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数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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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整除的基本知识

2.1 整除的定义与基本性质

定义1设a,b∈Z,a≠0.如果存在q∈Z,使得b=aq,那么就说b可被a整除,记做ab,且称b是a的倍数,a是b的约数(也可称为除数、因数).b不能被a整除就记做a|/b.

由定义及乘法运算的性质,立即可推出整除关系有下面性质(注意:符号ab本身包含了条件a≠0).

定理1(i)ab⇔-ab⇔a-b⇔ab.

(ii)ab且bc⇒ac.

(iii)ab且ac⇔对任意的x,y∈Z,有abx+cy.

一般地,ab1,…,abk同时成立⇔对任意的x1,…,xk∈Z,有ab1x1+…+bkxk.(iv)设m≠0,那么ab⇔mamb.

(v)ab且ba⇒b=±a.

(vi)设b≠0,那么ab⇒a≤b.

(vii)设a≠0,b=qa+c,那么a整除b的充分必要条件是a整除c.

由b=aq⇔b=(-a)(-q)⇔-b=a(-q)⇔b=aq证明了(i).因由b=aq1和c=bq2可推出c=a(q1q2),就证明了(ii).由b=aq1,c=aq2可推出bx+cy=a(q1x+q2y),这就证明了(iii)的必要性.取x=1,y=0及x=0,y=1就可推出(iii)的充分性,一般结论的证明留给读者.由乘法相消律知,当m≠0时,

b=aq⇔mb=(ma)q,

这就证明了(iv).由b=aq1和a=bq2就推出a=a(q1q2),由此及a≠0推出q1q2=1.所以q1=±1.这就证明了(v).由(i)知,从a|b可推出|b|=|a||q|.由b≠0知|q|≥1,这就证明了(vi).(vii)的证明留给读者.

以上这些性质虽然十分简单,但却是十分重要的,它们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思想、方法与技巧.下面举例说明.

例1证明:若3|n且7|n,则21|n.

由3|n知n=3m,所以7|3m.由此及7|7m得7|(7m-2·3m)=m,因而有21|n.

例2设a=2t-1.(i)若a|2n,则a|n;(ii)若2|ab,则2|b.

由a|2tn及2tn=an+n得a|(2tn-an),即a|n.这就证明了(i).由于ab=2tb-b,b=2tb-ab,所以2|b.这就证明了(ii).

例3设a,b是两个给定的非零整数,且有整数x,y,使得ax+by=1.证明:(i)若a|n且b|n,则ab|n.

(ii)若a|bn,则a|n.

由n=n(ax+by)=(na)x+(nb)y,及ab|na,ab|nb,就推出ab|n,这就证明了(i).注意到7·1+3·(-2)=1,由此也证明了例1.由byn=(1-ax)n,n=byn+axn就推出a|n.这就证明了(ii).

例4设f(x)=anxn+an-1xn-1+…+a1x+a0∈Z[x],其中Z[x]表示全体一元整系数多项式组成的集合.若d|b-c,则

d|f(b)-f(c).

特别地,有

b-c|f(b)-f(c).

证我们有

f(b)-f(c)=an(bn-cn)+an-1(bn-1-cn-1)+…+a1(b-c),

由此及(b-c)|bj-cj,就推出所要结论.

由定义知,一个整数a≠0,它的所有倍数是

qa,q=0,±1,±2,…,

这个集合是完全确定的,通常记做

aZ.(1)

零是所有非零整数的倍数.但对于一个整数b≠0,关于它的约数一般就知道得不多了.显见,±1,±b(当b=±1时只有两个)一定是b的约数,它们称为b的显然约(因、除)数;b的其他的约数(如果有的话)称为b的非显然约(因、除)数或真约(因、除)数.由定理1(vi)知,b≠0的约数个数只有有限个.例如,b=12时,它的全体约数是:

±1,±2,±3,±4,±6,±12,

其中非显然约数有8个.b=7时,它的全体约数是

±1,±7,

它没有非显然约数.下面关于约数的性质是有用的.

定理2设整数b≠0,d1,d2,…,dk是它的全体约数,那么b/d1,b/d2,…,b/dk也是它的全体约数.也就是说,当d遍历b的全体约数时,b/d也遍历b的全体约数.此外,若b>0,则当d遍历b的全体正约数时,b/d也遍历b的全体正约数.

当dj|b时,b/dj是整数,b=dj(b/dj),所以b/dj也是b的约数,且当di≠dj时,b/di≠b/dj.这样,b/d1,…,b/dk是k个两两不同的b的约数.由于b的约数的个数是一定的,这就证明了第一个结论.只要注意到b的正约数的个数也是一定的(由定理1(i)知,所有的约数中一半是正的、一半是负的),由同样的讨论就推出第二个结论.

例如,当b=12时,我们有

d=±1,±2,±3,±4,±6,±12.

b/d=±12,±6,±4,±3,±2,±1.