行重新判决。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比较开明,英国则比较保守。在英美国家的成文法中,议会的法律最重要,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法规、条例、地方性的规章也比较重要。一个海港、一个公园,都可以发布这样的行政法规。
从上述可以看出,普通法法系的法律结构有几个特点。首先,多数是单行法规,概括性的法典较少。单行法规中同名的很多,如侵犯人身法、盗窃法和刑事审判法都有好几个。所以研究英国的法律,首先应注意该法规是哪一年颁布的;其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界限不清,混合规定在一起,其中还有一些行政性的规定;再次,英国的法律不是按照内部的有机联系,形成一部系统的法律,而是将许多习惯法规定为一个法律,甚至常常就是引用判例中的一些语言;最后,法律的解释以判例为准,如果仅有制定法,没有判例加以解释,这些法律形同废纸。
2.两大法系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同。
第一,民法法系有公私法之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根据这一原理,民法法系将宪法、行政法和刑法视为公法;将民法和商法视为私法。普通法法系从历史上看没有公私法之分。从普通法一出现,英国王室就垄断了中央司法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判例都被认为与王室利益有关,也就谈不上公私法之分。现代的英美国家,许多学者倾向有公法私法之分,但具体的划分标准却众说纷纭。一般承认宪法是公法,也有人将宪法、行政法和刑法都视为公法。至于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则属于私法的范围。
第二,民法法系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非常明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则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普通法法系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明确,它非常注重程序,是否合乎程序,往往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是因为普通法在其起源中是由许多诉讼程序——“诉讼形式”构成的,在完成程序后才下判决,尽管作为判决基础的实体原则本身可能还不明确,普通法并不是以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则为基础的。这种重程序的传统,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就是将遵守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宪法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当事人享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得因同一罪名而再次受审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公开审理的权利,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此外,对证人提供证据的方式和按哪一个罪名起诉都有严格要求,往往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成败。例如,1995年美国审理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因提供证词的白人警察有种族歧视的言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辛普森的无罪释放。
第三,两大法系的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不同。民法法系一般都有比较统一的司法体系,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的职责比较明确。普通法法系则不同,英国在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上保留的封建东西比较多,用旧瓶装新酒,整个法律的发展比较保守。英国没有司法部,虽有检察机关,但职责和民法法系不同。民法法系的公诉案件归检察机关,英国主要由警察局起诉,检察长和个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英国原来的审判机关是上议院,直到2009年才成立最高法院,美国虽有联邦最高法院,可是权力也和民法法系国家不同。美国的司法部和检察机关没有明确界限,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
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实行陪审制,只有刑事案件才实行陪审制,由陪审官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普通法法系实行严格的陪审制,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通常所讲的陪审团是指的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英美国家的陪审团不是合议庭的成员,他们只负责案件的事实部分,法律部分留给法官解决。[6]
在审判方式上,民法法系采用讯问式,即由法官向被告人提问,法官扮演审判者的角色。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辩论式,由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盘问当事人和对方的证人。陪审团成员在法庭上不发言,只是倾听双方及其证人的发言,然后就案件事实进行裁决。法官在整个开庭期间也不主动提问和开展调查,而是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由于实行严格的陪审制和辩论制,英美国家在审理案件时,更为重视证据法,将其视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两大法系法典的编纂方式不同。民法法系非常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自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频布之后,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开展广泛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编纂综合性的法典,这些立法活动对民法法系的最终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民法法系注意对法律基本问题、基本原则的研究,对法典的总则部分予以高度重视,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
普通法法系受功利主义以及实用主义的影响,对法典总则部分重视不够,有的法典甚至没有总则部分。它们的所谓法典,往往是一些单行法规和判例的综合,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缺乏内在联系。英国的刑事法律中甚至找不到完整的有关刑种的规定,英国法律中的追诉时效也不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认为,相对民法法系而言,普通法法系的理论研究不够,实务的东西多一些。当然也有不同观点,认为普通法法系也非常重视对理论问题的研究,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民法法系。
关于两大法系的发展前途有争论。一些学者认为,随着社会和科学的发展,两大法系呈现一种相互影响,彼此渗透,取长补短的态势,旧有的差异正在逐步消融和变迁,两大法系终归要融合在一起。随着冷战的结束和21世纪的来临,事情也许正在悄悄地起着某种变化,由一两个超级大国主宰世界命运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人类正朝着多极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种社会政治生活的变化,必将对两大法系,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预言,未来各国的法律可能会有折中、融合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呈现一种多样性的特点,世界各国将在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民族性、独立性的前提下,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迈向新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