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原理、材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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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的作用和意义

一、劳动法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体到劳动关系中,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劳动法调整人们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在总体上表现为两个方面的作用,即为人们确定劳动行为规范并提供解决劳动纠纷的依据。具体地说,则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一)确定劳动行为规范,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并且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合法或违法的评价作用。简而言之,劳动法律在劳动管理中,首先是作为一种“准绳”、“依据”而存在的,承担着确立劳动行为规则,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

在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当事人享受了一定的权利,也就相应地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正如同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样。对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就是义务,反之亦然。这决定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还必须具有公正性原则,要公正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强调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应忽略用人者的合法权益。一方有领取报酬的权利,则同时又必须承担付出劳动的义务;一方有使用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这是在任何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行的。因此,劳动法从总体上讲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地只以劳动者的需求为转移,不顾及作为劳动关系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者的利益。否则,劳动关系最终也难以真正地维护,社会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很难奏效。

(二)合理配置社会劳动力资源,组织社会劳动

社会劳动能否得到合理的组织,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设备能力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关系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即劳动力由国家包揽,统一分配,从而不能适应客观需要,不能灵活调节。同时,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经济结构不协调,工作岗位增长有限,劳动力的就业出路狭窄,于是造成了年年大批需要就业的人等着国家分配,而一旦把这些劳动力“安插”到工作岗位之后,许多单位又出现人力过剩、机构臃肿的现象,使劳动生产率下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该在组织社会劳动、管理劳动组织的过程中发挥劳动法律的作用。例如,劳动力迁移是解决劳动力供求结构失调的一种措施,但这需要一系列法律规范来调整。对外劳务输出或利用外籍劳动力都具有相应的就业法律规范。中国人均耕地面积有限,加之农村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劳动力中的多余部分需要出路,但又不能让他们自发地流入城市,造成城市管理的混乱,交通运输的紧张等问题,就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对策,通过法律调整使之有序化,减少社会损失。

(三)调节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收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取得的结果。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持和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全部或主要手段,也是在劳动关系中用人者所担负的主要义务。在产品经济模式下,中国劳动报酬的形式、水平、标准以及津贴、奖金等支付方式都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职工的升级调资也都是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来进行,这显然已不适合市场经济下的情况。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报酬的高低原则上由劳动关系双方自行协商,劳动法律为此确立协商的基本方式与程序,使这种协商能够正常进行。法律还同时规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最长支付日期、紧急支付情况、停工津贴、带薪休假津贴等。同时,为了保证劳动者的最低收入,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法或最低劳动条件保障法。在德国则由具有高于劳动合同效力的集体合同来限定工资的最低数额,雇主只能支付高于这一限额的工资。

(四)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后,并不等于它的顺利实现,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严格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以实现。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在不同程度上给社会造成损失。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劳动纠纷。为了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使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维护,从而恢复到正常的劳动秩序之中,就必须运用劳动法律规范来解决纠纷。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来判别是非曲直,分清责任所在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在解决劳动纠纷中,通常都体现为以调解为主的原则,这是由劳动关系二重性的特点所决定的,即劳动关系在具有经济属性的同时,又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双方当事人之间除相辅相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存在着一种合作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即使在发生纠纷时,也不宜采取简单的判决或裁定处理,而应着眼于今后双方的依存与合作关系,保持双方关系的和谐,以利于纠纷解决之后的继续合作。

【典型案例】

男子遭解雇,持枪闯公司[9]

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发生一起枪击案。当地警方说,一名男子闯入市中心附近一栋电力公司大楼持枪射击,致使4人死亡、5人受伤。

当地时间6时30分,警方接到报警,一名女子在电话中说,圣路易斯市中心以北的工业园区发生枪击案,一名男子在园区某电力公司大楼里开枪射击。这家公司是电气巨头ABB集团在当地的一处工厂,主要生产变压器。公司网站资料显示,工厂一共雇佣270名员工。

当天晚些时候,警方认定,4名死者中一名男子应该是凶手,因为后者身上有明显自己造成的枪伤。经问话调查,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为ABB公司最近解雇的一名员工,名为蒂莫西·亨德隆,现年51岁,家住圣路易斯市郊区,曾在这家公司工作多年。堪萨斯市一家法庭审理记录显示,亨德隆曾与公司就退休基金发生纠纷。

对于亨德隆可能涉案的消息,他的邻居们表示无法接受。许多邻居描述,亨德隆是个居家好男人,待人和气,常和邻居走动,家里收拾得一尘不染。作为亨德隆多年好友和邻居,罗纳德·巴特拉姆说,警察可能搞错了,“他是个好人”。巴特拉姆说,两天前他还和亨德隆聊天,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二、劳动法的意义

从改革的实际需要看,劳动法是劳动制度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之一。1979年以来中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进行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劳动制度上,改革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方式,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引入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机制。在工资分配上,赋予了企业的分配自主权。在社会保险制度上,推行了职工退休养老费用社会统筹和失业、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这些改革表现为劳动工作由行政指令转变为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劳动关系。

从中国法律体系的要求看,劳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环节。劳动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普遍且十分重要,直接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没有基本法律,既影响法制建设的完善,又导致对劳动关系调整不力;或者因缺乏具体的立法依据出不了台,或者出现重复立法、相互矛盾、各不配套的现象;既影响法制建设的完善,又导致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不力。一些地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有增无减,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有的因立法滞后而长期上访直至酿成恶性案件,都证明了劳动法在现实中的重要地位。

从国际劳工关系看,尽快颁布《劳动法》是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需要。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也已批准了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各会员国应在国内制定相应的法律,使其被承认的公约得以实施。在国际劳务交流和技术合作中,《劳动法》也是保障中国劳务输出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

【典型案例】

日本HIV病毒感染者的解雇保护[10]

原告受雇于经营软件业务的A公司,从事计算机系统维护方面的工作,后被A派遣至销售本公司软件的海外B公司,成为派遣劳动者。派遣期间,B公司对原告进行了健康诊断,发现原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B公司董事长C联系到A公司董事长并告知了这一情形,随后,A公司董事长告知原告这一事实。不久,A公司解雇了原告。

原告就被告A公司因其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雇之事,请求确认解雇无效,并请求确认其在雇用契约上的权利和解雇后的工资损失。此外,对于A公司董事长的告知行为以及之后的解雇行为,请求按照民法第44条第1项和第709条请求精神抚慰金。同时,要求被告B公司和被告C,基于联络行为之违法承担《民法》第709条之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要旨:使用者告知其职工HIV感染以及以此为由解雇的行为构成不法行为。本案中的解雇,是因为原告感染HIV病毒做出的,属于权利滥用,自始无效。因此,原告对于被告A公司仍具有雇用契约上的地位,契约效力不受否认,因此,被告A拒绝原告提供劳务而导致工资损失,被告A负有支付损失工资之义务。原告由被告A公司突然告知该事实,并由此被解雇,精神上受到了巨大苦痛。因此判决被告A向原告承担300万日元精神抚慰金。同时,原告亦因被告B公司及被告C之行为承受精神上之痛苦,并判处被告B公司和被告C各自承担300万日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