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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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美刑法的定义

民法法系明确地将法律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私法的法律关系,一类是公法的法律关系。普通法法系没有这样明确地划分,但一般认为刑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英国历史上的刑法主要体现在由判例法组成的普通法之中。自19世纪中叶以来,陆续制定了一些刑事立法,如1861年的《侵犯人身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1957年的《杀人罪法》(Homicide Act),1968年和1978年的《盗窃法》(Theft Act)和新修改的《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美国刑法在历史上主要来自英国的普通法,但在20世纪以来,制定合并大量的刑事立法,并且日益向编纂刑法典的方向发展,目前各州基本上拥有自己的综合性刑法典。

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学者认为要给刑法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困难的。英国上诉法院的定义是:刑法的对象就是在一定时期内,为国家所禁止的、应当受到处罚的,因而被国家宣布为犯罪的行为。

美国刑法教科书的定义是:“实体刑法是以预防危害社会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它首先表明什么行为是犯罪,其次规定对这种行为所施加的刑罚,并且包括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总的责任原则。”

在英美刑法中,同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是刑事违法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例如,人身伤害、诽谤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名誉权,当然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但是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宁愿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愿进行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获取数额较大的经济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到类似案件,例如,1979年美国某石油公司老板威廉·塔夫拉雷斯向法院起诉《华盛顿邮报》,认为该报文章说他参与了不正当的商业活动是一种诽谤行为,要求赔偿1.5亿美元的名誉损失费。最后,陪审团裁定《华盛顿邮报》有罪,赔偿205万美元。

与此相反,在民事案件中,也可以提起某种刑事诉讼。例如,蔑视法庭,民事法庭可以判处刑事监禁;拒绝支付利息,拒绝承担抚养费,民事法庭都可以判处监禁。同样道理,刑事法庭判处监禁之外,也可以判处恢复原状、赔偿等。

但是,这并不表明英美法系的民法和刑法是一回事,它们之间具有原则的区别:

第一,处置方式不同。根据刑法进行的刑事诉讼,主要目的在于惩罚犯人,对其实行隔离、改造,以平息民愤。刑罚处罚实际上并不直接有利于被害人,直接受益者是国家安宁和社会安全。至于受害人及其亲属心理上的满足和赔偿,并不是刑法的主要目的。相反,根据民法进行的民事诉讼,主要目的则在于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民事诉讼中,恢复原状、赔偿、宣告破产、肯定或撤销某种权利,虽然也带有惩罚性和警告性,但主要目的是赔偿,有时甚至可以让受害人得到比实际应赔偿的多一些。这一点在美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医疗事故中的赔偿额动辄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而交通事故中致残的,赔偿额可以达到上千万美元。在英国,对于诽谤行为,多数当事人都愿意到民事法庭解决,就是为了尽可能多得到一笔经济赔偿费。

第二,诉讼主动权的区别。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犯罪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究,不必经过受害人的同意。对于刑法上的犯罪,国家可以直接干预,对犯罪分子施加有组织的强制力,国家元首对刑事案件具有豁免权。民事诉讼的主动权在个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私下和解,撤销诉讼,只有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国家元首没有豁免权。可见,民事诉讼的重点是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以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为什么要将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从理论上加以区别呢?

第一,刑事违法人侵害的不仅仅是特定的受害人,而是危害了整个社会安宁,用民事赔偿的方法显然不能阻止犯罪行为,也不能使社会免受其害。例如,企图犯罪,夜入他人住宅,这种行为不是单纯对某个家庭的侵害,而是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因此,应当由国家掌握诉讼主动权,对犯罪行为加以处罚,而不能通过民事赔偿的方法来解决。

第二,有些刑事犯罪行为并没有伤害特定的人,也没有造成有形的损害,但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并不是单纯为了追究某个个人的责任,而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例如,妨害社会秩序、乱伦、出售色情书报、侵犯他人名誉,这些行为并非针对哪一个人,而是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必须由国家定罪量刑。

第三,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过去是属于犯罪行为的,现在可能已不构成犯罪;而过去不是犯罪行为的,现在也许是一种犯罪行为。例如,堕胎过去是一种犯罪行为,现在在美国已经合法化;见危不救,过去不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则有可能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只有正确区分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才能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犯罪行为和一般道德问题的界限。

至于英美刑法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广义的刑法。凡是涉及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法令和条例,都可以称为广义刑法。例如,英美两国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刑法条款和宪法中涉及的刑法条款,都具有广义刑法的性质。美国《宪法》第1条第八节规定了海盗罪和违反国际公法的罪,即“国会有权规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的重罪以及违反国际公法的犯罪。”《宪法》第2条第四节规定了弹劾罪:“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与轻罪弹劾和定罪时,应受免职处分。”《宪法》第3条第三节规定了叛国罪:“背叛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发动反对合众国的战争,或者依附合众国的敌人,给敌人援助。无论何人,非经该案证人二人以上证明其或经其本人在公开法庭供认,不受叛国罪的裁判。”美国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国内安全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2001年通过的《爱国者法》(the USA PATRIOT ACT),以及英国1968年的《火器法》等等,都是广义上的刑法。

第二,狭义刑法,指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法令和条款。例如英国的《杀人罪法》、1978年的《盗窃罪法》、1991年的《刑事审判法》以及美国各州制定的综合性法典,都属于狭义刑法。

美国1877年制定了《联邦修正法律》,规定了227条刑事违法行为。1909年国会通过了《编纂、修正、改订联邦刑事法规的法律》。1948年将这些联邦刑事法律进一步整理和汇编成《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在此基础上,1974年美国参议院提出了《联邦刑法典草案》建议稿,规定了国防事务方面的犯罪,政府事务方面的犯罪,税收方面的犯罪,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侵犯人身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危害公共秩序、安全、健康和福利的犯罪。这个草案因其管辖范围过广,篇幅过于庞杂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批评。1978年美国参议院曾经以72票对15票,通过了由民主党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提出的一个新的刑法草案,但最终被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否决。看来,要想制定一个被各方所接受的、正式的联邦刑法典,仍将经历一个漫长的道路。

第三,特别刑法,指专门适用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期或特定的某一事实的刑法。例如,美国的《军事刑法典》(Code of Military Justice),专门适用于美国的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戒严法》,专门适用于戒严时期,戒严一解除,就不能继续适用了;《禁酒令法》,则专门适用于醉酒这一特定事实。特别刑法是对普通刑法的补充,适用范围虽然不如普通刑法广,但效力却优于普通刑法。

第四,普通刑法,即在一个国家中,刑法的效力适用于该国的任何地区和任何个人。英国的刑法,适用于苏格兰以外的英国全境。美国的联邦刑法适用于美国全境及联邦地区,但各州的刑法只能在州内适用,不适用于其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