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英美法与中国:曲折的历程
中国与英美法相接触,始于清末,主要是借助四种方式和途径。一是鸦片战争前英美传教士在华的活动,例如在他们所办介绍西方文化的书刊中,夹杂着一些关于英美法的话语和知识;二是19世纪60年代,在翻译西方法律著作中,涉及一些英美法著作,典型是美国学者丁韪良《万国公法》的汉译[48];三是清末在移植西方法律中,涉及一些英美法,例如1903年《钦定大清商律》中的公司法移植了英美的制度[49],1904年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确认了英美的商标法[50],1906年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曾经“酌取英、美陪审制度”[51]。清末移植英美法的尝试尽管没有获得成功,但英美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制度毕竟在中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民国时期,民商法主要接受的是以德国法为核心的大陆法,但宪政和法学研究等领域仍然受到英美法的重要影响。首先,在宪政试验的实践过程中,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以及后来的《五五宪法》等宪法性文件,虽然采用了法国等宪政模式,但也明显借鉴和移植了美国宪政模式,如总统制与分权制。[52]其次,英美法的教学在中国受到重视,突出的例子是由美国所创办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1915-1927年期间,该院在师资、课程、教材和语言等领域,全方位推行美国法教育。此后,美国法教育也占据主导地位。[53]最后,在1946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受民国政府的正式邀请,作为法律顾问为中国法律改革提供建议。他在为期17个月的访问期间,进行了多次讲演,并撰写了数份建议。[54]这段故事成为美国法在中国传播的重要历史片段。
1949年之后,新中国先是砸烂旧法统,把英美法等西方法律部分扫地出门;随后“以俄为师”,用苏式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取代了旧法统。在后来的几十年里,英美法在中国完全销声匿迹。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律改革的深入,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律移植的范围不断扩大,英美法重新受到了关注。但中国对英美法研究的恢复,相对缓慢。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种局面才有实质性改变。此后,英美法在中国的影响迅速增强。无论是在立法领域还是在司法领域,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之维还是在法律实务之维,无论是在法律教育中还是法律文化中,我们都可以感受到这种影响。这种影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商事法领域的影响大于民事法律;在民事法律中,知识产权法的影响大于其他领域。第二,司法程序领域的影响大于司法制度,民事程序的影响大于刑事程序,例如民事诉讼中引入了对抗制的因素。第三,行政法领域的影响大于宪法领域,后者的影响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第四,法律教育领域的影响大于律师体制,前者引入了美国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国的“法硕”便是美国J.D.的变种。第五,在一般法学理论和宪政理论领域,英美学者的影响压倒了欧陆学者的影响。第六,就英美法而言,美国法的影响远远超过了英国法。
中国重新重视英美法,可能源于以下因素。其一,在这个时期,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深入,法律改革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因而需要借鉴和移植包括英美法在内的西方法律。其二,这个时期恰逢法律全球化,而法律全球化的进程深受美国法的影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改革都受到美国法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改革也自然受到这种世界潮流的影响。其三,香港地区曾经长期适用英国法,在它回归祖国之后,原来的许多法律体制仍然延续下来。为了协调香港法与内地法的冲突,需要深入了解英国法的历史传统、制度形态和运作机制,而这客观上推动了中国对英国法的研究。其四,同欧陆法相比较,英美法在宪政、商法、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等领域显示出明显的优势。
中国在三十多年借鉴和移植英美法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也留下了不少教训。在立法领域,由于缺乏英美法的历史传统和制度环境,一些引进的英美法制度无法收到预期效果,中国公司法引进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55]在知识产权领域,美国法的影响十分显著[56],但常常与其来自欧陆的法律制度相冲突。在司法领域,中国引入的英美对抗制因素和证据制度,同现存司法体制存有冲突,因而运作中遇到种种阻力。在法学理论领域,英美法的著作和文章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学生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在法学教育领域,中国的“法硕”更多地成为法学院创收的“品种”,而没有实现职业训练的目标。
凡此种种都表明,中国对英美法的研究虽然场面很大,表面繁荣,但大多研究都停留在简单介绍和复述格言隽语的层面。因此,中国法学界亟待深入、系统地研究英美法,从历史之维理解它的生命,从理念之维解读它的精神,从制度之维发掘它的机制,从理论之维分析它的义理,从实践之维判断它的效力,从西方和世界法律文明之维总结它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需要之维吸取它的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