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经典名句
人类历史上的战争屡见不鲜
16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用语言或行动打算图谋另一个人的性命,而这个决定又并非意气用事和草率冲动,而是经过了深思熟虑,这样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意图的一方处于战争状态了。这样一来,那个人或任何与之共同防卫并支持那个人的人就有权力剥夺他的生命。我有权毁灭那些威胁我的人,这是合理而正当的。因为根据自然法基本原则,人应该尽可能受到保护,当他无法保护所有人时,应优先保护无辜者的安全。一个人有理由毁灭那些对他宣战或有敌意的人,犹如他可以杀死一只野狼或狮子。因为这种人不受共同理性准则的约束,除了武力和暴力之外,没有其他准则可依照,因此可以把他们当危险恶毒的猛兽对待,人们一旦落入他们之手,必会遭到毁灭。
17 因此,如果谁试图将他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那么谁就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了,这可以理解为图谋他人性命的宣告。我有理由断定,那些未经我同意就将我置于其权力之下的人,在得到我以后就会肆意奴役我,甚至可能会毁灭我。除非通过暴力强迫我,但这侵害了我的自由权,亦即使我沦为奴隶,否则谁也不能将我置于其绝对权力之下。因此,免遭这种暴力是自我保护的唯一保障。理性使我认识到,谁拆除我防护自由的屏障,我就将他视为危害我生存的敌人。因此,试图奴役我的人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了。在自然状态中,如果有人想剥夺属于他人的自由,那就必然会被认为想要剥夺他人其他一切东西。同样,在社会状态中,如果有人想要剥夺属于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就必然会被认为想要剥夺这个社会或国家的一切,如此,也就被看做处于战争状态了。
18 这就使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盗贼,尽管盗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宣称要图谋他的性命,而只是用暴力控制了他,抢他的钱财和心爱之物。不管盗贼有什么借口,他都没有权利使用暴力控制我。我没有理由相信,剥夺我自由的人未必就不会夺走我的一切。因此我可以合法地认为,是他使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的。也就是说,如果我能这么做的话,我可以杀掉他。不管是谁挑起了这种战争状态,也不管谁是这种状态中的侵略方,都要直面这种危险的处境。
19 这就是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之间的明显差异,但有些人还是将两者混为一谈。正如和平、善意、互相帮助和保护与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之间存在的差异,两者其实有天壤之别。如果人们基于理性生活在一起,根本不存在一个有权对他们进行审判的共同上级,那么他们就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而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使用武力或企图使用武力时,根本不存在一个可以申诉解决的共同上级,这就是战争状态。虽然侵害者是社会的一员或同是一国的臣民,但是因为缺乏申诉,所以就赋予了一个人反对侵害者的战争权利。因此,对于偷了我所有值钱财物的小偷,我不能伤害他,而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他攻击我时,虽然从我身上抢走的仅仅是马匹或大衣,我却可以杀死他。这是因为,为了保护我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无法干预正在发生的暴力并保护我的生命,而宝贵的生命一旦失去就无法挽回,因此,我有权自卫,甚至有发动战争的权利和杀死侵害者的自由。因为缺少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所以所有的人都处于自然状态:不管是否存在一个共同的审判者,如果不是基于权利而是以暴力强制他人,就造成了战争状态。
20 但是,当实际的暴力行为终止时,社会中那些人们之间的战争状态也就终结了,并且双方都会服从法律的公正裁决。因为这时可以通过申诉对以往的伤害进行赔偿和防止将来发生伤害。但是在无法申诉的时候,比如在自然状态中,因为不存在实在法和权威裁决者可以申诉,所以战争状态一经开始便会持续下去。因此,无论何时,只要无辜的一方能做到,他就有毁灭对方的权利,直到侵害者主动提出和平共处,并表示愿意达成和解,赔偿因其已犯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且保障无辜方今后的安全。不仅如此,即便可以诉诸法律,也可以向任命的裁决者申诉,但是因为存在明目张胆的妨碍司法行为和公然的徇私枉法行为,使某些人或某些党徒的暴力或伤害行径受到了保护或免于惩罚,这就使得法律救济无法彰显,除了战争状态,我们很难想象出还有什么情况。不论何时,只要使用了暴力且造成了伤害,哪怕任命的执法者使用了暴力,那也仍然是暴力和伤害,只不过是借法律的名义、借口或形式掩饰而已,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实施以保护和救助受法律支配的无辜者。在法律无法实现这一目的的地方,那些根本无法通过申诉维权的受害者就会被迫发动战争,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就只有求助于上天寻求救济了。
21 人们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战争状态,人们除了祈求上天没有其他申诉的地方,并且因为没有权威对争夺双方做出裁决,这样每一个细小的纠纷都有可能导致爆发战争)。如果世界上存在一个权威或一种权力,可以通过申诉解决,那么战争状态的延续就会被阻断,而争执则可以由这种权力裁决。如果当初就存在这样一种法院,由人世间的高级法院解决耶弗他和亚扪人之间的纠纷,那么他们之间就不会发生旷日持久的战争了。但我们看到的是,他们被迫求助于上天:“愿最高审判者耶和华,今日能在以色列人和亚扪人之间做出公断”(《旧约·士师记》,第11章,第27节)。然后他们进行了控诉,并依靠这个申诉,耶弗他率领军队投入了战斗。因此,在这样的争端中,问题应该提交到什么地方?谁是裁决者?这并不意味着应该由谁对争端进行裁决。众所周知,耶弗他在此告诉我们,最高审判者耶和华应该做出裁决。如果人世间没有裁决者,那么只能诉诸天国中的上帝。那个问题也并不意味着谁应该裁决:是否另一个人使他自己与我处于战争状态,以及我也是否可以像耶弗他那样诉诸上天?对于这个问题,我只能根据我自己的良心做出裁决,因为在末日审判时,我会对全人类的最高审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