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原理、材料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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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内容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方面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我国《劳动法》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的,也是由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以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劳动法》应当体现和保护劳动者的各种需要和利益。同时,劳动者的利益需要是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内在动因和动力。当劳动者的这种利益需要得到满足和保护时,劳动者便有了劳动的创造性。《劳动法》正是以法律手段来满足、支持和保护劳动者不断得到这些物质利益的需要。总之,如果不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基本立法目的,《劳动法》本身也会失去其制定的意义。

另一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稳定劳动关系、实现正常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谐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以及正常的劳动秩序便不可能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被重视和遭受侵害,必然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程度,又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最基本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得以真实地实现,我国《劳动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法典的内容体系中,建立了完善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具体包括:(1)法律规范结构体系。具体表现为《劳动法》总则中第3条的规定,以及以后各章中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2)法律规范内容体系。具体表现为《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民主管理权益的保护,休息权益的保护,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权益的保护,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权益的保护以及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法律保护等。(3)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和方法。包括行政保护方法、民事保护方法、经济保护方法、刑事保护方法。

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同时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实质是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要求,依法形成一种良好的、健康的劳动关系,不隐含发生冲突的各种人为因素。这一立法目的,在我国《劳动法》中,主要通过第二章“就业促进”和第三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保证实现。根据就业促进立法,建立起劳动者之间平等就业的社会就业机制,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在就业方面有所差别。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原则,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为确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了和谐的人际环境。

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指通过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使已经确立的良好的劳动关系得到巩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立法目的对劳动关系存在质量的一种经常性和长期性的要求,确立良好和健康的劳动关系,仅仅是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存在的良好开端和基础,它并不能保证正常的劳动秩序的实现。因此,《劳动法》不仅要求确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维护和巩固已经确立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目的,在《劳动法》中具体表现为: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等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和消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确立、维护、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立法目的中一个重要目的层次。这一目的不仅将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置于发展变化之中,使其更切合实际和便于实现;同时,还对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最大限度地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高涨的劳动热情,使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断地提高其存在的质量。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所有的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都直接或间接地在为经济建设服务,我国《劳动法》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通过立法确认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辩证的关系,即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劳动法》中具体体现出来。

我国《劳动法》在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中,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表现在:

(1)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确立和贯彻了平等原则。《劳动法》不仅确立了这一原则,而且将这一原则贯穿于《劳动法》的各项具体法律规范之中。如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平等行使,保证职业选择权的平等性,保证取得劳动报酬的平等性;通过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统一的规则,保障平等原则在各方面的贯彻实行。

(2)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劳动法》不仅在总则中将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将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国家的责任,并且通过第八章职业培训专章对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在职业培训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义务作了专门规定。

(3)通过规定逐步提高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条件和水平以及提高劳动保险待遇等规定,促进社会进步。对此,《劳动法》都作了专章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和标准、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的劳动保护、多层次的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水平等均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背景材料】

立法目的是解读法律文字的指南[15]

洋洋洒洒的文字在法律文本中不是抒情散文的辞藻展示,也不是诗歌思维的浪漫飘逸,而是紧密地围绕立法目的,以严谨的逻辑传达立法者准确、固定、清晰的意图。在理论上,立法文字要尽量缩小其解读者自我发挥的可能性。文字的通常含义或者其多义性在法律中必须受到限制,必须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以“盗窃”一词为例,其一般含义显然包括小偷小摸行为,但在刑法典中则只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含义,而不能作通常理解。因为该词在这里被纳入了受制于刑法目的的范围,承担着体现刑法目的的任务,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刑罚处罚。在法律文本中,这类例子比比皆是。即使一些专业性极强的技术用语,也因其在法律中而具有了特定的法律含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品”一词就具体定义为:“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而不是泛指通常意义上的全部药品。这一含义是与该法“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相吻合。因此,无论是执法的官员,还是守法的公民,在解读法律文字时都应认真考虑立法目的,应遵循立法目的的约定,在理解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解读法律文字的含义。

【背景材料】

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者参与[16]

首先,突出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制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重要地位。劳动者参与的目的是对企业决策过程施加利益导向的影响。其重点在于企业如何让劳动者切实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去,以使企业在作出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决定时能够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德国企业层面的共决制与公司层面的共决制度已成为社会结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稳定及经济繁荣作出了重大贡献[17],成为劳动者民主参与制的典范。

其次,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民主参与制的理论基础。我国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呈现职工代表大会制和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的二元化结构,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监事、职工理事制度的理论基础同时出现了偏差,并且职责范围不清,甚至容易导致混同。所以,我国民主参与制应抛弃主人公理论,确立企业社会责任为其理论基础。如果继续奉行主人公理论,不仅限制参与制广泛地推广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还会导致民主参与制度内的各具体制度发生错乱。如果仍然实行主人公理论,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就会与新三会的经营管理职能冲突,职工董事就限制于国有企业中推广,职工监事的比例和职权因企业性质的不同而不同,进行人为的分割。民主参与制产生最深层次的原因和要求是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这不应因国家体制和企业性质的不同而相异。

再次,明确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内部的劳资协调机构的定位。首先,与新三会的职责不同,职工代表大会并不处理与劳动关系无关的企业管理决策事项。其次,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企业的治理机构,不以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为目标,而以维护劳动者集体的利益为宗旨。再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部的协调组织,不能忽略企业的发展,不能采取罢工、设置纠察线等劳动争议行动。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范围均是限定在与劳动者有紧密联系,涉及劳动关系的事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劳动者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问题;二是企业招聘、解聘、调动、培训等人事项目;三是与劳动者整体相关的企业关闭、变更等企业变动问题。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真正有效地起到在企业内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运行程序和保障措施。如:职工代表的组成上要严格限制企业管理人员比例,要制定和完善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和选举程序,建立职代会专门的日常事务执行委员会和特定的专门委员会,明确企业的各项义务。

最后,发挥好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协助、辅助作用。第一,扩大职工监事、职工董事的名额和比例,首先做实职工监事制,争取实现职工监事的共决制。第二,制定专门的职工参与公司机关法规,规定劳动者参与的任选程序、法定权限、保障措施、救济途径等具体措施。第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监事、职工董事制度的衔接。将职工监事作为劳动者参与公司机关的重心,职工监事的选举权、罢免权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行使,但是,可以给予职工代表大会一定的控制权,如股东大会所选举的职工监事需基于企业委员会和职工的选举建议,并由一定数量的选举权职工签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